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herblee wrote:
您的圖像(語言)轉...(恕刪)

最高速限"三個車道都相同! "最高速限"能決定走哪一個車道 ?
1、那你知不知道速度60-110就能走外車道?
2、那你知不知道80-110可以走中線車道?
3、那你知不知道只要能超「中線車」就能走超車道?
4、那你知不知道規則8-1-3只能用110走內側車道?

台灣的最高速限110,三個車道小型車均能合法行駛!
德國沒有8-1-3的規則,自然無第4的選項!
德國內側車道無速限,但台灣還是有速限!
德國有動態儀控,台灣沒有!

那你知不知道許多的大客車、大貨車等,常在外車道、中線車道行駛?但它們卻被限制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你怎麼不說「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是錯的,應改成「大型車違規行駛超車道」?



「只要算一下17車/公里的狀況下, 車距是多少?是多少車速? 就知道"內側車道限行最高速限"?是違反高管規則6的!」
⋯⋯》內側車道限行最高速限有沒有違反規則6?為何是設定17車,而不是16車?
此外,有沒有違反,是你說了算啊?

「8-1-3但書 ○○狀況下 → ●●速限行駛 (但書不得倒推,這是 → 單行道, 根本不能反過來!)
這個錯誤是違反但書規則,把但書倒推! 反過來說?把規則說成罰則 , 把速限標誌說成用路人的"車速"? 」
⋯⋯》8-1-3但書 「不堵塞」狀況下 → 「允許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
⋯⋯》是用路人的車速去「符合速限標誌的規定!」





看到小賢子 wrote:
看起來你真的把「同時」兩個字等於「時間軸」了。
國文真好⋯⋯

看起來您真的不明白"時間軸"跟下"同時"這結論的因果關係
邏輯真棒.....



看到小賢子 wrote:
要行駛"超車道"是要在"有車可超"之下才成立吧!
是,這是指「超車道」的用法!

內側車道可不是這樣解釋的!
規則8-1-3說得很清楚,並沒有非得超車才能進入超車道!

「內側車道是超車道的實體
"超車道"是它的名份
用來"超車"是它的表象」⋯這段話出自那條法律或規則?
若沒有,幹嘛學h兄的複製文,自己解讀!

我們先再複習一下道德經第42章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萬物負陰而抱陽,沖氣以為和。人之所惡,唯孤、寡、不穀,而王公以為稱。故物或損之而益,或益之而損。人之所教,我亦教之:強梁者不得其死,吾將以為教父。

道先於萬物而自在,這是他的實在,稱為一。道被言說為道,這是他的名份,稱為二。道的實在,能被言說為道的名份,是因為他有表象,稱為三。三而一的道生養了萬物。萬物都有背道之陰和向道之陽,兩者相互激盪以求平和。人們所厭惡的,不就是孤、寡、不善嗎?王公卻用這些字眼兒自稱。所以,有時求益反而受損,有時求損反而獲益。先人教我的,我也用來教你們:自恃其強、偏行己路的人絕沒有好下場。這句話,就作為教訓的開始。

再來看一下"法律"怎麼寫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道的實體:內側車道
道的名份:超車道
道的表象:超車
強梁者: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吾將以為教父: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連順序都一樣呢
Gullit168 wrote: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 交更 字第 5 號行政判決
五、本院之判斷: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而所謂「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乃係指內側車道原則上係超車道,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可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是可以行駛於內側
車道之例外條件有三:(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2)小型車(3)須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是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依其大、小型車之差異及違規態樣等可區分為:
(1)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2)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
(3)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
...(恕刪)


這和上面21頁203樓貼過的內容完全相同, 這就是不斷複製文, 官方定調為 例外?
有性生殖和無性生殖(clone)都是複製! 但差別在那裏?
Gullit168 wrote: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交字第 116 號行政判決
法官的見解
所謂「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乃係指,內側車道原則上係超車道,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可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從而得行駛於內側車道之例外條件有三:
(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2)小型車。
(3)須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交字第 447 號行政判決
...(恕刪)

