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目睹」闖紅燈罰2700 法院不罰:目睹不是唯一證據

怎麼不說廢民上行政法庭被打臉的更多
根據裁決所建議,當場告發的罰單最好還是簽收較好,如有異議採事後申訴管道,可要求員警出示告發影片佐證,有機會能撤銷罰單。


要有兩位警察在場,

一位作證,

法官就不會這樣判,

還有,
現在每一位警察出勤都會掛自己的記錄器

怎麼這位警察沒有?

所以執法者不知取證的重要,

不配當警察。
白垃圾民代都進垃圾車,尤其台中那一個江。
法院的見解也會隨時代變遷;
以前沒這麼多監視器、密錄器可以佐證,
當事人沒異議就算了,
有異議拿出證據才是符合公平正義的作法。
警察也會出錯,
更惡劣的,栽贓也不是沒發生過。
國小而不處卑,力少而不畏強,無禮而侮大鄰,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