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開後霧燈情節輕微不罰阿~!

chiwan1688 wrote:
我支持你+1


檢舉幾千件,違規狀況還是沒改善..可以看見明顯削弱政府施政效能有作為與無作為,所得到的結論(交通亂象)一樣還是沒變化,國庫雖然增加,但一般人無感!違規民眾收到罰單,其他人一樣無感,交通亂象一樣沒變...直接召來警察排除交通障礙,大家都有感!...(恕刪)


c網友你引言引錯人了啦
你要酸我檢舉幾千件汽機車交通違規
你要引我阿
怎麼會引別人的話然後內容是酸我呢?


每個人自己守規矩就好了
管別人檢舉不檢舉?
管別人檢舉幾千件幾萬件?
你不惡意違規
別人會檢舉你?

違規被檢舉
到底是違規的錯?
還是檢舉的錯?







繼續啊~都快置頂了說...加油!蓋樓嚕~

記者咧?哇底家啦!!
damafong wrote:
繼續啊~都快置頂了說...(恕刪)



呃...我還沒想過這篇會請來記者呢!
只是對於罪證確鑿卻還能被員警搓掉感到很納悶~!
01真是個是非分明的地方~呵呵!

到底是"是非分明"還是"似是而非"~

這篇是否真能上新聞呢?

請繼續收看.....
請體量智能不足的生物

只要車子會動、看得到路

別說後霧燈了

可能在市區大燈也沒開

因為車上按鈕太多,他不知道是做啥用的




RD我回來了,繼續傷害我的眼睛~
...

板橋分局轄區~從中山路1段文化路1段漢生東路分界那邊一直到土城樹林以內都是...OK的啦!

既然大家都這麼熱血~

已經將這則訊息轉給現任職於"交大"的前高中同學,並獲其眾同事們"爽快應允"~應該說是義憤填膺吧!

我想..雙管齊下應該是交通治本的特效藥~

唯有眾檢舉達人與交大殺手們一齊揮大刀上路闖蕩,交通才會更好...

在此感謝先前批我立場不同的朋友與刪我文的管理員~這下我們的立場總算一致了..







行政罰法
第 19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
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給您參考一下

我已閱讀過並同意遵守討論區規則,
master1899 wrote:
行政罰法第 19 條...(恕刪)



第1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法上義務
行政法上義務
行政法上義務

交通違規是義務?????????????????

damafong wrote:
...板橋分局轄區~...(恕刪)

小弟也在交大待過
按個讚
其實對付開後霧燈的有個必殺技
關掉全部的燈
摸到他後面兩三公尺
開燈嚇死他

板大檢舉的也太勤勞...連這個也檢舉....板大怎麼不考慮去當一下警察= =

警車的閃示燈你也可以檢舉一下 那個更刺眼

小事情幹嘛在意成這樣 那你一輩子檢舉不完

你開車沒忘記打方向燈或小違規過? 不太可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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