還說 行駛於內側車道之例外條件有三:(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2)小型車。(3)須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處罰慢速小型車"「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本來就沒錯
但是『 行駛於內側車道之例外條件有三』 卻是錯的 !
真的是例外嗎???
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可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一堆問號 ?????
本文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可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本來就和本文規定相符 !
為何相符?
(1)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不堵塞有55m車距!)(符合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不是例外!
因為不堵塞有安全車距才能變換車道,進入內側車道超車!
(2)小型車當然可以"內側車道超越中線車道"!(符合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不是例外!
小型車本來就能行駛內側車道!是常態! 若要說例外? 應該是大型車吧 !
(3)可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符合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不是例外!
"最高速限"是路邊的標誌! 是兩面速限標誌中上方的那一面!
因為"最高速限行駛",這面標誌,當然能超越中線車道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的標誌! 當然能超車! 這是常態! 怎麼會是例外?

如果此但書是例外? 但書應該是本文的相反? 或一部分相反?
從而得知行駛於內側車道之例外條件有三: 依此文義,似乎是說
(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例外嗎?
不堵塞表示車少,車輛密度低,有55m安全車距,有安全車距才可以變換車道,才可以超車,這是本文成立的狀況! 怎麼會是例外的條件?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超車道當然能超越中線車道!本文(超車)就包含有"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如何說成和本文不同的例外? 高速公路當然會有每公里低於16車(有55m車距)之狀況,怎麼會是例外?
(2)小型車。是例外條件?
小型車本來就能行駛內側車道! 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超車道)都是常態? 如何屬於例外條件?
(3)須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是例外嗎?
內側車道速限本來就是60-最高速限,加上8-1-1規定的80km以上,範圍就是80km-最高速限! ,這個80km-最高速限的範圍,包含有"最高速限"在其中! 例外若包含在原則當中?還稱為例外嗎?

內/中/外三個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內側車道並非"最高速限行駛"的例外? 而是常態!
根本完全一樣? 能說成是相反? 是那裡相反了找不到?


從而得知,就是類推了才得知,但書限縮解釋! 不得類推解釋!
這就是把但書類推解釋(倒過來講), 所以才產生錯誤!違反了但書不得倒推的原則! 將正面表述的規則,反過來說成反對解釋!
反對解釋須以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限!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反對解釋,另外一種速限! 已存在於高管規則5之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現在有二條速限規定! 速限只能擇一適用! 所以這是"那一種速限"的選擇 !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怎麼會反面推論出"用路人的車速符合", 就能為所欲為? 不受車道管制?
您覺得這些說法正確? 沒有前後矛盾嗎 ? 例外包含在原則當中?還稱為例外嗎?

既為例外! 就必須遵守 但書例外法不得倒推解釋, 只能限縮解釋的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鄭玉波 (前司法院大法官) 法學緒論 331頁 鄭玉波(2006),《法學緒論》,台北:三民書局。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主要目的,在於原則上例外法必須嚴格解釋,而不得為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明文規定"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只限於"內側車道速限"
1."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在時間上並非跨行進入超車道? 或離開超車道(下圖橘線),而只限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後,離開內側車道之前"(下圖紅線的範圍) 但書限縮解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所發生的時間點, 是四個車輪都已經在內側車道上, 才可能發生的法律事實!

縱向的路權? 能推論出這種橫向分量嗎?
既為例外! 就必須遵守 但書例外法不得倒推解釋, 只能限縮解釋的原則!
2.在空間上,只限於 四輪都在內側車道車道線之內(上圖紅線), 方為"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並非 "最高速限跨行於內/中車道"(上圖橘線), 並非"最高速限變換車道(上圖橘線)"
"內側車道"的路權, 是不可能跨到中線車道上的!
所以,空間上, 跨三個車道都相同的"最高速限"(縱向↑↓路權)不是"進入/離開內側車道"之路權(橫向← →路權)!

3.進入超車道? 或離開超車道? 設定超車道之路權範圍(橫向← →路權), 都不在"但書"(縱向↑↓路權)明文規定之中,而是在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橫向← →路權)
兩種完全不同之路權!
因此"最高速限行駛"(縱向↑↓路權)不能排斥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橫向← →路權)
進入超車道? 或離開超車道? ,只能依據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所規定之(橫向←→)路權(時空包含有紅線(但書))
不是依據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縱向↑↓)(但書最高速限110有55m路權(上圖紅線))只是本文速限規定的一部份(80-110超車)
兩種路權方向完全不同!

