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後面有車逼近!就請讓出路權

請支持重機平等路權....包含開放125-150上國道以及取消一般道路白牌二段左專等歧視法...拒絕為少數俱樂部搞特別法

YOUNGYOUNGYOUNG wrote:
你都這樣說了那在臺...(恕刪)
crazybull wrote:
鍵盤外國人? 我在外面生活那麼多年 也沒見識過你說的"國外"啊⋯⋯ 頂多是高乘載時單人佔用carpool 會罰錢吧
外國最基本的精神是守法 連台灣的法律都視為無物就別扯什麼國外啦...(恕刪)

鍵盤外國人是你吧?我人現在就在歐洲

你一定沒來過歐洲吧?我在歐洲沒看過carpool

Carpool你是說洛杉磯?洛杉磯我也住過幾年

洛杉磯有人會龜在內線?你去的地方是洛杉磯嗎?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非超車時,勿佔用內側車道
超車又不超速
前提為中線有低於速限的車可超
內側車道密度一高
大家一樣沒法開110

台灣高速公路無盡的華爾滋
佔用

減速

一起塞

隨著這三拍子的旋律不斷的迴旋

無論燈怎麼閃,就是要我行我速

-----
日本為什麼超車道總是空的呢?
因為警察不只會抓超速,也會抓佔用

8924132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恕刪)


所以現階段立法要改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就是這一條附註保護著龜龜,

只要開80公里以上就有權力行駛內側車道,警察要開罰

還要有測速的證據,所以啦!一龜天下無難事大家就漸漸養成定速開內線

要解決現況很簡單,就直接拿掉附註,非超車時不得使用內側車道

速度分流就出來了,國外做得到,台灣為什麼做不到

不是做不到,是在上位的沒有人想去做




lch0564 wrote:
所以現階段立法要改...(恕刪)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之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個法規就已經規定小型車要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第一要件」:
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而非「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當有後方車接近閃大燈其實就代表是堵塞行車。
駕駛人需先符合「第一要件」後才可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現在的情況是執法單位與部分駕駛人對法規的錯誤解讀,並無修法的必要。
不雨 wrote:
請支持重機平等路權....包含開放125-150上國道以及取消一般道路白牌二段左專等歧視法...拒絕為少數俱樂部搞特別法
...(恕刪)


請您先了解 "路權"
重機口口聲聲說是爭路權,卻完全弄錯, 其實是和行人,牛車,自行車, 機車一樣,是沒有"通行權", "通行權"並不等同於"路權"!
重機爭的是通行權! 根本不是路權 RIGHT OF WAY !

何謂路權 ? 路權來自於法規, 是使用道路的權利區分! 道路從來就沒有"平權" 這回事
這並非只是"權利"! 是權利的區分!

路權都是以專一為原則, 共用路權為例外
路權本來就有次序,有先後, 限定誰能走, 誰不能走, 誰先走, 誰後走, 誰讓誰, 這些都記載於法規之中
交通規則必然會做出分配,排序, 絕對不可能有都一樣的路權! 不可能有"平權"這回事, 放任車輛以自由意志行駛

路權沒有永久, 不可能永久持有
設有紅綠燈的路口
紅燈停, 喪失路權必須停等, 綠燈擁有路權可以通行
如果紅燈和綠燈是平權? 都可以通行? 那就一定撞在一起了 !

○○車道, 就是道路的通行區分,超車道, 高承載車道,爬坡道,加速車道...都有個別的路權! 將該車道分配給符合法規的那一類車使用,車道線就是路權的起點和終點/斷點, 絕不可能是平權!

路權是有範圍的, 超出範圍同樣喪失路權
道路分車道行駛, 法規當中都有各別車道的路權, 不可能平權 ! 不可能不分車道或跨行車道行駛!
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為前後長度55m ((高管規則6,8,11)
(高管規則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當中, 也都以車道(標線)來規範車行次序,高管規則9 亦有不得跨行車道的規定
由此可知, 法規規定的路權範圍, 左右以 『車道線』為界,為路權的起點及斷點
依法,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路權, "左右"不能超出"內側車道"
這個時空(行駛),是四個車輪都已經在內側車道上, 是進入內側車道 之後(之前是另外一個車道的不同路權!)
即, 不能拿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為理由, 去跨行內/中車道線, 去侵入內側車道
無路權行駛內側車道,在侵入內側車道車道線時已違反路權! 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尚未發生之前,即已違反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這是局限於內側車道內的路權! 法規最多只分配"55m長的內側車道"給"最高速限行駛"的車(而且必須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生效)!!

