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24132 wrote:
是啊小弟當然無法理...(恕刪)
但是把「同時」跟「時間軸」扯在一起的可是你呢!
超車道與內車道只差在甚麼情況走甚麼「道」而已!
並非走錯車道,是你跟h兄一樣,誤會車道的使用方式而已!
Gullit168 wrote:
不是我說的,是法官說的
...(恕刪)
Gullit168 wrote:
高管規則的8-1-3但書之最高速限包含在速限標誌『最高速限與最低速限』當中,還稱為速限的例外嗎?
你說呢??...(恕刪)
Gullit168 wrote:
高管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收集到『能見度甚低』條件,"例外"出現『時速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
最高速限只剩下40,在原本的速限標誌『最高速限與最低速限』之外,這才是"速限"的例外
...(恕刪)
Gullit168 wrote:
錯,當駕駛者的適法條件消失了,路權就不見了
Gullit168 wrote:
你又把"龍珠"當"神龍"了...
最高速限行駛只是招喚出"例外路權"的必備"條件"之一
Gullit168 wrote:
最高速限無法改變路權
就像『相對車速比中線快』只是招喚出『超車道路權』的"條件"之一
Gullit168 wrote:
你到底懂不懂法規??
高管規則8-1-3就像地球路權神龍
高管規則8-2就像納美克星路權神龍,它是整個『高管規則8-1-1』與『高管規則8-1-3』的例外法
它的龍珠就是"交通壅塞",蒐集到這個"條件",納美克星神龍就可以出現了
神龍是神龍
龍珠是龍珠
...(恕刪)
看到小賢子 wrote:
「高速公路上不可避免, 一定會有1公里內擠入超過16台小汽車的狀況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請問,為何你會假設是17車/公里,而不願假設是16車/公里?或15車⋯
此外,每個人都可以用自畫圖畫出一堆道路上不同的用路環境!再來說「你看,這就是堵塞!」
法律不可能很完美的制定出符合所有用路人的條件!
看到小賢子 wrote:
這張圖就很符合h兄的「超車道」用路,
因為三個車道中,內車道的最高速限比中線高!
herblee wrote:
這是訴諸權威的邏輯誤謬,
『 行駛於內側車道之例外條件有三』 這一句 是錯的 !
herblee wrote:
這同樣是但書,不得倒推,不能倒過來講
並不是違規了, 時速低於四十公里或違規暫停路肩, 就倒過來說,這是"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再推論說這是"速限標誌"例外! 於是就誤為不必受到速限管制? 就沒有速限規定了!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但是把「同時」跟「時間軸」扯在一起的可是你呢!
超車道與內車道只差在甚麼情況走甚麼「道」而已!
並非走錯車道,是你跟h兄一樣,誤會車道的使用方式而已!


看到小賢子 wrote:
這張圖就很符合h兄的「超車道」用路,
因為三個車道中,內車道的最高速限比中線高!
不過,台灣沒這種速限劃分
herblee wrote:
引用"文獻"探討時, 文字要精確
只看到 『例外及限制』之混合
根本沒說 不是『附加補充』??????
herblee wrote:
依據的是 上述說法違反基本邏輯
和本文相同, 並不是例外, 而是附加補充


herblee wrote:
這裏多出的
例外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例外
限制是『速限』的限制(縮限).
是出自G教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