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opp747 wrote:沒有警告標語不是藉口 樓主爭執的不是沒有'警告'是沒有'標誌'說這是'腳踏車道'這就像快車道沒有標'禁行機車',理論上當然不可以開單樓主去警察局申訴,這當然不會過,警察局是舉發單位,他才不會主動承認錯誤,球員兼裁判,會撤案才有鬼裁決所才是負責動刀罰你錢的單位,因為和開單的警察局不同單位,申訴通過的機會會大一點如果裁決所也沒過,就是要上法院了這些警察就是吃定大家不會上法院,所以才亂開單,反正真的有人很多時間上法院,告贏了也不過是罰單撤銷,所以有恃無恐但是實際上根據行政程序法與國家賠償法如果警察開錯單,不管是自己撤銷,裁決所撤銷,還是法院撤銷,都是證明前面一個開錯單是一個違法的行政處分人民都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向開錯單的單位求償至少除了罰單撤銷以外,你請假跑裁決所的薪資損失,出庭請假的薪資損失,跑裁決所和出庭的交通費用都是可以求償的一定要讓開錯單的警察局賠幾個case,長官才不會持續要求基層員警為求業績而不擇手短,開錯單不是沒有成本與風險的,開錯單是要賠人民的
Gianni Jiang wrote:話說罰單並不是一定要簽名,如果你確實不認同他開單的作為,你可以跟他說,我不願意簽名,請你直接給我罰單,謝謝。之後再去申訴。很多人都不知道罰單是可以拒簽的,不會有任何刑責。 可以這樣喔?!應該有法條等的可以參考吧!(滿想看的)
看樣子版上有許多人還不了解情況就只會 "炮"在樓主發生的那個水門外是有些路段可以騎機車的問題是 哪些路段禁行機車 哪些路段可以騎機車的標示並不清楚所以樓主才會有被冤枉的情形你們"炮"人家要遵守法規可是警察在取締之前卻沒有依照法規來處理 (正確標示號誌牌)不是很莞爾嗎??
tuwi1031 wrote:你在自行車道騎妨礙了騎自行車的朋友...騎自行車的在快車道上騎妨礙了騎機車開車的朋友...(恕刪) 快車道通常很容易判別..(別說快車道,一般慢車道就車多的跟什麼一樣)樓主此件是沒有標示而誤入一碼歸一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