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行政訴訟中)10.24更新

劉奕兒612 wrote:
用點腦你說慢車道就是...(恕刪)


道安98條之所以要在第一項但書,就是他這一條的規定可能會有別於其他條的用法
而且他所述的不含.....,也僅止於車道數計算
並沒有說慢車道不能被視為外側車道

所以你拿98條的但書去套102條,整個都亂七八糟的
而且102-2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有沒有,這邊車道數又突然把慢車道算進去了

懂嗎,法條不是你這樣看的


然後民國6x年的函釋真的不要一直提
50年前的東西,現在法條都改幾十次了
道安102是在民國95年才改成現在的樣子
更之前的寫法是
「三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五 四車道以上或同向二車道道路,欲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公尺
  前換入外側車道或右轉車道...。」
這樣子寫,當然會有快車道右轉跟慢車道直行的衝突問題啊
劉奕兒612
無關?102-1-8去看清楚好嗎?
assassin2250
嗯?你怎麼不跳了??我還在等你繼續跳針的說
劉奕兒612
很多法官 車鑑委員都是清醒的喔 哈哈
傲笑憐
那位法盲世界唯一清醒的偉大先知,普通人是無法理解的,建議直接拉黑[啊嘶]
assassin2250 wrote:
而且102-2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既然大大提到了前項第二款,我們就來看一下

102-1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劉奕兒612
一條路有兩個外側車道喔?你為什麼不敢回答???因為你回答就露餡自打臉了 哈哈哈
劉奕兒612
右轉車道不一定是只有最外側有耶 難不成最外側左邊那條右轉道不能右轉?
一般道路來說,開「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應該道路狀況要兩三線道以上才合理
如下:


如版主所述開單現場如其他網友所附圖,的確有爭議!!





都不要去最右邊的慢車道右轉
在"外側車道"就可以右轉了
劉奕兒612
法條不就這樣寫?你在搞笑啥?>>>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skymoo
劉奕兒612 還是要看外側車道或慢車道哪條道路是在最外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交字第 695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度交上字第 406 號裁定

中午吃飽無聊翻翻,又翻到兩則

看來換個縣市,還是有一群法盲警察、法盲交通局、法盲法官啊
這群法盲法官的見解還都一致,真的是太可惡了

話說到底有沒有人可以找出一則相同情況但被判決處分撤銷的裁判書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交字第 64 號判決
哀,看來司法界的法官法盲真的太多了
從十幾年前就充斥北中南各地了
還在堅持:慢車道,不是外側車道。我也真的是服了。

畫有慢車道的內側車道,不管內側車道有幾線,都一定是快車道。
而且,不管慢車道的內側,有幾線快車道,也都一定在慢車道的內側。
這樣,你還是要堅持,畫有慢車道的慢車道不是外側車道。
不是沒得救,是各持己見,沒得討論。去當上法官或立委再繼續堅持吧。
A辣愛怕跑 wrote:
街景圖 是 上面...(恕刪)


由9樓的街景圖來看,那條路根本就沒外側車道,白線外那是路肩吧?因為少了一條邊線不是?
han888 wrote:白線外那是路肩...

你...哪個國家來的?

不知道台灣駕駛必須有裸視辨別10公分跟15公分的能力嗎?
有些人活的陰險卑劣,卻嚐盡了榮華富貴,就不要想死的心安理得!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