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兩年前的小車禍被保險公司告民事求償

dcs wrote:
不知道要告甚麼誣告罪...(恕刪)


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所示:「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誣告罪以意圖它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存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足以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如係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縱使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要難謂有誣告之故意。」因此,告訴人申告之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但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則並不當然會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

意思就是說,告訴者明明知道錯在己方,仍無理索賠,誣告罪可成立,不限定在刑法上。

通常在實務上法官或檢察官傾向不起訴處分,被害者仍可以提告,可是不一定會成立,但對某些不肖公司法務人員起到嚇阻作用,讓你多跑跑幾次法院也爽,牽制你的工作效率。

但也有例外

例如:
【獨家】豪門婚變挨40官司轟炸 宣明智媳聲請家暴令

像這種的,提告的宣家最少可判七年以下徒刑,加上一罪一罰...
對於不敢面對事實的人,我無話可說... 對於事實反駁到底的人,請繼續口水...
y20070122 wrote:
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恕刪)


你PO 的上面就有寫。楚誣告罪以意圖它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為要件




derwei wrote:
你PO 的上面就有寫...(恕刪)


除了刑事還有懲戒處分...

懲戒處分就是讓法官誤判造成被害者付出賠償!

法官就是視同該管公務員!

這樣就構成要件!

刑法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對於不敢面對事實的人,我無話可說... 對於事實反駁到底的人,請繼續口水...
大家真樂觀
這案子看起來原po凶多吉少
除非你手上有其他證據
不然連筆錄都沒有
依照這張照片看起來就是你追撞前車
他未依規定先駛入外側道那是另外一件事情

你有證據的話可以檢舉他這條
但是你不能去撞他的車
啊 你說是對方急轉擦撞到煞停的你

有證據嗎? 不然真的

這種保險公司才應該保
因為他保護了客戶
對方(原po)跟他一點關係都沒有
誰叫你沒有第三人責任險
有的話當下就要找保險人員來了
保險公司就去處理到底是誰的錯了
您的問題診斷如下。

事實:兩年前車禍,無傷亡(A3類事故),警方處理後,雙方“同意”後續交由保險公司,各當事人在現場圖上簽名,就視為現場和解案子結了.....最近接到保險公司找上門來,要求你為兩年前的事情負責,而且金額不小。

這類故事常發生,保險公司求償困難度其實很高,只是保險理賠人員與一般車主這樣搞,一般車主哪來時間去耗,就很困擾。

為什麼說求償很困難?
首先是責任:除非當下你已承認過失,否則兩年後,保險公司依侵權行為的法律,必須證明你在這件交通事故有責任(責任比例是更複雜的事,大概已無法釐清),如同敘述,憑幾張現場照片證明過失相當困難(你可主張前車“突然”變換車道,反向對方請求,保險公司必須證明他的車主沒有這樣的行為),有誰可以證明兩年前車禍如何發生的嗎?
以上是責任的問題,就是跟他“灰”,保險公司就沒輒了;

接下來是損失額?
如修車費是你必須負責的,他或他的保險公司修理前必須書面通知你會勘,並與你確認損失,你未同意,事後他要證明損失,也是很麻煩的,到了法院,法官問你對方提出的損失清單你同意嗎,就說不同意,不合理(但是這只能增加求償難度)。

責任很難證明,損失又有爭議,時間利益站在你這邊,民法的過失責任制度,保險公司代位同負舉證責任(敗象已定),去法院告也只是為了內部作業必須要有追償的程序而聊備一格,但是保險公司的優勢就在於理賠人員大可跟你耗,

重點來了:你陪耗得起嗎?有些人妥協了,這樣保險公司就贏了。

以上是就你的敘述判斷結果;如當時警方已經處理完成(也就是將來可以確認責任歸屬),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日兩年(損害賠償請求權及保險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時效內向你請求,即使不合理但是合法,甚至於依法通知到你(向你求償的意思表示)後,時效又會重新起算兩年。

以上情形為什麼會經常發生?

因為與對方有投保財產保險(車體險),可以依保險契約要求保險公司(保險請求權)或直接找上你要求(必須證明你有過失,他有損失),如果你不承認,對方就要想訴訟或調解的管道,以維護他的權益,正常人當然會選擇保險理賠管道;這個時候保險公司會先賠償對方,再以對方的“位”向你請求,這就是代位求償,也就是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權。

因為這類案件比較麻煩,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常常拖泥帶水,所以才在最後一刻處理,你就會覺得保險公司怎麼快兩年才來。

代位權有其必要,因為不能因為對方有保險理賠了,就免除民法侵權行為人的終局責任(代位權是保險公司階層債務的概念),否則,撞到有保險的車子保險公司已經賠了,自己就可以不用陪,社會就亂了;還有“好心”的車主,發生車禍稱因為自己有保險,所以免除對方的侵權責任,這樣也不可以。

小結:你怎麼辦?
1,不承認自己有過失,跟保險公司耗下去;2,對於對方(保險公司)的任何書面資料,皆以書面提出異議;3,如果已經在訴訟階段,檢具自己的損失清單,同案反訴之;4,不可不理會法院來的資料,因為不積極提出抗辯或異議,很可能讓你陷入困境。5,有些保險公司把這些代位權打折出售,也會讓你不堪其擾(像是遇到討債公司)

以上回答來自於運輸業(與保險業的對立方)的保險公證人,因為保險關係中的運送人往往比較弱勢,更頻繁的被保險律師追償,金額動輒百萬美金以上,損失灌水或任意追加損失金額,如果沒有能力足以對抗保險公司的專業公證人是會吃虧很大的。

相關法條:
民法~184;191-2,197條
保險法~53條


rocontr wrote:
這類故事常發生,保險公司求償困難度其實很高,只是保險理賠人員與一般車主這樣搞,一般車主哪來時間去耗,就很困擾。...(恕刪)


無良保險公司
強烈希望樓主公布產險公司名稱
你沒保險

自己又不上心處理陸續追蹤進度

現在能花點小錢解決,已經不錯了

說白了這個都是你自己弄出來的

現在老兄你沒啥有利的條件

了不起少花點,擺平了就是了

出事了不能怨誰,出狀況不解決那衹能怪自己了

kuro19 wrote:
求助!兩年前的小車...(恕刪)


我比較想知道樓主現在有保第三責任險了嗎?
瓦倫達效應?

kuro19 wrote:
之後Call警察處理,製作了報案和交通事故處理記錄。
承辦的警察問我和奧迪車主小姐有無要出險處理,
我當時趕上班沒多加思索就說OK
簽名後也就解散等保險公司聯絡了。

後來發現我只有基本的強制險沒有保第三責任險,只好自已處理。

我也不以為意…一樣忙工作…也沒去要求初判報報告或鑑定…。

兩年過後,今年3月就接到警察通知

...(恕刪)

y20070122 wrote:
除了刑事還有懲戒處...(恕刪)


下次如果有人告你民事, 你就去告他誣告。

檢察官會打的臉好腫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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