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寫肇事緣由時,會有甲乙雙方,裡面有個潛規則就是警方自認誰的肇責大,就會寫在某一方,雖然沒有法律根據但是引響判決鐵定是有的,警察的用語也非常重要,不過通常警察不會故意誤導,但是既然是筆述,還是看清楚再簽名!以上是我發生交通事故時,對方告訴我的,結果我被寫在肇責較大的一方,當時我氣到全身發抖,是對方公車車頭撞我車尾!因為事件複雜就不在此贅述!
判得很公正如果後車撞前車,未完成前撞到,才有可能前車肇責大。不然,後車都比較雖,誰叫你要撞人?都有空叭那麼久了,踩煞車早就停了。想撞的話,還沒完成切換就要撞了。前車都完成這個車道,打算擠下個車道了。你這時候才去撞他左後邊。法官判前面50%已經是針對他剛剛的不良行為。不然,你應該100%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