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甚麼就是要我讓內車道?

喔喔,那這方面我很抱歉,文太長我沒看完你的全文,如果是沒什麼車,開到最高限速在內線道上,這點我倒是覺得正常,挺能認同的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嘛幫幫忙,我有說我...(恕刪)
開車任意變換車道和車速過快都是危險的
尤其那些超速或逼車的
一旦發生意外,還會連累到別人
我反而認為那些人安全與道德觀念太差
gtommmmm wrote:
喔喔,那這方面我很...(恕刪)


可是法規並不是這個意思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狀況下(條件) -→ ○○速限行駛(法律效果)

說的是"什麼樣的條件下", 適用(變換為)那一種"速限"行駛
說的是, "速限"是會變化的! 不同狀況下, 所適用的速限是不同的!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高管規則6)) → 速限為何? 最高速限!(高管規則8-1-3但書)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無55m車距 → 速限為何?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
這是一種"『可變速限』"的規定!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上方的數字(速限), 不是用路人儀表上的數字 (速度)!
如何能將法規之 "速限"誤為"速度" !
8-1-3但書法規授權"主管機關 ,於條件成立時(有55m車距),"變更內側車道速限"為最高速限!不是高管規則5之速限區間了!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五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同時有"最高速限"及"最低速限",因此構成"速限"區間

"變更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並非駕駛人自行認定
8-1-3但書授權對象是 "主管機關" ,根本就不是 "用路人"
這條法規和用路人沒有直接關係!
駕駛人只能無條件遵守"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並不能反過來補要求原本不存在的路權!
豈有"容許小型車駕駛人(自訂速限)於該路段以(自認之)最高速限行駛?

走那一條車道是依據"路權", 不是依據"速限"
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劃出路權的左右行駛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車道線為限(高管規則8,9)
授予超車者, 行駛內側車道之路權

不再超車即喪失路權, 就該離開
只不過但書可再多行駛 55m, 脫離被超車之路權範圍(橘線), 到被超車之車輛的最短煞停距離之外, 回到原車道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為前後長度55m ((高管規則6,8,11)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以車道為單位,法規劃出/區分出超車可行駛的範圍. 設定車道路權範圍
既然以車道為範圍, 每一個車道的車道線, 就是路權的起點和終點(路權斷點/範圍)
現行法規8-1-3本文,規定有內側車道的"車道路權", 本文解釋從寬 !
現行法規8-1-3但書, 是設有條件的但書, 但書限縮解釋! (根本不能倒推)
但書不能反過來說, ○○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倒推→ 這是○○狀況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為→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是不可以的!

無路權侵入它人車道(超車道)
違反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發生的時空, 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是4個車輪都跑在內側車道上了, 才稱為"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不是"最高速限跨行於中/內側車道, 不是最高速限變換車道!
必然是(超車),擁有內側車道路權,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可能發生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能拿"最高速限行駛"為理由去跨行/侵入內側車道! 此與法規不符?



看到小賢子 wrote:
雖然不知道你打這麼多是想證明甚麼?談法律?談道德?
我只想說,"不堵塞超車道"時,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法律所允許的,既然法律許可,這就是個人意志的選擇。


談什麼?
開版主題不就提了你現在還不知道?

問題是在同路段同道上
自認最高速實際109的個人駕駛者車輛跟也是自認最高速實際110的車輛
這兩者之間就是會發生"擋道"情況
麻煩你用腦

看到小賢子 wrote:
最高速行駛內側車道比在超車道中慢速超車更有道路的最大效益。


你是在耍寶嗎?
一.
你的可以不讓主張致使自認最高卻實際未達最高者"佔用"了內線
在沒經過執法程序檢驗前他都是"合法占用"
包括自知不是最高但利用沒被檢驗前之空間當藉口的這些人
而這些人存在內線的一天就不會讓你所謂最高速行駛內線發揮最大效益
事實上這些人就是因為一直都在才會讓"外線"反變成超車高速道之現況
結果你還是無視這些現況主張最高速就不會堵塞這種脫離現實的理論中
也一直搞不清楚那不是理論錯誤問題而是那只適用於理想"理論"中
現在談的重點是要如何能應用或適用在"現實"裡
之前說你將馮京當馬良拿張飛打岳飛就是在說你這種神遊鑽牛角情況
二.
類比錯誤
一個是超車用途一個是行車用途
基準不同條件不同功能也不同不能直接類比相同效益
兩者並不是相對選項
而你認為內線為最高速行車道才能有最大效益
你應該跟高公局去說修法為最高速專用行車道中線不得利用超車
這句你應該很熟送給你
這起源至你愛用的兩分法不是對就是錯
跟不是你死就是我亡的極端思維

