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速公路塞車重要元兇「佔用內車道」

herblee wrote:
論文哥 的論文 經系統辨認皆為瞎掰....... (恕刪)









halo 論文哥 你講了10幾年了 一點動作也沒有

人家林俊憲 至少去表達了。


我一直在宣導一個事實 : 足速即可行駛於內車道,持續一直開不用回中線,警察不會開單。警察不開單,是因為並不違法



林俊憲覺得這樣不好,林俊憲認為不可以一直開內車道,應該要離開內車道,
所以林俊憲在封面上,寫了一個大標題 : 修法
至少林俊憲知道要 透過 "修法"



我100%擁護林俊憲要修法的權利。 就去修法
法條修成怎樣,我也擁護,我都照辦。


但完成修法之前
足速即可行駛於內車道,持續一直開不用回中線,警察不會開單。警察不開單,是因為並不違法



下面這段話是內政部寫的:


.
.
.




所以 林俊憲標題寫了大大的字 "修法"!





你這論文哥,也不做動作,竟然連基本的法條規定都沒看懂,自行亂解釋。
這是我最看扁你的地方,
我看 你去林俊憲團隊那邊,學習一下法條閱讀吧,林俊憲幾句話就講的清清楚楚,
聽部長的回話,能理解部長也是知道關鍵所在(部長用字更精確)。

就你論文哥還在落落長瞎掰。
快去跟林俊憲助理討教一下吧,去~~~



當然 還是會有好奇心重的幼稚園小班同學提問:足速是多少? 如何認定足速啊?
我還是一樣說; 別急 等你大班的時候 老師就會教了喔





結論 :
論文哥 說......林俊憲不對,部長不對,警察當然更不對,內政部更更更不對,大家都不對,就我論文哥在01上寫10幾年的 才對。

論文哥 論文哥 世界上只有你懂 就你最強 ~~!!!!



我再宣導一個事實,用來提醒大家。
足速即可行駛於內車道,持續一直開不用回中線,警察不會開單。警察不開單,是因為並不違法
herblee
herblee貼的是法條原文?比對的是和法條是否一致!從來是對"法"不是針對某某人?您從不比對法條?也找不出任何一條法條做為法律依據?卻可以訴諸權威某人?忽視論證文字本身有無證據?無視邏輯前後因果
breeze01
herblee,網路言論自由,您盡可揮灑法律「創見」。然歷經多年,主管機關、行政機關、司法實務立委諸公,無一採納,連腳注都不值一賜,則所謂見解實與同人小說無異,惟同人小說尚有讀者共鳴,您呢?
高速公路內線齁...
老實跟你說...你用GPS開速限+5 (對..不要再扯甚麼你的速度不是真的速度之類的,就是GPS速度..)
我試過台中台南在假日這樣開. 我9成5以上都在超車..
少數有後車超越我, 以及遇到真正的慢車我切到中線超過去

遇到後面有車, 也不用特別讓道, 但是要創造給後車安全超車的空間
比如說她切到中線, 我會稍微慢一點打開車縫讓他超過去. 之後再提速
比如說有中線車跟我並排. 我會加速到後面車縫打開讓後車超過去


有次看到我的前方車輛. 真的夠標準..內線超車就回到中線, 遇到中線龜又切到內線
切來切去像個白癡....沒比較安全也沒比我快多少...

高速公路塞車重要元兇..是慢車(真正慢的那種) + 喜歡關門的白痴
但是這些人不見得只開在內線
atoss888
閃閃躲躲...就問. GPS車速開速限+5 有妨礙到甚麼法規 阻礙麼交通? (我是猜說你會寫一大段然後還是不敢正面回答. 等這看)
Arcus0827
真的,常開高速公路看到一些愛變換車道鑽來鑽去的,沒多久還不是被我穩定開在內線追上?真要快,只有違法走路肩持續超才有用!
解決之道 很簡單
現行的高速公路
上面再蓋第二層高架道路
第二層的 限行自小客車
無速限
交流道只有三個 台北 台中 高雄
上層 隨意爽飆 絕對不會塞車
下層 不管哪一車道 你要用啥最高速限霸佔 都沒有人會管你
atoss888
這就對了.所以交通不可能不塞車的.
抱歉,小弟今天比較忙,現在才看到這篇。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70樓
breeze01
可憐的herblee.... ..林俊憲不對,部長不對,警察當然更不對,內政部更更更不對,大家都不對,就你論文哥在01上寫10幾年的 才對。 嘴硬瞎掰人 阿 你如果想學 去問林俊憲助理 去啦
breeze01
可憐的herblee.... .. 你寫得再多,把法律條文堆置在一起,也無法改變你絕對是瞎掰的事實。你如果真心想學懂, 去問林俊憲助理 去啦
herblee wrote:
一再貼這些依法無據的東西,並無法改變高管規則8-1『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亦無法變更「最高速限標誌限5」此設置規則185條現行法規所定義之"行車時速之限制"
2026-02-28 10:25

herblee你別鬧了,我貼的東西都是官方的,會看起來很亂是因為你herblee不斷出現跟大家說:「全世界都是錯的,我herblee才是對的」,你已經在mobile01論壇這樣十幾年了。

在mobile01論壇法規見解跟官方相同者都必須要被herblee大法官用文字不斷制裁,我已經被制裁半年有了,因為我的法規見解跟台灣法官、台灣高公局相同。

herblee大法官上一次開庭制裁我是在這篇超車道速限提高10公里解決超車道佔用.


