憑甚麼就是要我讓內車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怪了,我不覺得現況不好啊~
是你們覺得超車道只能超車用的想法才跟主管機關的解釋有出入啊~
應該是你想辦法修法囉~怎會是我幫你解決你的問題?
你能說你的論述,我也能說我的論述,論壇不就是如此~

小弟不是問您了?
對在哪?
劃下道來嘛

這情境由您的條件設定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輔以主管機關認可的
"速率計之設計原理"及"最高速限不算堵塞"


結果呢?
還不是擋到最高速限行駛的


僥倖過去的殘兵
還不是
殘存亦沒路
兵敗如山倒


高速公路無盡的華爾滋
佔用、減速、一起塞
隨著這三拍子的旋律不斷的迴旋

要找藉口還是方法呢?
陳阿瓜~ wrote:
還馬桶哩
現在就是一堆人很愛催別人趕快大完不是?
別人還在廁所裡面 他們就要一直大力拍門問 好了沒 好了沒 好了沒?
可以趕快出來嗎? 可以趕快出來嗎? 可以趕快出來嗎?

這樣是誰沒公德心?

還在主條文 但書?
勞基法第十三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及例外)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依某些人的邏輯
雇主就算「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
也不能開除「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的勞工
因為「但書抵觸主文」??

某樓還在跳針行政行為不明確 呵呵
你覺得不明確 不會去問主管機關啊?
主管機關講了你也不信 還是繼續跳針不明確 不明確 不明確
那要怎樣才明確? 引用一下miamivice大的言論
你是小孩子吵架噢
不管啦~~就是不明確~~我管你說啥~~~反正不是我要聽的~~就是不明確~~~


邏輯中蘊含規則的有效論證
講的是客觀條件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
重點在哪呢?
客觀事實,而不是主觀認定

就小弟舉的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死刑犯,得由法警於法場內處決

若死刑犯由法警於法場內主觀認定....
連怎麼"處決",法警都沒權力決定喔

再談到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要滿足"不堵塞行車之狀況"這客觀條件
才能以主觀認定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而且只有行駛的權利
還不能據此"進入"
要有超車這客觀事實才有超車道路權

自由以不妨礙他人自由為限
主觀認定的最高速限妨礙的他人主觀認定的最高速限
在無公正第三方檢測下
客觀上即為堵塞

況且條文內未單指堵塞超車道
又是...主觀認定?
旁邊的人需要超車時
如何主張他的權利呢?
8924132 wrote:
小弟不是問您了?對...(恕刪)

你的情境圖讓90的慢車切入原超車道的最高速限五台車陣中,導致超車道中的最高速限車得降速配合。
這就是極不符合道路龜車元兇。
也就是自私的90慢車造成最高速限車得降速配合,只為了這台原中線90的慢車。
原來在你的論述中,同樣都是在"超車",五台110的車陣同時超中線90慢車就是"佔用超車道"。
若中線90的車進入超車道就是"超車",
其道路使用效益竟認為比用最高速限110來超中線慢車的五台車更有效益喔~
還真是受教了!
這台自私90的中線車導致原本可以用110來超車的超車道五台車非得降速來慢速超車,一台牽制五台,效益在哪?

最簡單的做法就是讓五台110的車快速通過(此時也是在超中線90慢車)即可。
所謂淨空超車道現在又不敢提了,直接讓中線慢車切入110快車車陣喔~

第一次看到主張90在超車道的效率比110在超車道的效益大,……90在超車道超車,也是合法啦~慢速超車而已。
大家一起塞。
8924132 wrote:
小弟不是問您了?對...(恕刪)



已經很明白的指出是堵塞超車道了!

90慢車侵入正在"超車中的110快車"中,導致110車得配合慢車降速,這算不算"堵塞"呢?

此外,交通處罰條例也要求需遵守管理規則。
而管理規則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可是依法有據。
看到小賢子 wrote:
已經很明白的指出是...(恕刪)

中線的車不能開到110?


5台車以110行駛在路上
一字排開有200多公尺
中線的車加速有這麼不濟?

再者
是"90+"那台有車可超?
還是"最高速?"那台有車可超?

那條寫的是"內側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有安全距離....."
請問誰在超車中?
以110行駛,不可侵犯的只有車前55公尺
您能保證所有人都用"最高速限"超車?