看到小賢子 wrote:
至於持續行駛內車道並沒有罰則問題,執著在表速的誤差更是曲解最高速限的意義。


你要不要先看看個人所言與提問是引言你那一段哪一句?
都直接引出來你後續又在牛頭不對馬嘴隨意解釋
你這扭曲壞習慣一直不改
誰跟你執著於表速的誤差
明明就在說"實際速度"你卻還在"表速"打轉

miamivice wrote:
既然說到實際上
那問你誰是最高誰又是更高速呢?
就不能前車109後車110?只能前車110後車111?
不知道好歹你也說你要怎麼判定?
目測?還是腦補?還是只能意會不能言傳?


兩物體前後若沒有絕對相等速度就一定會有差距縮短或擴大存在
當前方較快就不會接近擴大兩者之間距離
當後方較快就一定會接近到最後以致重疊
看要多少距離及時間發生而已
提物理之速度問題是在指出你的說法結論本身就矛盾
你一直提"最高速"就不會如何云云(請見個人回文所引言之部份)
問題重點是在現實中你怎麼保證是前車是"最高速"?
他又要怎麼確定自己是最高速不用讓?
當後車才是實際上的最高速110狀態
你的前車自以為是最高速109不就不合法了嗎?
既然不合法那他應該是...1.讓道2.警察沒開單就等於合法絕對不讓
實際問題不就出現了?

法律現行標準就是指誤差在某範圍內就認定為準
也就是理論跟目前在實務上妥協的方式
也正是如此法規中的理想因應執行需要會有應變方式
但在你的諸多說法與思維中卻全然消失
只提在現實中根本辦不到的理論與理想狀態情況
根本就不食人間煙火還自以為能成立這就是鄉愿
用問題問你是給你面子讓你思考
沒想到直指你的問題你還不認不想不思考光"逃避"

看到小賢子 wrote:
每個駕駛人對自己的車速上與GPS的誤差是自己要了解,行車時就必須補此速度差避免開太慢。
此速差不補,就是真正的慢速龜車,這個就不是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了。


都討論多久了現在才想要修正為加入不補差速就不是最高了啊
給你補也沒關係啦
因為你補了還是不能當他就是最高速
不管車主是依據gps還是神算都一樣
法規就是有相關規定
你自認的這些全都不算"最高速"

看到小賢子 wrote:
斤斤計較那109與111的速差更是無聊至極。
連最標準的執法測速槍都有誤差了,那,還能用來執法嗎?有看過速度差一公里就被開單的例子嗎?沒有,對吧~哪,執著這個,看不懂到底在執著甚麼?


有誤差儀器當然也能用來執法
只要誤差值在某數值內都可以
誰跟你說不能用來執法的?
現在目前就是因為科技就是如此
實務上不可能搬出實驗等級全世界最準儀器才能為準
因此妥協在某準確率在相對範圍來執行既可

而以前就有差距過小開單情事請搞清楚
因此由執法單位單位統一解釋超過多少才開
但還是一樣不等於只超一公里就不違法只有不予舉發跟執行
不要自己又擴大解釋
反倒是你才是"執著"執著於理論上的最高速解釋上的最高速
無視現實隨意斷章限縮與擴大部份沒有存在的意思
才會讓你自己言論前後一直矛盾一直狂打轉要修正
宣傳那麼久 均無感?



......................................................................................................




