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車禍肇責詢問...

superkcc119 wrote:
1.有法規說我不能逆...(恕刪)


黃虛線是可以超車沒錯,但也要遵循超車規定,不是想超就油門踩下去就隨便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第三點和第五點,平常沒甚麼人會遵守,警察也不會開罰,但是像樓主發生這種事故時,就會成為承擔肇事責任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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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yang wrote:
請問這樓主有新訊息嗎...(恕刪)


已經申請調解及車禍鑑定..但需要一段時間=0=
有最新的資料會馬上分享讓大家知道!
hpvs19 wrote:
以下為大家常會遺忘或...(恕刪)
根據我處理的經驗,

兩方50,50

自己修自己的。

因為我處理太多這種車禍,

左轉彎車還是要注意後方車輛,而不是打燈就轉,

但因為後車原可避免卻選擇加速,越過分向線超車,

所以也要負擔比例,

肇事主因一定是轉彎車,
不要再唬爛什麼同車道沒有這回事,判決書一堆。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根據我處理的經驗,兩(恕刪)


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3398 號刑事判決
理由
二、惟查:證據雖已調查,但若仍有其他重要證據或疑點尚未調
查釐清,致事實未臻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
決,仍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又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102 條第1 項第7 款定有明文。惟該規定係適用
於不同行車方向或同方向不同車道(包括同向二以上車道及
快慢車道等)行駛之情形,至同向同車道行駛之情形,應適
用同規則第94條關於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及後車與前車之間
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等規定,規範其行車秩序。倘直
行車違規未在車道內行駛,例如違規行駛於路肩或行人專用
道上等情形,轉彎車之汽車駕駛人,對於此不可知之直行車
違規行為
原則上並無預防之義務,...


單黃虛線可超車,但屬例外情形,依道交規則第101條第五款必須前車禮讓才有權力。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根據我處理的經驗,兩...(恕刪)

意思是如果我不爽前方車輛,我趁他轉彎直接撞他車頭,或是我開的太快差點追尾,只要我切到旁邊擦撞前車,我就可以從全責變成一半一半?
不是吧?
還有我也想知道你是什麼相關單位,可以有處理的經驗?
靜悄悄,應該差不多該有圖吧
superkcc119 wrote:
感謝大大的意見喔^^https...(恕刪)

個人看法!警察的確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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