小弟開宗明義就說過了
您眼睛害怕,看不到罷了

依行政程序法第5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內側車道到底是甚麼道?
如果是超車道


不允許這種情況發生


如果是快車道


不允許這種情況發生


權利和義務作為構成法律關係的內容要素,是緊密聯繫、不可分割的
義務的存在是權利存在的前提,權利人要享受權利必須履行義務;任何一項權利都必然伴隨著一個或幾個保證其實現的義務
法律關係中的同一人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權利人在一定條件下要承擔義務,義務人在一定條件下要享受權利
在權利和義務的關係上,義務佔主導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護人的權利,但是如果缺乏義務性規範的支持,權利就形同虛設,法律就會成為一紙空文

超車道的遊戲規則本來就是"共榮"
沒人能靠自身行為獲利

囚徒困境

H大說的
奈許平衡(Nash equilibrium)才會說,無一參與者可以通過獨自行動而增加收益

在高速公路上, 只要有人不合作, 有路隊長存在就是 S同步車流 ,後車全都受路隊長制約,路隊長自以為車速最快,別人都追不上, 但實則是布雷斯悖論Braess's Paradox所述, 整個高速公路(路網)的每一台車旅行時間都增加了!
我不知道為何你老是喜歡拿不屬於台灣法規的圖來論?



90的車進入五台110的車陣後,造成110的車得降速配合,
即便這台90的車再加速到110,後面被擋住的原110車(已經降為90了),也配合再加速到110,
這已經不單純的說是90的車再加速就能解釋了。
而是被擋的車全部都受影響了。

堵塞,在法規中已很明確的定義在"超車道",
絕對不是你的三線自由流。
90的車叫超車,合法的慢速超車,但原本110的車可以很順利的快速超這台自私的90車,車流卻被擾動了。
兩台110的車距是55公尺,被開90的慢車切入剩27.5公尺,原110的快車得趕快降速,由27.5公尺再拉開車距到45公尺,真有效率的慢速超車。
原來你鼓勵慢速超車喔~

看到小賢子 wrote:
我不知道為何你老是...(恕刪)

您一定沒仔細看那遊戲規則的說明

在重複的囚徒困境中,博弈被反覆地進行。因而每個參與者都有機會去「懲罰」另一個參與者前一回合的不合作行為。這時,合作可能會作為均衡的結果出現。欺騙的動機這時可能被受到懲罰的威脅所克服,從而可能導向一個較好的、合作的結果。

小弟在搞甚麼?
您還看不懂....

小弟支持慢速超車?

不!!
小弟只是不會"幻想"每台都會以"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罷了

8924132 wrote:
您一定沒仔細看那遊...(恕刪)

嗯…我真的看不懂,不屬於台灣法規的用路圖片有何討論的意義。

雖然照你的行車序來講,你贊成90車堵塞了超車道。
但這種慢速超車的行為導致超車道大塞車。
會發生車禍就是這種任意變換車道,把安全車距當切入車道的距離,蠻可怕的用路行為。

沒差啦~法律既然認為內側車道可以最高速限行駛,而你的90慢車又喜歡切入快車陣中,也難怪"任意變換車道"的違規數字老是在違規排行榜出現。
看到小賢子 wrote:
所以呢?
要不要讓,是個人的事,
要不要超車,也是個人的事。
跟法律一點關係都沒有。


對於讓道問題本質上本來就跟法律沒有絕對關係
因為這是眾人約定俗成之客觀共識及道德為主層面
會產生關係的是在"個人"依據拿捏的部份
也就是個人主觀自由意志下加入不同因素之考量
請注意加入什麼這沒有對錯之分主觀認定部份你可以自由選擇
但若論這個人結論與主張要回歸現實
就要面臨客觀地在實際中"適不適合"問題

以你為例你就是認為法律沒規定就可不讓也不能要求別人
這就是將本道德問題置換成法律將其行為綑綁
反變成以"法律為主之讓道"問題
這差異就是你將本質概念從道德標準換成了以法律為準
變成法律允許就讓不允許就不讓之結論
卻忘了法律本來就是最低標準也從來沒有允許讓不讓問題
也就是現實中你可以讓也可以不讓這都"沒違反法律"
(這點前面有人提到了)
因此你這法為先邏輯思維套用在以道德為主以解決為目的之問題中
自然是格格不入矛盾四起
簡言之是你創造了一個不存在的問題當問題在討論
這是能得出甚麼結果?
也之所以你到頭來說了一推就只有"個人主張"
而這部份說實在只要說一次既可因為你只想要發表主張並沒有其他
因此你不必一直兜圈子勉強自己在別人討論"讓道"這議題中加入

看到小賢子 wrote:
這並不是亂扯,
而是你的讓道主張並沒有法源依據,
法律只提到堵塞,
但也沒有指出甚麼叫堵塞,
主管機關以最高速限的速度來判斷堵塞,
我覺得很合理。


讓道行為之主張及與否本來就不用啥法源依據
就跟你要不要有禮貌說請謝謝對不起要不要禮讓相同
那是跟道德個人修養家庭教育跟社會風氣才有較高關聯

而合理與否這你早說我也早知道了
我會說這是鄉愿偷懶鋸箭的解釋法因為自身就存在矛盾
也能理解其立場本不會衍伸不屬與該表示意思範圍外
相對地你認為個人說法合理於否那也是你的自由
能聽懂最重要結論主張接不接受並不是個人所在意重點
只要方式正確合理個人能得出什麼結論那都是應該
因此多數言論與問題都會圍繞在為什麼會是這主張?
而不是糾結於某主張跟立場上

