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轉沒注意.機車整個撞上.人壓在下面


wells130974 wrote:
要右轉為什麼不先靠右...(恕刪)

+1

強姦犯:為啥妳要穿那麼暴露?
偷竊犯:為啥你錢財要露白?
郭采潔 wrote:
+1強姦犯:為啥妳要...(恕刪)


既然慢車道如black說的那樣為過渡性質道路

慢車道 既不是道路也不是路肩

那麼就不該提供車輛正常行駛吧

那還供應行駛 不是很奇怪的事情嗎


xopen520 wrote:
既然慢車道如blac...(恕刪)

機慢車能走

四輪汽車不能走

哪裡奇怪?



過渡是指對四輪汽車而言

郭采潔 wrote:
機慢車能走四輪汽車不...(恕刪)


也許這樣說你也會認為我在誤解

但一條道路 提供轉彎以外的事情 例如停車 大眾交通工具上下載客 貨車卸貨

等事情不會對行駛中車輛造成一些中斷行駛的影響嗎 進而切換至左側車道而引響其他車輛

就算對他們來說也是過渡性的動作

加上台灣人右側超車的概念已經被政府洗腦洗很深了

那既然如此 慢車道就不該供機械式腳踏車這種時速可高於50公里以上的車輛行駛

否則 影片內的事情永遠都不會停止發生


xopen520 wrote:
否則 影片內的事情永遠都不會停止發生

你這段是整篇的敗筆 有點可惜

再者: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
;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
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
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郭采潔 wrote:
再者: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
;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
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
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恕刪)

你的說明真好
但是現在人自己想法最大,哪管這些規定

你會發現這兩條規定中,現在已經演化成: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二車道中間分線道上面行駛
;單行道應在車道中間行駛。
其實影片看不太清楚有無打方向燈
不過這"辣妹"女駕駛也沒有明顯的減速靠右
所以後方車子很難提防

PS.影片沒拍到女駕駛身影啊!!!
郭采潔 wrote:
慢車道當然是車道



但算車道數是不會把慢車道算進去
慢車道也不會是外側車道


或許立法精神的確是如此,但是文字上仍然要明確


在98條裡面,規範的是『汽車』,所以補充說明,當然是以大部份『汽車』都可行駛的車道來說明
(雖然機車(也是汽車的一種)可行駛慢車道,但其他種類的『汽車』,大多時候不能行駛慢車道)

在102-2條,規範的是『幹道支道路權』,對於慢車而言(125條),幹道支道路權也是一樣的,所以這條裡面,就要連『慢車道』也計算『車道數』

當快車道上的汽車右轉彎時,路權是否優先於同向的慢車道上的直行機車、慢車呢?

這個時候,『車道數』的計算,又該如何呢?

郭采潔 wrote:
這個併行可不是你以為的併行(另:機車跟機車可同車道併行)

不同車道當然沒有這樣的問題,
但是機車在同車道也是不能併行的喔,
警察不取締是因為一旦取締後果將不堪設想~

xopen520 wrote:
也許這樣說你也會認為...(恕刪)


其實理論上 , 像機車這樣被歸類為汽車種類的交通工具確實是不應該走在慢車道上

這樣講好了 ,在前面47樓提到的第六條"慢車種類"指的是以人力及獸力為主的車輛, 也就說非機動車輛在馬路上只能走在路邊(也就慢車道 ,我以前認為的路肩) , 不可以在車道上走動(就是規則裡面的快車道)
車輛要停車當然要靠路邊 , 要右轉也可以先靠路邊再轉 , 在外側車道上轉彎也沒不對

可能是台灣的政府單位覺得機車的體積不大, 或是速度不快或某些我不知道的因素 , 開放了機車這種機動車輛可以行駛在慢車道上的權力

雖然我平常在台北地區都是以汽車代步跑客戶或送貨 , 飽受塞車及交通亂相 , 我還是比較希望大部份機車盡量少用慢車道 , 即使這樣可能會讓馬路更塞 ,但如過這樣能讓安全性能夠提高一點也沒有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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