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yu010730 wrote:
最近機車老是被附近...(恕刪)


自己再移回來。不用謝我
Ryu010730 wrote:
最近機車老是被附近...(恕刪)

你這還算好的,我這周停自動化收費的停車格,好死不死左邊是鐵柱,

左右兩台還都立側柱,要停就東卡西卡的,習慣立中柱起來。
晚上回去牽車...馬的~車身就給我靠鐵柱,側柱也沒放下來。很沒公德心~

還遇過...下班牽車...後照鏡怎麼搖來搖去的?也是被左右車主A到,螺絲鬆脫...TMD


cm4430 wrote:
移個車是會死嗎?
如果有毀損的話你就報警處理,如果沒有任何財務上的損失那你是在氣什麼。擋到別人是事實,並不是說你先停就是你的專用位置。
這要換成有人擋住我做生意,早就用三秒膠把車鑰匙孔封死。不就是移個車嘛~


所以做生意大於其他人的公眾權利嗎?
不對吧。

移個車而已??別人的財產未經許可是不可以任意移動的

對方要告是有法源可以用的。只是大家不提告而已。

你走在路上,趕著做生意,別人擋到去路,你也是不能把人推開,只能請他讓道。
lyi33tw wrote:
移個車而已??別人的財產未經許可是不可以任意移動的
對方要告是有法源可以用的。

單純移車要用哪條告??
小小小鼠 wrote:

單純移車要用哪條告...(恕刪)

我也很想知道!

小的非該科系,所以目前只知道~

民法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前提是機車"有"損傷,又或者停在停車格且已經收到停車繳款單後被挪出去等等

如果只是單純挪旁邊,且沒靠到別的東西上造成損壞的話,基本上要告很難很難...

至於擅自挪動他人財產~

竊盜?不可能,因為只是挪開,並非行駛離開讓車主找不到。

至於社會秩序維護法88條 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者。

重點就是最後的"擅駛",意思是擅自駕駛,但挪車不叫"駕駛",因為沒有發動(這概念跟"熄火牽車"過馬路來規避兩次待轉是一樣道理...)

這樣不知道是否有解惑了?


有人或許會問,民法184是關於權利阿,跟物品無關,但請參考憲法第15條,就知道了~

hm9898 wrote:
我也很想知道!...(恕刪)
感謝各位的回覆 問題其實還是沒解決 就當遇到瘋子 店家今天還動手打人 就不停他們那邊吧
算了,不要浪費精神時間,先看有無影響店家作生意出入,沒有就去停別處,遇到是非爭議就讓惡馬惡人騎,
還打人就有點過分了

事情不想弄大的話 只好自己摸摸鼻子

停別的地方了 辛苦樓主了
快快!!!

傷害罪欸!!!

看它是要五六萬塊交保給國家,還是要給你一兩萬和解XD

刑法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它應該是不會符合 義憤傷害罪 吧XD 除非你先言語激怒對方......


不過不管怎樣,撕破臉是事實..


Ryu010730 wrote:
感謝各位的回覆 問...(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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