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xin0702 wrote:你可以翻一下紀錄前陣子有個很嗆的說未打方向燈右轉被右側騎在路肩(還超寬)的機車(直行)撞上騎路肩機車全責 可是以那一件來說,檢察官不是認定雙方肇責各半嗎??只是上到法院,尚未到下一步就和解了~~~~
第 102 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 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距交岔路口 三十公尺前 顯示方向燈不要以為"有打"就可以轉
百慕里 wrote:可是以那一件來說,檢(恕刪)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334638&p=9原本看到83樓的時候就不打算看下去了(印象中好像有po張簡易判決書寫機車全責,現在沒看到不知道是撤掉了還是我記錯)剛剛特意再回去看.........他所謂的路肩寬到爆.....有騎車的都知道這邊是一堆機車行駛的區域........自己沒打方向燈硬要咬人行駛路肩(雖然行駛路肩不是正確行為)但是態度真的不值得恭維後續好像真的變成一半一半各半就我個人認知來講還是後方機車吃虧(前提是沒超速)我騎在路上左前突然不打方向燈右轉結果各半肇責我也會嘔死.......
不容易,畢竟開車時再如何靠車道右邊,還是會留有不算小的空間有時會有一些機車老遠從後方高速接近,那怕是已經打方向燈數秒以上摩托車就硬是要從右邊的縫鑽過jerryho282 wrote:因為你沒有防衛性駕駛,你應該緊靠右側,讓後方機車或自行車無法與你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