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rbsve wrote:不得以民眾的手機相機或行車記錄器作為檢舉罰錢的依據? 您會同意嗎?...(恕刪) 不同意,警力有限、開放檢舉是一個很重要的手段~但因為我們不是聖人,所以個人覺得應該有些例外條款...例如:因路邊違停或特殊情況、導致通過時壓到或跨越雙白線(黃線)就不宜檢舉才對....像某位台中檢舉魔人,刻意放慢車速製造他人違規的手法...(其實影響交通的正是那位魔人不是嗎?!)又如: 去清境路上幾乎都是雙黃線,很多大型車上坡緩慢、會善意引導後方小車超車(讓交通更順暢)如果有人故意只開20-30挖洞等你跳的話,只要一台車就可以讓這條路癱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