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停車位可以停機車唷

其實去郵局買個存證信函,找一找幾個判例,順便寫一下對你造成的損害,
請管委會限期停止及改善,寄出去,通常有意想不到的驚喜.
據我所知, 規約是不能違背民法專有權及公寓條例裏專有權使用的.
罰單必須由執法機關才能開吧. 如果依規約開罰單,那...繳給誰.有交稅嗎?
有執法權嗎? 是不是有偽造公文書的可能呢?
EC
就算是共持車位,它想要停也是它高興阿~
這個大樓是缺錢喔!!
居然當起交通局和警察局了!

hermas wrote:
自購車位停重機 竟遭...(恕刪)


還是買透天好 不用跟一群阿貓阿狗扯關係 院子想怎麼停就怎麼停

bruce300 wrote:
停車格是私人財產,可...(恕刪)


我幫你想好了!!
帶種就請交通局去斜坡塗上禁行大型機車標誌!!
這樣就通了!!

滿奇怪的大樓~
就給人家買了,繳一樣的錢卻找碴!!
那車主自己騎機車開車進出共用一格也是,行嗎?

ukyo1980 wrote:
這篇新聞出來真的令小...(恕刪)

分享一下我同學的作法
平常時管委會主委也自認為跩的258萬似的
什麼狗屁事都要管
而我同學也是好好先生
但累積久了也是會有不爽的時候

有天晚上要在中庭開住戶大會時
我同學下午就約了我們3,5好友吃吃喝喝
到了傍晚我同學喝的比較多醉了
而有人瞎起哄要續攤
準備轉移陣地繼續續攤時
一下樓經過中庭
看見主委正在台上致詞,發表長篇大論
我同學就把整年份的鳥氣
一次用國罵給詳述
並叫那各主委下臺來輸贏
結果那各主委就裝龜...呆呆的站在台上動也不敢動
我們也就趕緊拉走我同學

過了幾天大家又聚在一起閒聊
我同學說
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怎麼打從我們喝酒那天後
他每天上班出門到晚上回家
不管是管理員或是主委
見到他
大家都鞠躬哈腰的打招呼
客氣的不得了
簡直是官員出巡一樣~~

提供這個辦法給您參考
這算是不負責的建議方式
後果請自負喔~
真的是管太多
那停在我房間也要被罰嗎= =
不要堆放雜物跟危險物品就好了吧
交通法規有一條說大型重型機車是要停在汽車停車格裡的
之前在板上看到其他人在說,自己買的大樓停車位被管委會強制規定只能停放汽車,我就一直覺得這種管委會是否真的管太多了
相較之下,我家這個社區對於停車位的規範真的超寬鬆,只要不要推放危險物品以及危害到他人安全,你想在自己的車位放汽車、機車以外的雜物也都可以~~
第一次聽到花了一百多萬買個停車位
還不能任意安排空間
管委會該不會連人家吃什麼都要管吧
管委會是可憐的,很多事是不得不管,被推出來當槍頭鳥。
看了底下條例你們就會知道,為何要管,要怪只能怪多數住戶而不是怪管委會,還有就是自己也要認真看規約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今天羅先生可以勝訴就是因為他了解規約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找出管理辦法的制定不合程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 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二、 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三、 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四、 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五、 公寓大廈及其週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六、 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七、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八、 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 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 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 其他規約所定事項。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五、 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四條第七款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總之只要不違反母法,基本上規約是有法律效力的,就連養寵物也是可以禁止,只是通常不會有社區住戶這麼規定。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
所以規約就是這麼大。

我自己也有重車,我知道重車被歧視的感受,所以我在買這間房子時,我非常認真的去了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因此我知道有些事情爭的過,有些不行,所以我自己去選委員,至少比較有發言權,但是我看到很多重車車友顯然對這塊都不去做了解,從整個人數來說,我們才是少數,住戶在制定規約時本來就不會去考慮重車騎士的感受,我們社區也有好幾位重車騎士,說真的都是嘴砲而已,甚麼事都是在網路上家族講講,當我在管委會上力爭開放重車可以停入汽車格時,一個屁影也沒來聲援,當事情成定局時,才來哭說,為何限制一位一車,我一個人面對十個委員的反對是能怎樣,這就是多數決呀,馬後砲是沒用的,說真的有錢到買獨門獨棟車友是少數,多去管委會議上露露臉,跟委員打好關係,見面三分情,很多事情好說,一直抱著我的車位別人管不著的心態去跟管委會鬥不划算,遇到鬆散的管委會,你耗的過去,遇到嚴謹的社區,你耗不過管委會的。

另外樓上有句話說得很對,管委會上法院不用自己上的,都直接委託律師出庭,用的就是住戶管理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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