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古坑休息站南下車禍


nandv wrote:
這個樓蓋的真神奇。是...(恕刪)

你有看過一篇酸某貨運卡車的文嗎?事主說:我沒事一直看後照鏡幹嘛?

waffe wrote:
你有看過一篇酸某貨運卡車的文嗎?事主說:我沒事一直看後照鏡幹嘛?...(恕刪)



也對....不然後車速差快那麼多,

除非一直死盯著左後照鏡看,

不然,要是偶爾七到十秒才掃一次後照鏡的,

看了也是白看.....

浪費力氣而已。
yanyu_911 wrote:
假設前車時速70km/h 後車時速110km/h
那麼此一事故 原因為何?是誰的錯?


時速70km/h連中線車道都不該進中線了,還進內線車道???

=====================================================

基本上超速60km/hr以上,就屬於危險駕駛了,

大家怎不想想看,為啥要定義超速60km/hr以上是危險駕駛呢??

fruits0800 wrote:
轉彎或變換車道,要禮讓直行車...


請教路權,到底是前方轉彎車要禮讓後方直行車,還是後方直行車要與前方轉彎車保持安全距離?
專業的來了

大家講那麼多 無實例佐證的話都是空砲彈

嚴重超速是有可能成為肇事主因的


丙○○...行經華中橋臺北往中和方向華中067號牌前15公
尺處時,本應注意駕駛汽車行駛於市區道路,行車時速不得
逾該路段最高速率50公里之限制、變換車道時,應注意安全
距離,而依當時天候情天,日間有自然光,路面乾燥、無缺
陷、道路無障礙及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疏於注意,仍以超過每小時約80公里之時速超速疾行於內側
車道,嗣因丙○○為超越前方由乙○○駕駛自用小客車及
自前方匝道駛離華中橋,旋加速自內側車
道向右切入外側車道,適巧乙○○亦未注意汽車變換車道時
,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及先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且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而未注意後方有丙○○所
駕駛之車輛亦同時變換至外側車道,即貿然偏右行駛至外側
車道,兩車因而發生碰撞,丙○○所駕上開車輛隨即失控衝
向右前方之汽機車道分隔島,繼之車體翻覆衝入機車專用道
向前滑行.............

經送臺
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覆議結果,認定被告丙
○○嚴重超速行駛為肇事主因,有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
定覆議委員會鑑定覆議意見書在卷可稽。

按汽車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及
先顯示方向燈或手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6款、
第98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被告乙○○領有適當駕駛執
照,自應注意上開交通安全規定;而本次車禍肇事當時之
天候晴天,日間有自然光,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
礙及視距良好等情,有前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在
卷可稽,被告乙○○並非不能注意及此,竟疏未注意後方
有被告丙○○所駕駛之車輛亦同時變換至外側車道,即貿
然偏右行駛至外側車道,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丙○○所
駕上開車輛隨即失控衝向右前方之汽機車道分隔島,繼之
車體翻覆衝入機車專用道向前滑行,被告乙○○自
有過失。又經送請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覆
議結果,亦認定被告乙○○有 變換車道未注意安全距離等
情事,為肇事次因
另一案例

嚴重超速為肇事原因 變換車道為肇事原因

參諸前述,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應係被告自事故發生地點
之外側車道欲向左變換至內側車道時,遭行駛於內側車道、
車速高達時速140 公里以上之被害人車輛自右後方追撞所致
依當時客觀環境觀察,被告於變換車道時,實無可能期待
其得以預見於該最高速限為時速50公里之道路上,竟有時速
超過140 公里之車輛高速自後方駛來,且被告復辯稱其於變
換車道前,確有觀察左後視鏡,確認後方來車係在安全距離
之外,始變換車道,其所辯情節並無違反常理之處,亦無積
極事證足認其所辯有何不足採信之情
,自難僅憑本件車禍事
故係發生於被告變換車道時乙節,逕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
指「變換車道時,未注意讓直行車先行,亦未注意保持安全
距離,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之過失可言,其理甚明。
又經本院囑託逢甲大學行車事故鑑定中心就本件車禍事故之
肇事責任進行鑑定,該鑑定機構之鑑定結果亦認:根據變換
車道駕駛行為相關研究,一般人平均變換車道時間為3.0 秒
,本件路段速限為時速50公里,其行車安全距離為30公尺,
以被告與被害人兩車時度相差70公里計算(此部分係採前述
被告車速為時速70公里時,被害人車速為時速141.40公里之
數據計算,為最不利於被告之狀態),被害人車輛每秒約接
近被告車輛20公尺,當兩車距離為前揭安全距離30公尺時,
被告僅有約1.5 秒之時間完成變換車道之動作,方不致遭被
害人車輛撞及,研判被告於變換車道時,因無法預料被害人
車速遠高於其本車速度,而執行變換車道之動作,導致本件
事故發生
;本件肇事責任分析,被害人駕駛車輛應注意車前
狀況,又於速限50公里之道路嚴重超速,以時速至少140 公
里行駛,為肇事原因
被告於變換車道時,因無法預料被害
人車速遠高於其本車車速,而執行變換車道動作,無肇事原
等語,此有前揭鑑定報告書1 份在卷可按(見該鑑定報告
書第18至第19頁、第22頁),益徵被告對於本件車禍事故之
發生,並無可歸責之過失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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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就是:

超速多少是重點
差不多10多年前,
有天一早6點多開國三北上,
大概是新竹寶山路段,
路上沒甚麼車,
當時表速約120上下在中線道前進,
遇到前方同車道有比較慢的車輛,
瞄一下左後視鏡內車道後方沒車,
準備打方向燈要變換到內車道超車,
當時不知哪來的想法,
想說再瞄一下後視鏡比較妥當,
結果突然間轟一聲,
一台保時捷911從內車道高速衝過去,
相對我當時的速度,
速差應該有100km/hr以上,
著實嚇了一大跳!
如果我當時第一次瞄完後視鏡就馬上換到內車道去,
應該會比影片中的豐田多翻好幾圈吧.........
從此我變換車道都會養成習慣,
評估一下後方車輛的速度及距離,
才會決定要不要換過去,
安全比較重要啦!
案例一 雙方皆有變換車道事實,導致前車乙OO無法判斷。
案例二 你是市區限速50KM,以140KM行駛,跟本事件高速公路限速110KM,前車明顯有能注意吧
看起來也不過跟內線前面那台差不多,還是被撞車以為是市區道路???


黃色小鸭 wrote:
另一案例
嚴重超速為...(恕刪)
是的,瞄一眼"沒車",可以直接切,重點是瞄一眼"有車",距離多遠,車速有沒有比我快,如果沒把握,寧可先不切車道,等安全再切~~~~~~
mirragen wrote:
是的,瞄一眼"沒車",可以直接切,重點是瞄一眼"有車",距離多遠,車速有沒有比我快,如果沒把握,寧可先不切車道,等安全再切~~~~~~


的確,瞄一眼,有人可以瞬間感受到後車的車速,這也不會很難。

至於是否有人只感覺到後車的距離很遠,但無法體會到後車的車速,這我不清楚。

只是以本樓的案例,個人相信前後車在後車剎車前的原始速差,至少一定70Km/hr以上,

以速差70km/hr,五秒前還在百公尺之後,

如果五秒前瞄了一次左後照鏡,傻傻的以為後車還很遠,

緊接著的兩三秒之內沒再確認一次左後照鏡,

剩下兩三秒再確認到後車已經很近時,前車也GG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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