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ffe wrote:你有看過一篇酸某貨運卡車的文嗎?事主說:我沒事一直看後照鏡幹嘛?...(恕刪) 也對....不然後車速差快那麼多,除非一直死盯著左後照鏡看,不然,要是偶爾七到十秒才掃一次後照鏡的,看了也是白看.....浪費力氣而已。
yanyu_911 wrote:假設前車時速70km/h 後車時速110km/h那麼此一事故 原因為何?是誰的錯? 時速70km/h連中線車道都不該進中線了,還進內線車道???=====================================================基本上超速60km/hr以上,就屬於危險駕駛了,大家怎不想想看,為啥要定義超速60km/hr以上是危險駕駛呢??
專業的來了大家講那麼多 無實例佐證的話都是空砲彈嚴重超速是有可能成為肇事主因的丙○○...行經華中橋臺北往中和方向華中067號牌前15公尺處時,本應注意駕駛汽車行駛於市區道路,行車時速不得逾該路段最高速率50公里之限制、變換車道時,應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天候情天,日間有自然光,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及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仍以超過每小時約80公里之時速超速疾行於內側車道,嗣因丙○○為超越前方由乙○○駕駛自用小客車及自前方匝道駛離華中橋,旋加速自內側車道向右切入外側車道,適巧乙○○亦未注意汽車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及先顯示方向燈或手勢,且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而未注意後方有丙○○所駕駛之車輛亦同時變換至外側車道,即貿然偏右行駛至外側車道,兩車因而發生碰撞,丙○○所駕上開車輛隨即失控衝向右前方之汽機車道分隔島,繼之車體翻覆衝入機車專用道向前滑行.............經送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覆議結果,認定被告丙○○嚴重超速行駛為肇事主因,有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鑑定覆議意見書在卷可稽。按汽車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及先顯示方向燈或手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6款、第98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被告乙○○領有適當駕駛執照,自應注意上開交通安全規定;而本次車禍肇事當時之天候晴天,日間有自然光,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及視距良好等情,有前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在卷可稽,被告乙○○並非不能注意及此,竟疏未注意後方有被告丙○○所駕駛之車輛亦同時變換至外側車道,即貿然偏右行駛至外側車道,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丙○○所駕上開車輛隨即失控衝向右前方之汽機車道分隔島,繼之車體翻覆衝入機車專用道向前滑行,被告乙○○自有過失。又經送請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覆議結果,亦認定被告乙○○有 變換車道未注意安全距離等情事,為肇事次因
另一案例嚴重超速為肇事原因 變換車道為無肇事原因參諸前述,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應係被告自事故發生地點之外側車道欲向左變換至內側車道時,遭行駛於內側車道、車速高達時速140 公里以上之被害人車輛自右後方追撞所致;依當時客觀環境觀察,被告於變換車道時,實無可能期待其得以預見於該最高速限為時速50公里之道路上,竟有時速超過140 公里之車輛高速自後方駛來,且被告復辯稱其於變換車道前,確有觀察左後視鏡,確認後方來車係在安全距離之外,始變換車道,其所辯情節並無違反常理之處,亦無積極事證足認其所辯有何不足採信之情,自難僅憑本件車禍事故係發生於被告變換車道時乙節,逕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變換車道時,未注意讓直行車先行,亦未注意保持安全距離,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之過失可言,其理甚明。又經本院囑託逢甲大學行車事故鑑定中心就本件車禍事故之肇事責任進行鑑定,該鑑定機構之鑑定結果亦認:根據變換車道駕駛行為相關研究,一般人平均變換車道時間為3.0 秒,本件路段速限為時速50公里,其行車安全距離為30公尺,以被告與被害人兩車時度相差70公里計算(此部分係採前述被告車速為時速70公里時,被害人車速為時速141.40公里之數據計算,為最不利於被告之狀態),被害人車輛每秒約接近被告車輛20公尺,當兩車距離為前揭安全距離30公尺時,被告僅有約1.5 秒之時間完成變換車道之動作,方不致遭被害人車輛撞及,研判被告於變換車道時,因無法預料被害人車速遠高於其本車速度,而執行變換車道之動作,導致本件事故發生;本件肇事責任分析,被害人駕駛車輛應注意車前狀況,又於速限50公里之道路嚴重超速,以時速至少140 公里行駛,為肇事原因,被告於變換車道時,因無法預料被害人車速遠高於其本車車速,而執行變換車道動作,無肇事原因等語,此有前揭鑑定報告書1 份在卷可按(見該鑑定報告書第18至第19頁、第22頁),益徵被告對於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並無可歸責之過失可言。----------------------------------------結論就是:超速多少是重點
差不多10多年前,有天一早6點多開國三北上,大概是新竹寶山路段,路上沒甚麼車,當時表速約120上下在中線道前進,遇到前方同車道有比較慢的車輛,瞄一下左後視鏡內車道後方沒車,準備打方向燈要變換到內車道超車,當時不知哪來的想法,想說再瞄一下後視鏡比較妥當,結果突然間轟一聲,一台保時捷911從內車道高速衝過去,相對我當時的速度,速差應該有100km/hr以上,著實嚇了一大跳!如果我當時第一次瞄完後視鏡就馬上換到內車道去,應該會比影片中的豐田多翻好幾圈吧.........從此我變換車道都會養成習慣,評估一下後方車輛的速度及距離,才會決定要不要換過去,安全比較重要啦!
案例一 雙方皆有變換車道事實,導致前車乙OO無法判斷。案例二 你是市區限速50KM,以140KM行駛,跟本事件高速公路限速110KM,前車明顯有能注意吧看起來也不過跟內線前面那台差不多,還是被撞車以為是市區道路???黃色小鸭 wrote:另一案例嚴重超速為...(恕刪)
mirragen wrote:是的,瞄一眼"沒車",可以直接切,重點是瞄一眼"有車",距離多遠,車速有沒有比我快,如果沒把握,寧可先不切車道,等安全再切~~~~~~ 的確,瞄一眼,有人可以瞬間感受到後車的車速,這也不會很難。至於是否有人只感覺到後車的距離很遠,但無法體會到後車的車速,這我不清楚。只是以本樓的案例,個人相信前後車在後車剎車前的原始速差,至少一定70Km/hr以上,以速差70km/hr,五秒前還在百公尺之後,如果五秒前瞄了一次左後照鏡,傻傻的以為後車還很遠,緊接著的兩三秒之內沒再確認一次左後照鏡,剩下兩三秒再確認到後車已經很近時,前車也GG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