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導護讓學生紅燈過馬路,騎士狂叭嗆聲

jocomach wrote:
新聞說 導護老師 是不是要去ncc舉報假星聞

看看3樓的留言總覺得好像有哪裡怪怪的
可能是某些地區改了
我這附近還是老師在站的
我讀書的時候也是老師在站的
我中部的 讀書也是在中部
我連看影片的時候好像也是聽到導護老師

我猜可能在某個時間點發生了某事導致某地區非老師
但是就變成了有部分人認全台都是非老師

我是個幾乎不看新聞的人
還請各位大神多分享一些時事讓我更新我腦中資料
小人族我必黑單,機車族不黑只懟。
aliao
補上一個TVBS的文字新聞說明,請自己去看仔細吧,雖然前面已經有人貼過了...https://news.tvbs.com.tw/local/2278862
5D3
不是的,是因為尊敬而被叫"老師",這些導護很多都是拜託志工家長去擔任的,因為少子化人力很缺,家長會在這方面努力很大..(至少新北市是這情形)
亡男效應
萬般皆沒品,唯有檢舉高~~
遇到斯文看起來好欺負的導護,表現的一副驍勇善戰,得理不饒人的模樣
如果遇到滿身刺青的 8+9,還敢那麼霸氣嗎??
INNOCE wrote:
遇到斯文看起來好欺負的導護,表現的一副驍勇善戰,得理不饒人的模樣如果遇到滿身刺青的 8+9,還敢那麼霸氣嗎?


前面不是一堆自以為很懂法的
還在那邊跳針導護無權
甚至連北市負責路口導護皆須受訓都不知道!
tony333324
我想知道一下有受訓跟有資格相等嗎?我有上駕訓班=我有駕照?
本來立意良好保護行人的法條

被交通部長不當說明行人闖紅燈也要禮讓,好歹也說依照路口號誌通行,駕駛和行人均要注意四周車流來車,汽機車行駛經過沒有紅綠燈路口,行人走在斑馬線上有優先權汽機車應禮讓

3寶刁民方便當隨便,路上開始增加過馬路不確認號誌和左右來車的3寶隨興穿越馬路,連學校單位都帶頭不良示範,是要教導孩童用生命捍衛路權?還是養成未來的3寶?

政府長官說明如此掉漆,到底是要改善交通還是製造對立和罰鍰收入?
5D3
說得非常好,這才是會上新聞的癥結點,教育從小做起,就算只是當導護也要給正確的觀念,不然石牌國小校長也不會跳出來用那種爛理由來圓謊...
davis0725 wrote:
前面不是一堆自以為很懂法的
還在那邊跳針導護無權
甚至連北市負責路口導護皆須受訓都不知道!

你就繼續唬爛好了,
叫你拿出受訓的證據遲遲說不出來,
只會一直嘴砲,
學校請我們家長當志工導護從沒說過要受訓(單子上也沒寫),
(學校都找不到家長當志工了,只能家長會一直拜託有沒有家長有空)
我看你繼續唬爛多久.......
在歐美車系發問才推薦安全車,其他版當然推薦"台裝"日系車,路上鋁罐車多,才會當成我的潰縮區。
douglas7122
有受訓也不代表出事不用負責XDDD 救護車駕駛難到就沒駕照? 消防車駕駛難道是路人甲? 天真...
5D3
[拇指向上]
個人淺見
有句俗話 : 別人的囝死袂了

別人的囝,紅燈照闖
自己的囝,綠燈再走


不過國小導護這麼做
沒出事沒問題
出事可是要擔責任的

雖然行人有霸王條款
但違規在先一旦出事
相關責任還是得承擔
douglas7122 wrote:
奇怪了,這麼用功查法條,怎麼沒去看判例?建議你還是去看一下各種判例,有路權肇事不代表你就沒有法律責任。有法律責任的事情就不要跟那些無良律師一樣,打官司前拍胸說沒問題,打輸了就說你這個Case不一樣XD


您所說 『奇怪了,這麼用功查法條,怎麼沒去看判例?建議你還是去看一下各種判例』??
看判例?然而,基本邏輯是看法條,不是反過來找判例! 因為是由前題(法條) -導出→結論(判例) , 是不可能倒過來「拿結論(判例)反證前提(法條)」的
這是法律適用 涵攝 的問題
或稱「包攝」,係指法律適用過程中,將具體的案例事實,置於特定法律要件(構成要件)之中,而產生法律效果的一種過程。
涵攝的原意為「置於其下」(Subsumption)「將具體案件置於法律規範要件(構成要件)之下」,來檢驗該事實是否滿足法律規範的事實構成要件, 並因為滿足了法條之構成要件,進而產生法條所規定的法律效果。

基本邏輯是將該案例發生之『法律事實』,置於 法條構成要件之下來比對
而不是反過來,拿"結果(判例)"倒推? 將該案例發生之『法律事實』,置於 "判例"來比對 ?