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劃出超車道範圍)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超車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
路權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 !
只能要求前車, 因為不再超車即喪失路權, 就該離開
但是, 必須離開中線車的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才能變換車道, 駛回原車道
前車離開之後, 後車就能超越

當最高速限行駛成立時, 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 為55m ((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高管規則6 第1項, 有保持多少長度安全車距的規定 (前後縱向路權)
高管規則6 第2項, 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規定(前後縱向路權)
這個安全車距, 是法律授權空出來,只有該車獨享,供該車煞停專用,其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
依高管規則11, 這55m是該車獨享,用以煞停的距離,其它車不得侵入,此構成前後路權的範圍,法律授權該車, 在這55m的前後範圍內行駛, 其它車不不得侵入
當不再超車喪失路權之後, 由於前方還有法規供煞停之安全車距55m, 還可以行駛這55m到脫離中線車的路權之外, 再回到原(中線)車道。
法規許可的最大值只有55m, 不是永久!
55m為該車獨享, 其它車不得侵入! 並沒有平權!
因此本來就沒有"持續行駛內車道"這回事! 這是民國94年時的歷史法規! 早已廢止!

擁有路權就能行駛,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是否擁有內側車道(超車道)之路權?
這就要看 前面的車有沒有在超"中線車" (超車成立,是相對車速高於中線, 和"最高速限"無關)
如果前車正在超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前車擁有55m路權, 可以行駛在內側車道上55m, 不必離開 !
後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等待前車喪失路權!

如果前面的車沒有在超"中線車" (前方無車可超, 併駛, 或比中線車還要慢!), 對不起,前面的車並無路權, 必須離開!

如果前面的車車速不足最高速限! 違反 8-1-3但書"指定以"速限標誌上方那個數字(最高速限)行駛"

不能沒有路權觀念, 又拿歷史法規出來解釋現行法規, 又錯用寬限值! 寬限值只有寬限超過10km內, 沒有寬限低於!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上方的數字(速限),速限依路段而變化,不是指用路人儀表上的數字 (速度)!

如何能將"速限"誤為"速度" !
速限法規只有一條嗎?
不是,還有高管規則5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同時有"最高速限"及"最低速限",因此構成"速限"區間
8-1-3但書法規授權"主管機關 ,於條件成立時(有55m車距),"變更內側車道速限"為最高速限!不是高管規則5之速限區間了!
這句話就只是這個意思!
至於,如何認定用路人車速是否符合於"速限"?
錶速/車速/GPS/雷射測速/誤差值?????? 那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根本和8-1-3 完完全全無關!

法規是速限! 不是速度!
說的是"什麼樣的條件下", 適用(變換為)那一種"速限"行駛
說的是, "速限"是會變化的! 不同狀況下, 所適用的速限是不同的!

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律授權之"最高速限"? 還私自下放由用路人的儀錶之"最高速度"自行決定??????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那裏能『因為遵守速限』反過來要求原本不存在的"車道路權"???
豈有"容許小型車駕駛人(自訂速限)於該路段以(自認之)最高速限行駛?

即, 法規已經將"內側車道"分配給超車者使用
身為下級的主管機關就應該依法行政, 不能違反法令規定,"毫無路權觀念",違法自行將內側車道分配給"最高速限行駛"的車?
卻忘了中/外車道同樣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最高速限"根本無法分配車道! 而是進入那個車道之後, 必須遵守的速限!
"最高速限行駛的車" 分配去那一個車道?? 主管機關說: 去內側車道!(內側車道變成行車道,牴觸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但法規規定: 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都相同要如何分配/排次序?
主管機關有分配等於沒分配????反而造成一團亂!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
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
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舉發 ,名為「舉發」,實為「處罰」, 乃裁罰性質之不利行政處分 。

速限100km的路段,不一定要維持在100km, 實際上是 100-110km 是依法免罰的
仍然是有一個區間
反而低於100km ,若有50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低於100km依法無據!
高管規則6 對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路權範圍),有相同規定, 在110速限則為55m ,90km 則為 45m , 80km 則為 40m
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 , 有45m 車距才能90km行駛, 有40m 車距才能80km行駛

