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首推「不停讓行人」科技執法

哀~讓行人是對的 這沒錯 我也不認為有錯
但是禮讓行人已經讓多久了
科技執法雖然能抑止一些
但是還是一堆車禍在每分每秒隨時都在發生
請問研究的學者曾幾何時有實驗過
道路淨空 行人燈號行走 與現行制度的差異性呢
請問車道淨空 行人燈號是要怎麼創造出來高死亡率?
麻煩你教我一下 四邊都停滿了車 還要創造高死亡率?
這哪裡又是沿用就習慣了呢?
世界上的行人政策沿用照抄到現在幾年了?
請問改變了甚麼?
看看惠來路與市政北七路那道路清空
路人有專屬的行人燈號
這部分跟東京大阪的沒啥不同
事故率也不高
為啥日本東京都大阪都能做
他們也沒照抄美英德
效果不是有目共睹嗎
人家的因地制宜做得那麼成功
死亡率不高 結果我們還在那邊讓讓讓
行人帝王條款 這到底是在蠢啥
不要再用禮讓這種東西當說詞了
Sapiens~ wrote:
拜託 禮讓行人是基本...(恕刪)


新加坡 行人可沒絕對帝王 誰違規誰負責 沒行人我最大一說 .. 行人闖紅燈致他人撞上 陷人於不義 有誣陷罪的

HHLZR wrote:
Sapiens~ w...(恕刪)


我從小住新加坡長大才回來
新加坡就是行人優先好嗎 
如果行人在斑馬線上 有闖紅燈造成責任
主要事故責任還是在汽車上 當然行人也會有對於違規責任
這和台灣並沒有差多少

而且新加坡可不是每個街口都有行人燈號
這和台灣一模一樣
如果在沒有號誌的斑馬線撞到穿越的行人 那就是汽車全責 而且很嚴重
因為本來就應該慢速通過甚至完全停止在行人穿越線前

並且住宅區和學區 開30大家就是開30 從沒看過有人開超過

如果你說隨意一條沒有斑馬線的馬路有人闖過去 那當然是行人的錯 這點無條件支持啊

但拜託 台灣是乖乖過馬路也能被撞死好嗎
chtomea
新加坡記得要買一台車還需要擁車證,而且這還不是永久的持有之前看過新聞有說,新加坡買一台車跟買一棟房差不多所以有去過新加坡的都知道,以新加坡人口跟他的國土面積來說是地狹人稠,但馬路上感覺不會很擁擠
formal0328 wrote:
哀~讓行人是對的 這...(恕刪)


台灣何時沿用世界的道路政策了?
單純道路設計 和對於汽機車不讓行人的違規取締力道完全不一樣
就是從以前到現在都自作聰明 搞出自己一套因地制宜的交通政策
並且以車為本去設計道路 才會到現在行人死亡率居高不下好嗎

你隨便找馬路人一條路的路寬就知道 不去把路寬變窄讓駕駛難開難加速 而是把路做的又大又直
再教導人民 行人要注意大車 要退至旁邊

這種以車為本的思考久了 讓台灣人真的因為汽機車和行人應該放在同個水平看事情

拜託行人多脆弱好嗎

你確定東京大阪有因地制宜過什麼?
人家的標準和歐洲並沒有不一樣 
路寬 行人防護和號誌 全部都是國際標準
什麼叫沒照抄歐美 人家就是把歐美那套搬過來
再把更用心在行人安全這方面好嗎

人家無條件禮讓行人 用路人絕對依照時速內開車 快一點點都不可能
只要有行人站到無號誌的斑馬線旁 絕對直接停讓
在停車再開前 100%會停止 讓速度不至於造成死傷

而且東京不是每個街口都有號誌勒 
你人一站每台車覺得不敢在你還沒過之前開 就算塞車也一樣


台灣才是最獨特的那一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1fyBZ0Ww1HQ
或許這是特例 但這不就是前面說的問題?
法規到最後是在你掛了幫妳爭取一些身外物
可以一直把焦點放在車輛 一直攻擊他們為什麼不禮讓行人
問題世界百百種人 有的人守法有的人不守
第一輛守法但後面不守法 能怎辦
就算人車分離 還是一樣會有類似狀況發生 但最少頻率應該是能降低的
HHLZR wrote:
日本行人 不鳥救護救災車輛的....


惡劣至極!
formal0328 wrote:
看看惠來路與市政北七路那道路清空
路人有專屬的行人燈號
這部分跟東京大阪的沒啥不同
事故率也不高
為啥日本東京都大阪都能做
他們也沒照抄美英德
效果不是有目共睹嗎
人家的因地制宜做得那麼成功
死亡率不高 結果我們還在那邊讓讓讓
行人帝王條款 這到底是在蠢啥
不要再用禮讓這種東西當說詞了


東京大阪也沒有到處都是人車分離
也是只有部分路口有
台中的人車分離燈號都是特定時段才有(目前我知道的)
比你先進的國家都沒有全面實施
必然有它的問題存在
而且一樣沒做
那些國家的死亡事故就是比你台灣少
台灣人不應該檢討一下開車方式?
行人在路上本來就是弱勢
除了一些很離奇的
你有看過幾起汽機車撞行人是駕駛與行人都死亡
(這裡指的是撞擊當下,不是撞完人又去撞到其他而重傷死的)
而且這法條先進國家都有
反而到台灣被稱行人帝王條款

先說一下
禮讓行人這一條
民國60幾年時就有了
在94年12月修正獨立於第二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異動理由
原條文各款均為汽車駕駛人應減速慢行之規定,惟第二款後段為行人穿越道優先路權之規定,為讓行人能夠信賴斑馬線,除加強取締未讓行人優先通行的違法車輛外,應將現行條文第二款後段之規定單獨移列為第二項,且罰鍰提高至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如此修法、執法雙管齊下,才能樹立行人穿越道的安全性和權威性。

最近一次
113年4月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可以比較一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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