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疑義

katana057 wrote:
他老大哥還真酷,
國...(恕刪)

gps也不可能準確,別跟我說臺灣加10km都不會被拍照,除非今天把寬容值拿掉,再加10km從照相機前經過真的不會拍再說,而且我覺得輪胎規格照原廠的,若依照你們所謂的GPS,不管是Kuga 還是2004年的Altis ,也只是誤差5km而已(比如時速錶100km、gps95km)
frogghoul wrote:
gps也不可能準確...(恕刪)


把寬容值拿掉,就沒有人可能可以持續行駛超車道(個人認為這樣也好),
因回覆中就說了,沒有低速寬容,
法內說的只有最高速限,單一數字,
即使你車上有定速系統,
也不可能100%達到,
照立法目的及法條之意,
就是非必要,不要持續行駛超車道,
當然我知道持續行駛超車道,很方便(#31),
這不稱為必要。

至今為止,還未見過時速100↑~ 110↓(km/h)
的未依車道行駛罰單,
是法外寬容,
即為未依法行政。

https://www.digitaltrends.com/cars/left-lane-driving-discipline/
這文,有時間也看看吧,
以前貼過不少次。
katana057 wrote:


把寬容值拿掉,就...(恕刪)

若真的寬容值拿掉,就如你所說很難持續行駛內車道,可是這樣就很難超車,我個人就遇過好幾次,明明跟在他後面,我看我的錶速都低於最高限速,我正打算從內車道超車,他又突然加速到最高限速,這時若我後面有車就超尷尬的,若沒車我就會回到中線道!
100%都維持在100km?,腳是有可能可以的,只是要看路況來踩油門深淺(我上一台沒定速就在練),若使用ACC下坡路段一開始會多1km,之後就會回到設定的速度!

至今為止,還未見過時速100↑~ 110↓(km/h)
的未依車道行駛罰單,
是法外寬容,
即為未依法行政。



我覺得不好抓,臺灣高速公路說長不長說短不短,有時看到似乎沒依照規定行駛,可是沒多久又有,因為這時又有車上高速公路!
frogghoul wrote:
若真的寬容值拿掉,就如你所說很難持續行駛內車道,可是這樣就很難超車,我個人就遇過好幾次,明明跟在他後面,我看我的錶速都低於最高限速,我正打算從內車道超車,他又突然加速到最高限速,這時若我後面有車就超尷尬的,若沒車我就會回到中線道!
100%都維持在100km?,腳是有可能可以的,只是要看路況來踩油門深淺(我上一台沒定速就在練),若使用ACC下坡路段一開始會多1km,之後就會回到設定的速度!


若要吹毛求疵,
有1~2秒未維持最高速限,
就是違規喔。

另外我貼的那文,
真的有空看一下。

frogghoul wrote:
我覺得不好抓,臺灣高速公路說長不長說短不短,有時看到似乎沒依照規定行駛,可是沒多久又有,因為這時又有車上高速公路!


這並沒有不好抓喔,
因為紅斑馬說過,
他們有私訂的低速寬容。
大私一向都是開到160公里,並沒有所謂的容許值


frogghoul wrote:
若真的寬容值拿掉,就...(恕刪)
frogghoul wrote:
若真的寬容值拿掉,就如你所說很難持續行駛內車道,可是這樣就很難超車,
...(恕刪)

要有路權觀念 , "寬容值"和你走那一個車道是無關的
"寬容值" 適用於所有的車道
超車是因為"速差",安全車距縮小, 才換一個車道(進入內側車道)"超車"
並沒有任何法規是憑"最高速限",就侵入內側車道

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為前後長度55m ((高管規則6,8,11)
(高管規則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當中, 也都以車道(標線)來規範車行次序,高管規則9 亦有不得跨行車道的規定
由此可知, 法規規定的路權範圍, 左右以 『車道線』為界,為路權的起點及斷點
依法,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路權, "左右"不能超出"內側車道"
這個時空(行駛),是四個車輪都已經在內側車道上, 是進入內側車道 之後
即, 不能拿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為理由, 去跨行內/中車道線, 去侵入內側車道
無路權行駛內側車道,在侵入內側車道車道線時已違反路權! 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尚未發生之前,即已違反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這是局限於內側車道內的路權! 法規最多只分配"55m長的內側車道"給"最高速限行駛"的車(而且必須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生效)!!

