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憲法精神再論區間測速之違憲問題(自由,隱私,行動,公民權)“上”

royher wrote:
 教育失敗,邏輯真的(恕刪)

我有說超速好不好?
我是針對樓主說的自由權

人家講大牛肉
你在講小蛋糕
還好意思講
教育失敗,邏輯真的不好,欠缺訓練
kentchan wrote:
兩個字送你「無聊」...(恕刪)

看來有許多人甘心作「無知」的順民!
henrylai21 wrote:
1) 區間測速就是違憲
2) 限制與剝奪人民的自由權
3) 契約精神

(1) 區間測速只是將過去 單一測速照相機 , 改為頭尾兩端 , 車速 V(Distance/ t) 為 單位時間(t)內移動的距離(Distance是個不具方向性的純量,且不為負值)
杜勒卜雷達測速/ 雷達槍也是利用微波發射頻率,點狀脈衝光波,打到目標再折射返回,換算目標移動物體算位移時間差, 所產生之瞬間位移速度。
這無論如何換算 , 在單一定點測速照相 或區間測速 , 單位時間(t)距離 (D:d(x, y)) 這兩個參數是沒有改變的
所以是反對測速 ? 還是反對 "區間測速"?
您所說(電子監控, 行動自由, 違憲) 這幾個理由 , 在定點測速 同樣發生 , 和"區間測速"沒有差別

(2) 限制與剝奪人民的自由權 ?
道路為公用 , 不是您個人的 私人道路
先溝通一個觀念 , 道路為何需要"管理" ? 為何不能放任 "隨便走?" "自由走?"
因為道路為公用 , 道路不是賽車場, 不是紐伯林賽道, 不是只有一台車, 是很多人許多車一起使用 , 您的旁邊就是別人的車 , 所以每個人有每個人的位置 , 才能井水不犯河水
若個人隨心所欲 ? 就會引發車流擾動 , 會擾動到 旁邊前後左右許多台車去採取反應, 其它車的位置會改變, 蝴蝶效應就發生了

(1) 此與政治無關 ; 而且台灣是民主國家 , 政策錯誤, 民眾可以通過選票讓政府下台
(2) 測速 不存在 族群爭議 ? 道路的超高 , 轉彎半徑, 摩擦係數都有其安全上限 , 車速超過就飛出路面了 。
(3)煞車需要距離 , 道路空間有限 , 車速越快? 煞車距離越長, 能容納的車數越少
能開快車, 必須在車流量Qmax最大值的限制之下
如圖, 車速提高到FFS 120km在 1300車就達到飽和。
相同道路空間 , 能容納的車就變少了

FFS 110km只有最大 1450輛車的車流量, 降低 到 90km, 反而有1750車的最大車流量。
道路有限制 , 才能裝下所有的車

請參考
義大利 autostradeTUTOR 系統 , 2004 至今 已經 16年了

早在2004年, 台灣還在用回數票 , 還在吵紅外線?微波? 還在用很大的車裝OBU ?它就已經是車牌辨識 + 測速
所有車輛通過攝影機, 都會記下車號
當它第一次測到超速, 當時通過的所有可疑車輛會列入名單,

在下一個測速點, 如果再測到該車, 就計算兩點之間的平均車速,並確認超速 , 排除上一次一起入鏡的其它車輛
依據法令 208 del D.Lgs. n. 285/1992 , 數據直接連線到警局, 開出罰單
正常的車速是不會被記錄 , 會被刪除掉
義大利16年前就有了, 兼具 車牌辨識 , 測速, 路況監控等等功能
TUTOR 如何運作的影片


(3) 契約精神 ?
您使用公家用的道路 ? 和誰簽約 ?
使用道路的權利(路權) ?路權來自於法律授權
道路上從來都不存在"天賦路權:這種事 ! 您完全混淆了"人權"
! 況且個人自由以不侵犯它人自由為限!
路權 不是自由的, 不是先搶先贏! 路權 不是隨心所欲 ? 更不是用搶的 ? 用佔位的 ? 搶到了佔到了就是 我有權利 ??
必須依據 法律 分配/指定/排序 , 每個人有 個自 的路權 (位置)


開車的權利 ? 以不侵犯它人的路權範圍為限
依照法規 , 路權都以 "單一擁有"為原則
道路上沒有 "平權"這種事, 法律不可能在相同時間內 ,同時指定兩台車 ,使用同一路段車道空間 , 那就撞在一起了 !
在法規所設定的時間區間之內, 唯一能使用道路的只有其中一方←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所以不能超過規定的速率 ! 這樣會和其它車發生"速差"? 你的位置 就會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內

道路為公用, 是用來運輸, 不是 紐伯林賽道用來爭先 ?
也就是團體行動, 例如大部隊行軍 , 不容個人 脫隊 的意思 !
中肯~好文!!

herblee wrote:
而且台灣是民主國家 , 政策錯誤, 民眾可以通過選票讓政府下台
(2) 測速 不存在 族群爭議 ? 道路的超高 , 轉彎半徑, 摩擦係數都有其安全上限 , 車速超過就飛出路面了 。
(3)煞車需要距離 , 道路空間有限 , 車速越快? 煞車距離越長, 能容納的車數越少
能開快車, 必須在車流量Qmax最大值的限制之下
如圖, 車速提高到FFS 120km在 1300車就達到飽和。
相同道路空間 , 能容納的車就變少了