8924132: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註:內側/持續被占用作為一般快車道

不會創造出(整體通行/流量順暢之)最大效率
.....................................................................................................

herblee wrote:
(超車),擁有內側車道路權,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可能發生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miamivice wrote:
談什麼?開版主題不...(恕刪)

自認最高速實際109的個人駕駛者車輛跟也是自認最高速實際110的車輛
這兩者之間就是會發生"擋道"情況,
所以呢~
要開罰單了嗎?
腦補式的執著在根本沒罰則的一,二公里,
能得到甚麼答案?
儀器都會誤差了,因此才有寬限值的出現,
只有你覺得差1公里會擋道,
但法官並沒有嚴謹到抓一公里的速差來當堵塞的依據,理論跟實際本來就會有出入,
你不該自以為是的擴張解釋。

但書如此規定就是如此,執著在極微小的速差,
根本不會被認定堵塞,
若有,請提供證據證明?
在這裡吵鬧,但書會改變?傻啦~


miamivice wrote:
談什麼?開版主題不...(恕刪)

Kelly920925 wrote:
宣傳那麼久 均無感...(恕刪)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可能發生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你沒試過用110的速度從中線切到內線喔~
這麼鼓勵慢速超車喔,難怪會堵塞。
Kelly920925 wrote:
宣傳那麼久 均無感...(恕刪)

1.您本身是認為後方一定距離無車且達最高速限行駛於內線有理的人

到底是有什麼資格說內線不是快車道&非超車時不要佔用內線?




2.

請您儘快提供線上檢舉堵塞超車道行車的舉證方法

結合眾人的力量讓龜車滾出國道內線,塑造良好的用車環境

感恩



歸車
塞住~可供便於超車之通道~ 其他用路人將困難~超車~

歸內側應知
哪時該主動駛離內側 而不是一直歸內側(孵)烏龜(但蛋)

使用內側車道,並應考慮其他用路人之使用權益! 請勿佔為己用!!!

2017/3/26(PART-1)10: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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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26(PART-2a) 11:05:32

2017/3/26(PART-2b) 11:05:35

2017/3/26(PART-2c) 11: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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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 我們並不需要 也不喜歡有.. 這般~遜咖~的內側路隊長啊~

所以當您的超車能量=0,甚至為(負能量)時,請您讓出超車道Thanks! 感霞 謝謝!
概意說明: 內側車道兩輛車No.1 及No.2 之車速約為110km/hr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被規劃為超車道)超車道是為提供紓解大量車流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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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16 13:17:42


2017/4/16 13:17:57

為您再貼一次連結影片: 2017/4/16 時間 13:15:22 ~ 1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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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o.1及No.2 兩車行車速率正確。
2. 但不應持續占用超車道(所謂之占用=就是已經影響他人使用權益)。

這裡 共有四線車道;

內側被長時間占用= 因此僅剩3條~通道路徑可供通行~

內側車道/無適時淨空後方車輛只能被前車(所謂之龜隊長領航);

///在其領航之下...車速將被限定 至多為110km/hr///

但往往實際常態(後方之行車速率卻甚至不及110)

=> => => 車速類似被迫遞減 => 110.. 108.. 106.. 103.. 100..

註: 依吾觀察

內側大概連續被2~3輛車..順序地持續占用..
後方車流持速~狠快即演變褪減為100km/hr 甚至全面性車堵現象喔!

您倆 所持之標準 若是最低低落之水平 既然警察不罰
您們長時~歸~佔據內側 得要更加密切留意行車安全喔!

看到小賢子 wrote:
斤斤計較車速109或111的誤差是沒意義的

看到小賢子 wrote:
所以呢~
要開罰單了嗎?

chiayingcool wrote:
1.您本身是認為後方一定距離無車且達最高速限行駛於內線有理的人
到底是有什麼資格說內線不是快車道&非超車時不要佔用內線?
2.
請您儘快提供線上檢舉堵塞超車道行車的舉證方法
結合眾人的力量讓龜車滾出國道內線,塑造良好的用車環境
感恩

(您究竟要我回覆幾遍)才懂?
NoWay! 惟警方可糾舉內側!!!乘以(千遍&萬遍)

我不認為 持續占用內側有理(我堅持認為不得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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