此種倒過來,拿結論當成前題? 這會陷入肯定後件Affirming the consequent 的邏輯推論誤謬
以錯誤推論出 「人是狗」並不為真 , 來舉例
因為前題1人是動物為真 , 前題2狗是動物為真 , 能反過來嗎 ?
能反過來說 動物是人 ? 動物是狗 嗎? 不能, 因為不是所有動物都是人 , 也不是所有動物都是狗
即 ,單一判例 可能以引用了某些法條, 但根本無法包含所有的法條
如果硬要反過來, 誤以為 動物是狗 為真
前題1"人是動物"為真 , 當誤以為前題2能反過來?說成動物是狗為真? 會導出 「人是狗」 的誤謬結論
人是動物為真+動物是狗為真 , 因為動物=動物 , 人是動物=動物是狗 , 就會陷入「人是狗」 的誤謬

我國為大陸法系 , 法官必須嚴格依據法條(成文法) 寫出 判決書
投幣機理論,slot-machine theory , 法條寫 A(無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 , 判決書就不能指為B(闖紅燈)
投30元的蘋果氣泡水,不能掉下來25元的芬達
做為執行法律者亦應遵循法律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路權 來自於法規
路權就是法律規定 !
所謂「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分配。
法律 將 那一段"路口"的使用權利 "分配"給了誰 ? 是給了"紅燈那一方的行人" ! 不是轉為綠燈的外送機車 !
導護攔阻無路權的機車, 有何法律責任 ?

有路權肇事不代表你就沒有法律責任。
肇事? 在這件事是誰撞到了誰? 這是根本沒有發生,不存在的事,如何擴大衍臆出什麼"法律責任"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
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

對不起 ,罰則對於導護 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 是有此除外條款的 , 罰不到!不知道所謂"法律責任"所指為何?
反而,有法律責任的是"外送機車"違反標誌, 未禁音於學校按鳴喇叭 還口出穢言

5D3 wrote:
davis0725 1分40秒以後警方說法裝聾??警方說還是要求要遵守號誌指揮,難道帶小孩闖紅燈出事情導護可以不用負責,還跳針哩,你是跳腳吧,自己前面說的話不知道怎圓謊....

這同樣是反過來的邏輯 , 警察是執行法律, 而不是警察自行擬定法律
而且警方的話也沒全部看完, 並不是只挑出其中一段出來講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明明寫的是 "無論號誌"了,此時卻還求他人"要遵守號誌" ?其實是假借號誌要求他人遵守自己的意志

當然要遵守號誌 , 但是應遵守的是偏狹到只遵守"號誌"不顧其它嗎?
對不起,法條不是這樣寫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要遵守的有一大堆 , 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都是, 而且還要服從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首先 , 交通號誌 是什麼 ? 意義是在分派 路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第 1 項第 1 款 ,明定 行車管制號誌,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不是紅燈那一方就永遠不進入這個路口
所以"號誌" 會分派 行進路權 , 會轉換 ,當一方紅燈停等(次序在後),另一方必然是綠燈(通行次序在前)
時間更迭 , 是區分開4D空間的使用時間, 一方在前一方在後錯開雙方, 二方輪替使用路口,而其中一方暫停
路權不是指在道路上爭權奪利 ! 反而是指相反的 "禮讓"
所以要求 紅燈那一方要讓綠燈方先行 ,之後輪替, 雙方的"號誌"轉換
0:49之前, 雙向閃紅燈, 路權屬於那一方 ?
如果擁有路權 ? 為什麼0:49在外送機車道達之前, 外送車前方的車都停下來了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第1項規定: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下: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0:49之前閃紅燈 , 無論號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標線),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0:49之後轉為綠燈 , 還是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
路權 屬於那一方 ? 行人在那一方,路權就在那一方 , 外送機車就是沒有路權,無論燈號!要停下來等
要等到行人通過之後 , 時間更迭後,才會輪到外送機車
行人通行完之前 , 汽車 (機車在道交公約也屬於汽車) 應暫停讓行人
此時 , 機車方的綠燈 是 指示出路權嗎? 不是! 無論燈號! 無論燈號! 無論燈號! 仍然沒有路權 !
外送機車既然沒有這個路口的路權 ! 它就必須要停等 , 嚷什麼"紅燈"?不知道法規白紙黑字 無論燈號 嗎?

難道帶小孩闖紅燈出事情導護可以不用負責,
不了解"有出了什麼事"? 明明就沒有 !
當時0:49所有"致遠二路"上的車都停在那裏 , 外送機車前方的機車也暫停, 所以外送機車也只能暫停,都暫停了會有什麼事 ?
路權 優位 : 交通指揮人員 > 燈光號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臺北市就有法令 !
臺北市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志工隊作業要點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維護本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童上、放學安全,加強通學環境安全、維持學校周邊學童通道、交通動線之順暢及健全交通導護志工隊(以下簡稱志工隊)組織,特訂定本要點。
二、志工隊之任務
(一)協助交通執法人員從事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第 8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


所謂 『帶小孩闖紅燈出事情』根本就是不存在的事實
一再拿不存在的事來臆測
不存在的事,無論如何衍繹擴張?仍然是不存在的事 ! 純屬臆測
導護明明站在路口, 沒有移動, 沒有"帶"? 何來帶小孩 ?
該路口的路權屬於行人 , 法條明文無論號誌 ! 此時不是依據號誌指示路權 !何來闖紅燈 ?
所有車都停在路口 , 讓行人通過 , 何來出事情 ?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現在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
是一名國小導護,依法 攔阻 "沒有路權" 的外送機車
如何說成『帶小孩闖紅燈出事情』?
ccs911
+5分太少,應該要加一百分。
石牌國小的導護媽媽,
這種事情好好講就好了,
不用大動肝火。
愛心導護人員也具有指揮公權力,但得事先通過專業核可.
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