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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美的阿淇博士對國中生作品“行人帝王條款”的看法『台灣離人本交通還很遠』

路人39 wrote:
什麼叫"先進"呢?
就是"先經歷過失敗, 才從失敗中求得進步"
所以(b)被寫在後面
在台灣, 法律只規定21950(a)
而21950(b) 則只以道德約束
當道德無法有效約束的時候, 就會變成用法律來約束
如果法律無法約束, 就是只能使用更嚴格罰更重的法律去處理
禮讓行人的法律自始一直都存在
但一直都不被當成一回事, 所以才會變得從嚴認定並且提高罰金


21950 a b 是1959 年就已經存在的事情
制定法律時候就已經一同出現了

權利以及義務都一同規範

台灣是明明有規範可以抄了, 還只抄個半套, 搞得問題連連
nerdwannabe wrote:
21950 a b ...(恕刪)



台灣其實有,只是大家視而不見,其舉發成立難度比汽機車高多了,也沒和禮讓行人新制一起重視。

第 134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看看這個,什麼是行人地獄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782272
台灣現在的問題是方案只有半套
在美國看到“停”一定要停
在路口先到先走
在停下來的時候會先左右確認有沒有來車或是行人
所以才會有行人先行

在台灣車子根本沒有停下來
所以爭議在這邊就變得很矛盾
政府一定也知道
在我看是怕民怨
所以不去執行先停再開

另外在美國過馬路不像台灣人會小跑是事實
我也希望台灣的行人過馬路好好走就好了
但是在美國行人會不會招手示意是很看人看情況的
不會有什麼駕駛人好疑惑的事
現在為什麼網紅說什麼就是真的是對的
他的影片我偶爾會看
他講他專業的東西我認同
但是一些通俗的事
不會是他說的才是對的
甚至不同的州都會有不同的駕車習慣
我在加州打方向燈
通常旁邊的車會減速讓我變道
但是我在德州打方向燈
通常旁邊的車會加速讓我無法變道
所以根本不存在“美國都怎樣的事”

台灣已經有在改變了
但是改變本來就會產生新問題
有問題就去解決
而不是在那邊非黑即白的二分法檢討
本人文章內容不同意未經許可之任何形式複製轉載
如果這畫作不能得獎

那2019年那部小丑,描寫出高譚市的的陰暗.暴力.犯罪.貧富差距.諷刺.打臉整個現實社會,電影主角-亞瑟,甚至還合理了殘暴的所作所為,豈不是更不該得獎?


難道讓此電影入圍金球獎.奧斯卡..橫掃全球多個獎項的評審.媒體人,都有問題?都支持一個瘋子,用極端的方式對待整個社會?
我認同行人優先
但用到理所當然這名詞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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