當最高速限行駛成立時, 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 為55m ((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高管規則6 第1項, 有保持多少長度安全車距的規定 (前後縱向路權)
高管規則6 第2項, 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規定(前後縱向路權)
這個安全車距, 是法律授權空出來,只有該車獨享,供該車煞停專用,其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
依高管規則11, 這55m是該車獨享,用以煞停的距離,其它車不得侵入,此構成前後路權的範圍,法律授權該車, 在這55m的前後範圍內行駛, 其它車不不得侵入
當不再超車喪失路權之後, 由於前方還有法規供煞停之安全車距55m, 還可以行駛這55m到脫離中線車的路權之外, 再回到原(中線)車道。
法規許可的最大值只有55m, 不是永久!
因此本來就沒有"持續行駛內車道"這回事! 這是民國94年時的歷史法規! 早已廢止!

frogghoul wrote:
我個人就遇過好幾次,明明跟在他後面,我看我的錶速都低於最高限速,我正打算從內車道超車,他又突然加速到最高限速,這時若我後面有車就超尷尬的,若沒車我就會回到中線道!


這就要看 前面的車有沒有在超"中線車" (超車成立,是相對車速高於中線, 和"最高速限"無關)
如果前車正在超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前車擁有55m路權, 可以行駛在內側車道上55m, 不必離開 !
後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等待前車喪失路權!

如果前面的車沒有在超"中線車" (前方無車可超, 併駛, 或比中線車還要慢!), 對不起,前面的車並無路權, 必須離開!

如果前面的車車速不足最高速限! 違反 8-1-3但書"指定以"速限標誌上方那個數字(最高速限)行駛"

可是主管機關沒有路權觀念, 又拿歷史法規出來解釋現行法規, 又錯用寬限值! 寬限值只有寬限超過10km內, 沒有寬限低於!

只能說, 您被函釋的說法誤導了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上方的數字(速限), 不是用路人儀表上的數字 (速度)!

如何能將"速限"誤為"速度" !
速限法規只有一條嗎?
不是,還有高管規則5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同時有"最高速限"及"最低速限",因此構成"速限"區間
8-1-3但書法規授權"主管機關 ,於條件成立時(有55m車距),"變更內側車道速限"為最高速限!不是高管規則5之速限區間了!
這句話就只是這個意思!
至於,如何認定用路人車速是否符合於"速限"?
錶速/車速/GPS/雷射測速/誤差值?????? 那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根本和8-1-3 完完全全無關!

法規是速限! 不是速度!
說的是"什麼樣的條件下", 適用(變換為)那一種"速限"行駛
說的是, "速限"是會變化的! 不同狀況下, 所適用的速限是不同的!

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律授權之"最高速限"? 還下放由用路人的儀錶"最高速度"自行決定??????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那裏能『因為遵守速限』反過來要求原本不存在的"車道路權"???
豈有"容許小型車駕駛人(自訂速限)於該路段以(自認之)最高速限行駛?

即, 法規已經將"內側車道"分配給超車者使用
主管機關本應依法行政, 卻"毫無路權觀念",違法自行將內側車道分配給"最高速限行駛"的車?
卻忘了中/外車道同樣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最高速限"根本無法分配車道! 而是進入那個車道之後, 必須遵守的速限!
"最高速限行駛的車" 分配去那一個車道?? 主管機關說: 去內側車道!(內側車道變成行車道,牴觸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但法規規定: 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都相同要如何分配/排次序?
主管機關有分配等於沒分配????反而造成一團亂!


frogghoul wrote:
100%都維持在100km?,腳是有可能可以的,只是要看路況來踩油門深淺(我上一台沒定速就在練),若使用ACC下坡路段一開始會多1km,之後就會回到設定的速度!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
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
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舉發 ,名為「舉發」,實為「處罰」, 乃裁罰性質之不利行政處分 。

速限100km的路段,不一定要維持在100km, 實際上是 100-110km 是依法免罰的
仍然是有一個區間
反而低於100km ,若有50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低於100km依法無據!
高管規則6 對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路權範圍),有相同規定, 在110速限則為55m ,90km 則為 45m , 80km 則為 40m
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 , 有45m 車距才能90km行駛, 有40m 車距才能80km行駛

這種佔用是無路權的問題, 是該車在"內側車道"上,位置上的問題 ,影響到車距的問題! 不是車速的問題!
只要這台車在內側車道上, 它就佔去了 55+5m 長度的內側車道(高管規則6)(致堵塞), 它離開就多出 60m 的車距(不堵塞)
車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並非有取之不盡,用之不竭 的車道空間(車距)?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存在固定不變關係
車速110km是 (55m車距) → 55m (每公里可容納16台車)
降速到60km(安全車距降為30m) →每公里車道可增加到28台車, 就能多容納12台車
但增加到200台車/km(0m車距) 縮短到 0 m ,完全沒有移動的空間

"車距"是前面的車離開禮讓出來的!

frogghoul wrote:
至今為止,還未見過時速100↑~ 110↓(km/h)
的未依車道行駛罰單,
是法外寬容,
即為未依法行政。
...(恕刪)

不是的, 被引用歷史法規的函釋誤導了!

