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39 wrote:
什麼叫"先進"呢?
就是"先經歷過失敗, 才從失敗中求得進步"
所以(b)被寫在後面
在台灣, 法律只規定21950(a)
而21950(b) 則只以道德約束
當道德無法有效約束的時候, 就會變成用法律來約束
如果法律無法約束, 就是只能使用更嚴格罰更重的法律去處理
禮讓行人的法律自始一直都存在
但一直都不被當成一回事, 所以才會變得從嚴認定並且提高罰金
21950 a b 是1959 年就已經存在的事情
制定法律時候就已經一同出現了
權利以及義務都一同規範
台灣是明明有規範可以抄了, 還只抄個半套, 搞得問題連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