====我是分隔線====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70樓
herblee
繼續造謠herblee沒說的製造稻草人?不敢提法規!怯於對照法條?不斷運用網路上的聚眾手法?問題是試圖運用從眾效應Conformity effect去營造多數影響進行促銷制約?根本無法改變法律規定
諸葛小花
herblee 趕快去找官方。請不要一直在網路上貼錯誤訊息。
herblee wrote:
高管規則8-1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設置規則185條定義「最高速限標誌限5」"行車時速之限制"都是官方法規不是herblee自創,無論依法判決依法行政都必須依據法規
2026-02-28 14:24


herblee你趕快去找官方啦,整天在這論壇亂解釋法規。


====我是分隔線====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70樓
用低速行駛外車道有多爽知道嗎?

自從在高速公路上被拍一張紀念照後,
我現在都時速80開在外車道,
發現只要車道置中開下去,
基本上可以拿零食出來吃吃喝喝了!
前面都不會有車,有車也是離我愈來愈遠...
沒有超前車的聚精會神...
沒有頻繁內線中線切來切去的麻煩...
一趟北高開下來神清氣爽...
重點是時間也多不了半個鐘頭.
倒是很多大學長應該是很不爽我......

現在連市區我都這樣幹了,除非外車道機車太多...
各位別罵我,是這個國家教我的
用真名 wrote:
用低速行駛外車道有多爽知道嗎?


好像有點道理
這樣買車買馬力100的就好了
插隊仔才是最重要的
breeze01 wrote:
我一直在宣導一個事實 : 足速即可行駛於內車道,持續一直開不用回中線,警察不會開單。警察不開單,是因為並不違法。

明明 林俊憲 和你說的相反
第二個 速度限制
不要認為說我就開速限100 我就可以
在這條車道上一直開 不要有這種概念


breeze01 wrote:
林俊憲覺得這樣不好,林俊憲認為不可以一直開內車道,應該要離開內車道,至少林俊憲知道要 透過 "修法"

我100%擁護林俊憲說要修法的權利。 就去修法
法條修成怎樣,我也擁護,我都照辦。

說要修法 ? 誰 ?
高速公路塞車重要元兇「佔用內車道」|林俊憲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3Xxu8yxhqZ4
整段影片從頭到尾 沒看到林俊憲 說出 『修法』這兩個字
他只說
你只要把小車的內車道管理

他只說 管理 , 沒說 修法



為什麼 ? 因為 高管規則 為 法規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定義法規命令為「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依據那一條法律授權 ?
處罰條例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高管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高管規則8-1超車道路權)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高管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的法規命令(高管規則) , 根本就不是"修法"的法律(處罰條例)層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規定各機關得依法定職權或法律授權訂定命令。
法規命令位階低於法律,位於中華民國法體系中的「第三層級」(憲法 > 法律 > 法規命令),
法規命令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或職權訂定。其內容不得牴觸法律與憲法,主要針對不特定人民的通用事項作出細節性、技術性規定,若牴觸上位法律(處罰條例33-2: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屬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明文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及分別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第1項「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處罰條例33-2: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breeze01 wrote:
所以 林俊憲講"修法"!
你這論文哥,也不做動作,竟然連基本的法條規定都沒看懂,自行亂解釋。
這是我最看扁你的地方,
我看 你去林俊憲團隊那邊,學習一下法條閱讀吧,林俊憲幾句話就講的清清楚楚,
聽部長的回話,能理解部長也是知道關鍵所在(部長用字更精確)。

就你論文哥還在落落長瞎掰。
快去跟林俊憲助理討教一下吧,去~~~

基本的法條規定都沒看懂 ?

他並沒有說修法 ! 那明明是法律已經授權出去交通部會同內政部的事!

對不起
林俊憲所說的 , 就是 現行法規 !
也就是說這種沒有在超車的時候
你去佔用內車道 也就是所謂的超車道
(就是依據現行法律處罰條例33+標誌+現行法規命令8-1-3本文規定)
他有廢棄本文規定嗎 ? 沒有 ! 仍然是依據本文超車者取得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 !

或者你在超車道行駛過慢這種狀況
(這就是現行法規8-1-3但書 得以最高速限(標誌限5)行駛(依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律條文中的「得」字通常象徵賦予行政機關(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裁量權」,
意指機關(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可以」選擇作為(做)與「得不」為(不做為)的選擇空間。
被法條授予「得」 (May):可以、有權力選擇。與「得不」 (May not/May choose not to)兩種選擇的可能
「得不」通常隱含於「得」字中,表示機關有自由決定「不」去做某項行政行為的空間務。
得以後面是接的是"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 得以後面不是接"駕駛人" !