走那一個車道是依據"車道路權"(橫向路權 ← →), 不是依據"速限"(縱向路權 ↑ ↓)! 更不是依據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法律分配"超車者"(相對車速高於中線車道)進入內側車道, 使用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 ? 是速限 , 不是指定"那一個車道"行駛的路權

法律並沒有分配"最高速限"的車進入內側車道(進入之前) ! "最高速限行駛"生效,是在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最高速限"在三個車道都可以行駛, 這不是指定行駛 !
最高速限 和法規分配走"那一個車道"是無關的 ,三個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 走錯車道了!
違反不只一條法規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是標誌!並非無設置者。 其車道之使用,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寫在前面
這句話是說 : 其車道之使用, 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但『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標誌!是無設置者!

2.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可能使用外側車道『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或是 超車(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3.
處罰條例第33條
前項道路(指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超車應使用超車道 ,路權是有範圍的! 超車道規定有可行駛的範圍,都早已超出法規規定的路權範圍之外,應回到中線車道,卻不回原車道,走錯車道的違規, 是不是違反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4.高管規則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8-1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一再說"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通通跳過去???標誌不會因為漠視就不存在!

若中線車道一台車都沒有,無車可超, 這不稱為超車! 併駛亦不稱為"超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法規分配"車道", "劃出行駛範圍"於指定車道上行駛!
了解路權,就知道這是『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
法律明定其一, 排除其它,除了超車道, 內側車道沒有第二種"車道"路權 !
無路權行駛內側車道,在侵入內側車道車道線時已違反路權! 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尚未發生之前,即已違反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5.33-2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超車後的事實!是時間次序上很後面的事實了,是喪失路權離開內側車道之後的時空! 這個時空若造成堵塞! 那是比33-1-3更重的加倍處罰 !

上面每一項全部都能找到罰則,違反標誌同樣有罰則 !
基本上問題出在不想理解與不要理解的人身上

有些主觀自大之人並不是不知道問題出在自身行為
但他就是不想改變不想放棄既得利益(內線一路到底)
所以他會否認相左之一切或將自身行為合理正當化
最常見的就是"我是最高是合法"是其他人認知有問題
不然就是鑽牛角極端化將標準鎖死訂在利己的那一面不管其他

而有些不知者是個性使然差不多活在自己世界就好
不會注意也不想這麼麻煩想這些
自然平時光依據個人需求隨意使用
只有在被逼車或遭受他人惡意行為時
才會上網討拍或指責他人不是
對於愛一路佔內線又理由一堆的人來說 錶速差 十公里寬限值都不是問題啦!
一整路開內車道不用跟大車爭道 好安全
一整路開內車道看前面就好 不用管左右 因為不用換車道 好方便
一整路開內車道看前面就好 不用管後面 因為我已達最高速限
想超車自己想辦法 比我快就是超速就是違規啦!

pearceliu wrote:
對於愛一路佔內線又...(恕刪)

終於說出心裡話
這就是為什麼大家不能守法的原因
大家都要使用內車道
所以天天說別人佔內線,害自己不能佔內線
t3629655 wrote:
終於說出心裡話
這就是為什麼大家不能守法的原因
大家都要使用內車道
所以天天說別人佔內線,害自己不能佔內線

我又沒說你 幹嘛自已跳出來對號入座?
我非超車時儘可能不開內線!請問我是說出誰的心裡話?你的嗎?
再請問你 非超車時儘量不佔用內線跟大家不能守法有什麼關係?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請問你 法規的主條文是什麼?內側車道的主要功能是什麼?但書的條件是什麼?

每台車錶速不一樣 一整路開內線 錶速快的會不會堵塞錶速慢的?
每個人對十公里的寬限值的解讀不同 速限100開100的一整路開內線會不會堵塞開110的?
速限110開110的一整路開內線會不會堵塞開120的 這樣算不算堵塞行車?

理論上最高速限不會堵塞行車 但實務上存在錶速差和十公里寬限值這兩個變數
如果大部份人都以自已認知的最高速限一整路開內車道
有GPS的車還好一點!如果是沒有GPS又搭配快樂錶的車也都這樣開
請問你覺得高速公路的路況會變得更好還是更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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