我認為區間測速,在台灣對降低超速肇事沒有實質幫助。

改善道路品質,大小車分道,才能真正降低肇事率。

herblee wrote:
所以是反對測速 ? 還是反對 "區間測速"?
您所說(電子監控, 行動自由, 違憲) 這幾個理由 , 在定點測速 同樣發生 , 和"區間測速"沒有差別


不反對定點測速
反對區間測速, 以及反對區間測速背後所延伸的一系列侵權問題



(1) 此與政治無關 ; 而且台灣是民主國家 , 政策錯誤, 民眾可以通過選票讓政府下台
(2) 測速 不存在 族群爭議 ? 道路的超高 , 轉彎半徑, 摩擦係數都有其安全上限 , 車速超過就飛出路面了 。
(3)煞車需要距離 , 道路空間有限 , 車速越快? 煞車距離越長, 能容納的車數越少
能開快車, 必須在車流量Qmax最大值的限制之下
如圖, 車速提高到FFS 120km在 1300車就達到飽和。
相同道路空間 , 能容納的車就變少了

FFS 110km只有最大 1450輛車的車流量, 降低 到 90km, 反而有1750車的最大車流量。
道路有限制 , 才能裝下所有的車


(1) 本文內已述, 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 都是公民制衡政府的手段, 不是只有單一"用選票下架"這個選項而已

(2) 你說的都很好, 但不知道是要針對我的違憲問題表達何種疑問?

(3) 你很用心引經據典, 可惜你的邏輯是"倒果為因"

你的數據顯示: 車速越大, 車流量越低

所以你認為只要降低速限, 那就可以乘載更多車流量, 因此壓低速限是有益處的
其實這個邏輯錯誤的前提是, 把每一個駕駛都當作沒有自我判斷意識的原子

你別忘了, 你的數據也顯示, 當車流量變大時, 車速"自然"就會降低
也就是說, 塞車時段的低車速, 不是政府規定的, 是自然形成的, 就如市場的機制一樣
你把每個駕駛都看做是獨立判斷的個體, 它們自然會依照真實的情況判斷出合理的車速
當車道通暢視線良好的時候, 開120甚至140駕駛都不覺得有任何心理壓力
當視線不佳或車流較多時, 駕駛自動會判斷速度可能要壓到100甚至80以下

這就是"尊重市場機制"可以產生的效率最大化
在尊重市場機制的情況下, 整體交通運輸的流量與效率才是最優的情況

當然, 這話題一開就很多了, 包括交通號誌與車道分流的機制, 都需要整體討論
總之, 以哲理角度來綜觀, 公民社會強調的是尊重每個公民獨立自我判斷的意識, 相信每個個體為優先
反之奴隸社會, 則是以每個人都有可能犯罪為前提, 來制定法網恢恢, 疏而不漏的種種規定限制自由權

當然, 這種思維對很多人來說, 實在是太過先進, 覺得民眾不管就會亂, 所以寧可錯殺一萬, 也不可遺漏萬一
區間測速, 就是這個寧可錯殺一萬的集權產物之一






(3) 契約精神 ?
您使用公家用的道路 ? 和誰簽約 ?
使用道路的權利(路權) ?路權來自於法律授權
道路上從來都不存在"天賦路權:這種事 ! 您完全混淆了"人權"
! 況且個人自由以不侵犯它人自由為限!


麻煩往前翻我說契約精神的原始問題是
如果政府設置攝影機後違背了原始契約精神的話, 此契約即失效
安裝攝影機的前提不復存在, 故必須全數拆除

跟您的回覆八竿子打不著關係...


PS: 您的回覆比較有水準, 歡迎繼續參與討論, 至少比看標題就無腦亂打槍的優質太多了
更多訊息: https://www.facebook.com/HankRS225
erichuang801 wrote:
我認為區間測速,在台灣對降低超速肇事沒有實質幫助。
改善道路品質,大小車分道,才能真正降低肇事率。


本來就沒有關係

拿一個看似精美的蛋糕

來騙牛肉而已

無奈很多人只知蛋糕之甜美, 卻不知牛肉之珍貴
更多訊息: https://www.facebook.com/HankRS225
henrylai21 wrote:
麻煩往前翻我說契約精神的原始問題是
如果政府設置攝影機後違背了原始契約精神的話, 此契約即失效
安裝攝影機的前提不復存在, 故必須全數拆除

直接用ETC來開罰才有這個問題
現在的區間測速設備本就是用來執法的


沒有想到水軍的素質低劣到如此程度
在公眾論壇上公然用下流手段違法?

看來"後台"很硬啊...?
麻煩比較懂的網友們評價看看

違法文
更多訊息: https://www.facebook.com/HankRS225
henrylai21 wrote:
哈哈不好意思加了一點(恕刪)

所以其實你也是有罪推定囉?
然後反過來質疑政府這政策是有罪推定?
你認為違憲,但大法官目前並沒有說這樣違憲,應該沒錯吧?

不停說政府想用蛋糕騙牛肉,可否想過,騙牛肉這一事或許本來就不存在,
反而是多一塊蛋糕,畢竟你都說你加了一點東西了也沒錯吧?

還有其實沒有什麼法律追訴的,你只有告或不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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