看到小賢子 wrote:
反倒是你,
一點也拿不出堵塞的條件,
只單純認為最高速限的內車道的車就非得讓不可,
這樣的想法不就抵觸但書的意思了!
你否定超車道不是超車專用道,
但又要求最高速限的車非得讓道,
矛盾的說法才是來亂的。


不堵塞跟堵塞這兩者是相反意詞
該解釋說的是"最高速"是應不至於或可認為不是堵塞
你可以認為那是"不堵塞"條件之一
但不要自行上綱腦補當成"堵塞條件"之全部
也就是該機關沒有"堵塞條件"之解釋至少目前為止
你又從哪來的提出"堵塞的條件"出現呢?
既然你都沒有又幹嘛要我提出堵塞的條件?有這必要嗎?
還是你要再加碼要我提出相對論等其他條件?

另外該解釋說的對像是"最高速"才不視為堵塞行為
不等於眾人在內線都是最高速不視為堵塞
或是個人可以自行認定最高速就可以認定不是堵塞
只有做"最高速"單純意思表達不要自己上綱腦補
自己就是最高或是別人是最高
現行就只有執法機關能認定是否為最高
你怎麼一直不改你這喜歡自行擴大等同解釋的毛病...

我又哪裡有說非讓不可?
你好像是很喜歡欲加之罪扭曲他人意思?
可為卻"故意"不為這叫"最高速車非得讓道"?
現在是流行從對方找不到施力點就創一個出來是嗎?
你也幫幫忙也找也找一個類似或語病來挑骨頭還能混淆一下
在之前文都還在也有說沒改你要不要再去溫習一下?
而哪裡讓道等於"牴觸"但書意思啊
而又依據條文中本來就明寫並不是超車專用道是類似但不是
要求讓道是道德層面是依據眾人利益之建議
不同強度的東西怎麼會至於牴觸?
實在是胡言亂語馮京當馬良張飛打岳飛亂湊一通為反而反
你媽愛你"希望"你不要去野溪玩水避免危險或要你不要深夜出門怕你出事
這樣是"抵觸"你人身自由權益?
你也真是逗~
有空我倒希望見見你的國語文老師要他將薪水捐一些出來

看到小賢子 wrote:
用路的條件只要合法,那有甚麼就"非得","一定得怎樣"。
你要上班,怎麼去,看個人,不是嗎?
有公司限制一定得坐甚麼車,走甚麼路的嗎?
上班時間內能到公司即可。


所以呢?我有說嗎?在哪裡?
我怎麼不知道我有說?你到現在還是不引言就當人家說的嗎?
還是你的心內小劇場是你聽到是我說的?

看到小賢子 wrote:
內側車道不是如此,有本事開到真正的最高速限的車,又憑那條法律要求他讓道?(別用龜車,表速誤差說嘴)。
尊重別人的超車權,相對的也尊重別人的用路權,人不都是如此。
拿大眾來說嘴更是離譜。
你認為我只限制數字兄的狀況圖。
然而實際上呢?
真正的最高速限車根本不會擋到其他合法車,
但會擋住更高速的車。


現在是我說是就是就一定是最高嗎?
你怎麼知道你是最高或別人是真正的最高速呢?
記住減一就不是最高加一就是超速
你怎麼都不說你怎麼辦到的?
既然說到實際上
那問你誰是最高誰又是更高速呢?
就不能前車109後車110?只能前車110後車111?
不知道好歹你也說你要怎麼判定?
目測?還是腦補?還是只能意會不能言傳?

呵呵~是不是又碰到自己說法的矛盾了
又要裝不知要換另一個問題再問了?
miamivice wrote:
對於讓道問題本質上...(恕刪)

雖然不知道你打這麼多是想證明甚麼?談法律?談道德?

我只想說,"不堵塞超車道"時,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法律所允許的,既然法律許可,這就是個人意志的選擇。
最高速行駛內側車道比在超車道中慢速超車更有道路的最大效益。

至於持續行駛內車道並沒有罰則問題,執著在表速的誤差更是曲解最高速限的意義。
每個駕駛人對自己的車速上與GPS的誤差是自己要了解,行車時就必須補此速度差避免開太慢。
此速差不補,就是真正的慢速龜車,這個就不是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了。

斤斤計較那109與111的速差更是無聊至極。
連最標準的執法測速槍都有誤差了,那,還能用來執法嗎?有看過速度差一公里就被開單的例子嗎?沒有,對吧~哪,執著這個,看不懂到底在執著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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