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s wrote:
不知道要告甚麼誣告罪...(恕刪)
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所示:「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誣告罪以意圖它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存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足以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如係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縱使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要難謂有誣告之故意。」因此,告訴人申告之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但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則並不當然會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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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就是說,告訴者明明知道錯在己方,仍無理索賠,誣告罪可成立,不限定在刑法上。
通常在實務上法官或檢察官傾向不起訴處分,被害者仍可以提告,可是不一定會成立,但對某些不肖公司法務人員起到嚇阻作用,讓你多跑跑幾次法院也爽,牽制你的工作效率。
但也有例外
例如:
【獨家】豪門婚變挨40官司轟炸 宣明智媳聲請家暴令
像這種的,提告的宣家最少可判七年以下徒刑,加上一罪一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