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g888kimo wrote:
這讓我想起來,前不久看到一則新聞,好像是說
為了見親人最後一面然後闖紅燈或超速啥的,希望撤銷處罰...
台灣真的要加強全民的法治教育與訓練,輔導全民端正守法的觀念。
不能因理由而違規違例,車輛不符規定行駛,就立即應受舉發處份,
不能因一己之便利而徒增其他用路人的交通事故風險。
車輛應完成修復後方得行駛,若簡易故障者,可以自行或請人協助就地修理,
如更換燈泡、打氣換胎..等,若嚴重故障者,應立即停止行駛,並委由救援
業者運載拖吊至車輛維修廠。
以上若想圖方便,節省時間、省錢,在車輛未符合規定仍違規駕駛上路,
那就應該勇於承擔被舉發、或其他用路人依循檢舉管道檢舉。
沒被檢舉到,就算方便到了,賺到了。...(恕刪)
不要那麼中肯好不好
讚

應該也不會被檢舉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