最高速限是什麼 ? 是標誌「限5」! 是車速限制 ! 依限行駛 那來的允許 ?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非使用權利),不得超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2 :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明明駕駛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 那來得遵守了速限就得以佔用車道 ?????

得以最高速限(標誌限5)行駛(依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意味有「得不」高管規則5:最低速限(限6)-最高速限(限5)行駛於內側車道


breeze01 wrote:
聽部長的回話,能理解部長也是知道關鍵所在(部長用字更精確)。

這沒有問題 但是佔用的問題 我們可以來研究

使用權 和 速度限制 要分開

法條就已經 分開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路權)是被法律授權使用車道 VS 限縮解釋的但書(最高速限依限行駛的義務)
先取得路權,有了使用權利, 小型車才有可能發生依限行駛的遵守義務
本來就是不同的規定,權利和義務本來就是分開的
法條白紙黑字
高管規則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應依什麼意思 ? 強制性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無裁量選擇
高管規則 8-1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我國法規對於超車道沒有第二種設定了! 我國並沒有最高速限道這種東西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標誌
我國根本不存在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種標誌
法諺 『法律明示其一, 排除其它" 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意指法律條文明確列舉某事項(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時,通常就意味了排除未列舉的類似事項(最高速限行駛),是解釋法律用語和範圍時的常見原則 。
法諺「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Casus omissus proomisso habendos est)對於『車道之使用』,未被法律條文明確列舉之事項(最高速限行駛) , 即非法律效力所含括 。
有被法律條文明確列舉之事項(最高速限行駛)是在8-1-3但書的速限規定! 其法條構成要件是 小型車 最高速限 , 根本沒有駕駛人
不知道是如何 由 小型車 變出 法條沒有的 用路人/駕駛人?

不知道是如何 由小型車最高速限 變出 法條沒有的 駕駛人行車速率?

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 完全沒錯, 相反 !但這不是”車道之使用”(路權),這是車道之限制

最高速限是什麼 ? 是標誌「限5」! 是車速限制 ! 依限行駛 那來的允許 ?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非使用權利),不得超速。


但為但書,但書( provisoclause )乃法條中本文之下,指出例外、附加限制或附加補充,而以「但」字開端之文句,其係從日文移用而來,目前為法規條文上特有之名詞 。為避免法律的例外規定破壞了它的原則規定,故但書宜慎重處理。
此但書句式為「但... ...得」。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速限)。
依據
"立法程序與技術"(2014) 一書 (五南圖書)作者:羅傳賢 (經歷: 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178頁的第五種 但書 型式
該書 176-178頁, 對於但書「句式 」有清楚的區分為 5種之說明
1 .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得」。
2 .隱含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在此限」。
3 .明確例外相反並肯定指示性質之但書:句式「但有...者依(從)其....」
4 .限制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以... ...為限」。
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何種「句式 」為例外? 何種「句式 」為 限制 ? 何種「句式 」為"附加補充性質"? 皆條列得很清楚

此但書並不是推翻本文"超車道", 而是 附加補充規定
但書係屬特別法規定,特別規定不應過廣,故應限縮解釋。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
所以限縮解釋,但書是禁止類推擴大解釋的!
明文在但書規定就是"速限"! 什麼狀況下適用那一面速限標誌 !
根本不能把一面速限標誌說成是用路人的車速 !
但書是補充「行車時速之限制」遵守那一面 "速限標誌"
前方還有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規定的『路權』(車道之使用)並沒有改變 !

但書限縮解釋,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但書的明文規定就是 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限5標誌)
,8-1-3但書主語為小型車 , 不是駕駛人 ! 小型車得以依限5標誌(最高速限)行駛 , 不是駕駛人踩出那一種車速能變出路權?!
主語小型車 和 駕駛人無關 , 因為是設定那一款車種的速限 !
但書的前半句條件(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因此不可能解釋為什麼用路人/駕駛人?


道德勸說 插這麼多面也沒有用

法條有沒有寫 ? 有

依上述法條,『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法規授予超車者擁有內側車道路權
標誌 的作用在呼應 高管規則 8-1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也就是 《超車者: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法規指定去使用這個車道 !

法條有 卻不執法 ? 當然淪為 道德勸說
所以 林俊憲 要求 陳世凱 要管理 ! 法律已經授權給你 ,都在你的權責之下
breeze01
herblee 嘴硬瞎掰人,請看林俊憲影面封面大標題,及內政部2022年的訊息。我建議您可以洽林俊憲國會研究室,去跟助理學習一下如何正確閱讀法規。 倘你對林俊憲寫的標題有意見,請洽林俊憲國會研究室
breeze01
對了herblee ,這個影片在油管上,截至目前有一千多個留言,你去,聽聽網友是如何解讀這個影片 ?聽聽網友是認為林俊憲在表達啥? 你herblee快去那邊洗板吧。還在這邊嘴硬瞎掰~~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9)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