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這女的仍然未走斑馬線
仍然就這樣大剌剌穿過馬路
(那既然要穿越,當時為何回馬槍?)
好啦。影片中一堆行人也是這樣穿越馬路的…唉
dougles1974 wrote:可以就未符合規定的外顯行為來判,不需著重在"注意"上。
1.法院應注意未注意係指行為人應注意遵守交通規則,而疏未遵守交通規則,致違反交通規則使人死傷。
2.刑法上應注意未注意係抄德國及日本,除非刑法改抄其它國家。這我就不了解了。但不論何時抄自何國,現在應該要能理解到「不注意」不該被理解成一種違規行為來使用。
3.法院應注意未注意係過失的定義並不可怕,可怕是交通規則裡面「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保持可剎停距離」,所以只要撞擊點在前面,又提不出來在撞擊前已剎住畫面的話,法院會認為被害人不可能冒生命危險去撞車,就會判行為人違反上開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有過失,總不能判行為人故意去撞人,改判殺人罪。法院應注意未注意係過失的定義並不可怕,可怕的是沒有仔細釐清事件在思維上的細節與因果,而產生怠惰判決。下方提及的:以未帶行駕照來判車禍原因,我認為就是。
4.德國及日本在交通事故案件,均可以主張信賴保護原則,但很可惜這個原則在台灣變得很難用,依照最高法院見解,須行為人本身沒有違規(包含與車禍無關的未帶行駕照)、無期待可能性的被害人亦不能主張(指被害人是老人跟小孩),就變得幾乎不能用啦。
dougles1974 wrote:
5.至信賴保護原則並非刑法明文規定,而係德國法院判決,之前最高法院有引進來的,但最高法院判決所描述可適用信賴保護原則之狀況,必須駕駛人並無違規及被害人要有期待遵守交通規則可能性,如果駕駛人因未帶行駕照雖與車禍無關,但就法院判決上就不能適用信賴保護,如果被害人是老人及小孩的話,法院亦會說被告對被害人有能力遵守交通規則之情欠缺信賴。此時,行為人就不能主張信賴保護而說自己僅是剎車不及來排除可隨時剎停此條交通規則,因駕駛人巳有違反交通規則了,所以法院就會判過失傷害成立,再講清楚一點,駕駛人雖故意違反交通規則,但對違反交通規則而造成他人之死傷仍不能證明是故意,所以僅論以過失傷害;如果不好理解的話,在保險契約中要被保人故意是不賠的,那甲投保後,騎機車上高速公路(明顯違規)被撞傷,法院還是會認甲僅有過失使自己受傷而非故意使自己受傷。因為這個判決是最高法院做的,下級法院一定會遵守,不遵守就屬判決違背法令,是會被撤銷的,撤銷會影響法官的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