這種佔用是無路權的問題, 是該車在"內側車道"上,位置上的問題 ,影響到車距的問題! 不是車速的問題!
只要這台車在內側車道上, 它就佔去了 55+5m 長度的內側車道(高管規則6)(致堵塞), 它離開就多出 60m 的車距(不堵塞)
車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並非有取之不盡,用之不竭 的車道空間(車距)?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存在固定不變關係
車速110km是 (55m車距) → 55m (每公里可容納16台車)
由16台車增加到18台車,(55m車距)就降低為(50m車距), 依法只能降速為 100km, 無法110km行駛了!
降速到60km(安全車距降為30m) →每公里車道可增加到28台車, 就能多容納12台車
但增加到200台車/km(0m車距) 縮短到 0 m ,完全沒有移動的空間

"車距"是前面的車離開禮讓出來的!


走那一個車道是依據"車道路權"(橫向路權 ← →), 不是依據"速限"(縱向路權 ↑ ↓)! 更不是依據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法律分配"超車者"(相對車速高於中線車道)進入內側車道, 使用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 ? 是速限 , 不是指定"那一個車道"行駛的路權

法律並沒有分配"最高速限"的車進入內側車道(進入之前) ! "最高速限行駛"生效,是在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最高速限"在三個車道都可以行駛, 這不是指定行駛 !
最高速限 和法規分配走"那一個車道"是無關的 ,三個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 走錯車道了!
違反不只一條法規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是標誌!並非無設置者。 其車道之使用,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寫在前面
這句話是說 : 其車道之使用, 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但『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標誌!是無設置者!

2.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可能使用外側車道『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或是 超車(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3.
處罰條例第33條
前項道路(指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超車應使用超車道 ,路權是有範圍的! 超車道規定有可行駛的範圍,都早已超出法規規定的路權範圍之外,應回到中線車道,卻不回原車道,走錯車道的違規, 是不是違反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4.高管規則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8-1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一再說"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通通跳過去???標誌不會因為漠視就不存在!

若中線車道一台車都沒有,無車可超, 這不稱為超車! 併駛亦不稱為"超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法規分配"車道", "劃出行駛範圍"於指定車道上行駛!
了解路權,就知道這是『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
法律明定其一, 排除其它,除了超車道, 內側車道沒有第二種"車道"路權 !
無路權行駛內側車道,在侵入內側車道車道線時已違反路權! 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尚未發生之前,即已違反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5.33-2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超車後的事實!是時間次序上很後面的事實了,是喪失路權離開內側車道之後的時空! 這個時空若造成堵塞! 那是比33-1-3更重的加倍處罰 !

上面每一項全部都能找到罰則,違反標誌同樣有罰



ian1970 wrote:
當有後方車接近閃大燈其實就代表是堵塞行車。
駕駛人需先符合「第一要件」後才可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現在的情況是執法單位與部分駕駛人對法規的錯誤解讀,並無修法的必要。...(恕刪)


閃大燈就要讓路?
警車、救護車都還需要響笛前方才必須讓路
民眾解讀法規錯誤也就算了,執法單位會解錯誤嗎?
jp2000 wrote:
一台佔著內線開80公里...(恕刪)



你說他80,你如何證明他是80,你有拍攝到他的儀表板?

他不管開多少,他一定堅稱是最高速限,這就是台灣畸型法律的保護傘

這種除了他當場被條子測到時速,否則無解


jp2000 wrote:
閃燈提示請讓一讓!是瞎子還是智障!...(恕刪)



閃大燈沒有比較大,在國道亮煞車燈才是最大

閃大燈,別人沒有一定要讓,亮煞車燈,你必須減速
結論很簡單。台灣這個問題就是很爛的交通部造成的。

還有全世界每個國家的駕駛都會超速,很多也都會逼車,不遵守速限是家常便飯。但會堅持佔用內線的只有台灣。

daslebewohl wrote:
結論很簡單。台灣這...(恕刪)


在日本時,
超速,逼車很少。
日本人的內側車道,非超車時,一樣一堆車。
但都是屬於跟上車流那種,不會外車道比內車道快。

日本人的守法性真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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