4.但書沒有半個字提及"超車道", 此處但書根本沒有排斥原則法"超車道"的適用, 不適用於排除"超車道","超車道"和"最高速限"非相互排除,而是共同存在。"超車道"當然有"最高速限(標誌)!
既然不能排除超車道,非超車何以能行駛超車道?

5.符不符合"速限"!超速!龜速! 是屬於"道路使用正當性"! 並不是"路權"問題 !
兩者保障之法益主體不同!
"路權"保障之法益主體為用路人本身,只要是用路人,便一體適用
而「道路使用正當性」則是一種遵守義務,一種戒命規範,一種用路人資格、條件或用路方式之限制,其保障的法益主體為非用路人本身的其他用路人
最高速限110km行駛! 龜速行駛?都不是"路權"範圍! 而是"道路使用正當性"的範疇!
因此"最高速限"根本就不涉及路權!
只有因110km行駛而另外規定於高管規則6,所取得之55m車距,是用路人本身用以煞停之最短距離,保障之法益主體為用路人,才屬於路權範圍
herblee wrote:
這和上面21頁203樓貼過的內容完全相同, 這就是不斷複製文, 官方定調為 例外?
有性生殖和無性生殖(clone)都是複製! 但差別在那裏?


差別在兩篇的不同法官卻有相同的見解
你只是自己不斷的複製自己的見解

還有法官見解的公信力絕對你比高


herblee wrote:
如果此但書是例外? 但書應該是本文的相反? 或一部分相反?
從而得行駛於內側車道之例外條件有三: 依此文義,似乎是說
(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例外嗎?
不堵塞表示車少,車輛密度低,有55m安全車距,有安全車距才可以變換車道,才可以超車,這是本文成立的狀況! 怎麼會是例外的條件?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超車道當然能超越中線車道!本文(超車)就包含有"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如何說成和本文不同的例外? 高速公路當然會有每公里低於16車(有55m車距)之狀況,怎麼會是例外?
(2)小型車。是例外條件?
小型車本來就能行駛內側車道! 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超車道)都是常態? 如何屬於例外條件?
(3)須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是例外嗎?
內側車道速限本來就是60-最高速限,加上8-1-1規定的80km以上,範圍就是80km-最高速限! ,這個80km-最高速限的範圍,包含有"最高速限"在其中! 例外若包含在原則當中?還稱為例外嗎?


(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2)小型車
(3)須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這個叫做例外"條件"...
符合例外法所授權之路權所需必備的"條件"

原則法路權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例外法路權是『內側車道為行車道。』(本文的相反) <= 由"但"這個但書得知
那什麼時候內側車道可以不為超車道? 就是當上面三個例外『"條件"』同時達成的時候

『例外"條件"』不是『例外』
蒐集滿三個條件,才會出現例外

閱讀能力請加強....


用更簡單的概念舉例
七龍珠看過吧~~ 龍珠跟神龍是不同的東西
界王神是說『蒐集滿三顆龍珠,就會出現神龍』
弗利沙卻說『一號龍珠看起來像是神龍嗎? 二號龍珠看起來像神龍嗎? 三號龍珠看起來像神龍嗎? 根本沒有神龍,界王神說法有問題 』






Gullit168 wrote:
差別在兩篇的不同法..
(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2)小型車
(3)須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這個叫做例外"條件"...
符合例外法所授權之路權所需必備的"條件"

原則法路權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例外法路權是『內側車道為行車道。』(本文的相反) <= 由"但"這個但書得知
那什麼時候內側車道可以不為超車道? 就是當上面三個例外『"條件"』同時達成的時候

『例外"條件"』不是『例外』
蒐集滿三個條件,才會出現例外

閱讀能力請加強....
.(恕刪)

請問這個例外是什麼 ?
您是說 拆開的條件不是例外, 1+2+3合體 變成例外 ?

