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以前當留學生時(不是台灣 但小弟覺得美國警察也不是不講理的)開車有一天被警察攔下.
因為小弟的車兩個煞車燈都不亮. (當時也不知道...誰會每次開車做"飛行前檢查"?)
剛好又是到附近同學家所以行/駕照都沒有帶(就是錢包不在身上).
警察一口氣給了4張罰單.(有人一次像小弟拿4張的嘛?)
沒駕照/沒保險/左剎車燈不亮/右剎車燈不亮.
夠衰吧

24小時之內修好左/右剎車燈 然後到任何一間分局找值班警察檢查後在罰單上簽註"已修復" 再寄到罰單中心--->左剎車燈不亮/右剎車燈不亮罰單就可取消.
另外附上駕照/保險卡影本 再寄到罰單中心--->沒駕照/沒保險罰單就可取消.
重點是:
1.警察要確定小弟會把車修好而不是要賺小弟的罰金. 修車/換燈泡比罰金便宜所以我一定會修...這樣路上24小時內又少了一台危險車輛.
2.警察要確定小弟沒有說謊....因為忘了錢包/證件在家是人之常情. 但沒有駕照/保險還開車就不可原諒.
Calvin
car888 wrote:
簡單說,處罰條例第16..你舉你的特例「一個燈泡昨天才檢查過,今天就不亮了」是不對的,否
則每台車不打方向燈的,都可以申訴說是方向燈突然壞掉,那我路上還
有得檢舉嗎?.(恕刪)
那如果我可以舉證,我昨天卻時入廠保養過,出門前才發現方向燈壞掉,正在去修的路上,是否就不符合這條法規了。
申訴本來就是針對法律有爭議的部分進行反映,是人民的權利,所以我同意樓主使用自己的權利,但是否合理,樓主自己要知道。
法規有規定修車一定要在自家修嗎?
我是認為警察未聽解釋,也未要求駕駛者提供任何證據,就直接開罰,確實是行政疏失,明明有裁量權卻不用。
勸導或開罰的標準由警察自己決定嗎 ?
billion wrote:
那如果我可以舉證,...(恕刪)
billion wrote:
那如果我可以舉證,我昨天卻時入廠保養過,出門前才發現方向燈壞掉,正在去修的路上,是否就不符合這條法規了。
法規有規定修車一定要在自家修嗎?
我是認為警察未聽解釋,也未要求駕駛者提供任何證據,就直接開罰,確實是行政疏失,明明有裁量權卻不用。
我認為,您這個舉例就對了,如能拿出昨天的保養紀錄,相信警察就不會開單了。
否則只要民主不要法治的台灣人是很刁的。
經統計104年1至7月全國警察機關取締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等違規件數共計4萬8,176件(含車牌燈不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