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是不是才是台灣交通最大亂源?

kerker wrote:
先別吵這個了。
併排違停,交通部到底是要計點還是不計點?記者也都搞不懂了
上下客貨臨停暫緩記點 「併排臨停」反彈大恐不納入

交通部
你說
一個政策
是要反覆幾次


這個我也很不爽啊,應該通通記點才是。

沒辦法,選票第一,但是這種事情怎麼搞都兩面不討好。

然後再加上揹一堆黑鍋,當然仇恨值超高啊。
chuleei wrote:
「適法監督」與「適當...(恕刪)


「適法監督」與「適當監督」-行政法專業名詞解析

補貼完整的文章,免得被斷章取義

我國憲法、地方制度法等行政法實務,對於「適法性監督」及「適當性監督」之概念如何運用,除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等相關條文已予以規範外,釋字第四九八號解釋亦曾指出:「……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

上開解釋等於指出中央監督機關對於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時,僅能為適法性監督(或稱:合法性監督),亦即,僅能監督其適法與否,如認違法可對之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如認為適法,則適當與否,中央監督機關無權干預。有別於此,中央監督機關對於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委辦事項時,則可以為之適當性監督(或稱:合目的性監督),亦即,不僅可監督其適法與否,亦可監督其適當與否,如認違法或適法但有不當均可令地方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該事項之辦理﹔只有中央監督機關認為適法且則適當時,中央監督機關才放手讓地方繼續辦理之。

"斑馬線有行人 不論遠近就須停讓 王國材明明就有喊卡"這件事雖然沒有違法,但是過當所以喊卡,交通部在這件事情上的角色,進行了跨部會溝通協調,然後出來說明平息民怨,這種說法還OK吧!!

我想問的是交通部依其職掌,到底可不可以對於地方政府的交通業務進行適法性監督及適當性監督??
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chuleei wrote:
有別於此,中央監督機關對於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委辦事項時,則可以為之適當性監督(或稱:合目的性監督),亦即,不僅可監督其適法與否,亦可監督其適當與否,如認違法或適法但有不當均可令地方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該事項之辦理﹔只有中央監督機關認為適法且則適當時,中央監督機關才放手讓地方繼續辦理之。

"斑馬線有行人 不論遠近就須停讓 王國材明明就有喊卡"這件事雖然沒有違法,但是過當所以喊卡,交通部在這件事情上的角色,進行了跨部會溝通協調,然後出來說明平息民怨,這種說法還OK吧!!

我想問的是交通部依其職掌,到底可不可以對於地方政府的交通業務進行適法性監督及適當性監督??
我在65樓已經清楚說明,交通屬於「自治事項」,而非「委辦事項」。委辦事項才有「適當性監督」,而自治事項僅能有「適法性監督」。

所謂的「適法性監督」,大家早就已經心知肚明了,沒有什麼爭議的地方。地方如果有違背中央法令,本來就是要廢止或是禁止。由誰廢止?當然是中央行政院。

但現在大家在談的,不都是要求交通部對地方要有「適當性監督」?問題就在如果地方沒有違背中央法令,不論做法適當與否,中央都不能管。我從前面到現在全都是在說這個。
resolve wrote:
我在65樓已經清楚說...(恕刪)


不要陷於行政法跟地方自治的討論,那是書呆子跟法匠在做的事情。
當然你能釐清問題誰該負什麼責,這很重要。

我要問的問題是:好的,那麼交通到底是交通部要負責還是地方政府交通局要負責?
還是要更細緻的談,法規面、政策面、執行面跟政治面?
不長眼
要負責的應該是用路人才對....
kerker wrote:
我要問的問題是:好的,那麼交通到底是交通部要負責還是地方政府交通局要負責?
還是要更細緻的談,法規面、政策面、執行面跟政治面?

這個問題的答案,我已經在61樓和63樓回答了不是嗎?
kerker
那你就再回答一次吧,感謝你
bradia wrote:
非也最大的問題是民主...(恕刪)

我看最大問題是你。

這跟民主有什麼關係?
違規板主台灣鯛不是亂源嗎?
教科書是治國當然亂。 沒考慮現實中實際用路人狀況。
不長眼
所以用路人實際用路狀況就是闖紅燈.超速.酒駕.逆向行駛.違規停車?
名稱想不出來
行人現實情況 有高的有矮的 有胖的 ,行人過馬路有的快有的慢,有的先到有的晚過,汽車有大台小台不是每個汽車都能注意到那麼多。行人也有違規未注意的不可以只單方面追究汽車。現在法規是把交通想的太完美了。
學長在帶風向嘍
自信點,把標題的問號改成驚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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