"整個但書是本文的例外?" 前面一開始就說明了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可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本來就和本文規定相符 !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但書限縮解釋)
是什麼例外 ? 這是速限的例外! 根本就不是車道的例外!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毛拔光了?剃了? 染色了! 皮還是存在!
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超車道的例外不是"最高速限"!
如果不能超車了!不能"內側車道"超越 「中線車道」! 那是立下另外一條例外法!
高管規則8-2: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這才是超車道的例外法! 超車道被推翻了! 但"壅塞"(J車流) 不是堵塞 (S流)!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高速公路上不可避免, 一定會有1公里內擠入超過16台小汽車的狀況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所以回到原速限!)
和原速限不同才是例外 ! 最高速限 是 原速限的例外 !

8-1-3但書那裏 和 8-1-3本文 不同 ? 相反 ?沒有, 但書是包含在本文之中的! 豈能推翻 ? 這不是例外
herblee wrote:
請問這個例外是什麼 ?
您是說 拆開的條件不是例外, 1+2+3合體 變成例外 ?

不是我說的,是法官說的


herblee wrote:
"整個但書是本文的例外?" 前面一開始就說明了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可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本來就和本文規定相符 !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但書限縮解釋)
是什麼例外 ? 這是速限的例外! 根本就不是車道的例外!


高管規則的8-1-3但書之最高速限包含在速限標誌『最高速限與最低速限』當中,還稱為速限的例外嗎?
--
herblee wrote:
例外若包含在原則當中?還稱為例外嗎?

--
你說呢??

高管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
、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
里或暫停路肩
,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收集到『能見度甚低』條件,"例外"出現『時速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
最高速限只剩下40,在原本的速限標誌『最高速限與最低速限』之外,這才是"速限"的例外




herblee wrote: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毛拔光了?剃了? 染色了! 皮還是存在!


錯,當駕駛者的適法條件消失了,路權就不見了


herblee wrote:
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超車道的例外不是"最高速限"!


你又把"龍珠"當"神龍"了...
最高速限行駛只是招喚出"例外路權"的必備"條件"之一
最高速限無法改變路權

就像『相對車速比中線快』只是招喚出『超車道路權』的"條件"之一
你到底懂不懂法規??


herblee wrote:
如果不能超車了!不能"內側車道"超越 「中線車道」! 那是立下另外一條例外法!
高管規則8-2: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這才是超車道的例外法! 超車道被推翻了! 但"壅塞"(J車流) 不是堵塞 (S流)!

高管規則8-1-3就像地球路權神龍

高管規則8-2就像納美克星路權神龍,它是整個『高管規則8-1-1』與『高管規則8-1-3』的例外法
它的龍珠就是"交通壅塞",蒐集到這個"條件",納美克星神龍就可以出現了


神龍是神龍
龍珠是龍珠




8924132 wrote:
看起來您真的不明白...(恕刪)

看起來您真的不明白同時跟時間軸根本是不同的字義!

再來看一下"法律"怎麼寫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是「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才有罰則,
並不是「非超車時行駛超車道就有罰則」!

你連處罰的條件都搞不懂了!

herblee wrote:
請問這個例外是什麼...(恕刪)

「高速公路上不可避免, 一定會有1公里內擠入超過16台小汽車的狀況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請問,為何你會假設是17車/公里,而不願假設是16車/公里?或15車⋯
此外,每個人都可以用自畫圖畫出一堆道路上不同的用路環境!再來說「你看,這就是堵塞!」

法律不可能很完美的制定出符合所有用路人的條件!



herblee wrote: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主要目的,在於原則上例外法必須嚴格解釋,而不得為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明文規定"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只限於"內側車道速限"...(恕刪)

其實您跟他講那麼多也沒用
直接貼行政程序法第151條就可以了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除關於軍事、外交或其他重大事項而涉及國家機密或安全者外,應依本法所定程序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法規命令之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

例外法以明文規定為限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排除的不是"超車道"
而是"最高速限",法律授權的只有"管制規則"而已
不是嗎?
看到小賢子 wrote:
看起來您真的不明白同時跟時間軸根本是不同的字義!

是啊
小弟當然無法理解沒有時間軸
您怎麼得出"同時"這個結論的


看到小賢子 wrote:
再來看一下"法律"怎麼寫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是「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才有罰則,
並不是「非超車時行駛超車道就有罰則」!

你連處罰的條件都搞不懂了!

您又忘了法律有寫的每條都要遵守了

走錯車道跟擋住別人去路
是不同行為喔
走錯車道不一定會擋到別人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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