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











已丟

herblee您好,

關於中線路權的問題,你引用的這套「中線也沒有持續行駛路權」的理論,其實已經完全脫離台灣的法規現實了。


台灣《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明文規定:

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利用中線超車。

小型車應行駛於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即中線或外線)。

並賦予小型車在不堵塞時,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權利(但書)。

這表示:中線與外線就是小型車的法定「主要行駛車道」。只要依速限行駛,小型車當然有權在中線持續行駛,這不需要什麼額外的「暫時利用」理論來解釋。


你提到的「v2-v1=10」或「較慢者須去外線」,是用來處理「爭道」或「超車」時的比較原則,而不是用來否定小型車原本就擁有的中線行駛路權。如果連中線都不能持續行駛,那全台灣的小型車除了超車時能進內側、慢速時去外側,平常到底要開在哪裡?難道都要懸浮在半空中嗎?

至於維也納公約,它確實強調「靠右行駛」的精神,但這不代表在三車道的道路上,中線就變成「僅供超車」的禁區。台灣法規已經將中線劃定為小型車的合法常態行駛空間,這才是駕駛人每天上路遵循的依據,而不是那些去脈絡化的公約條文。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70樓
bbboywind
herblee 你8-1-1的錯誤是,你所謂的「暫時利用」的標的物車輛是慢速車。8-1-1只在講慢速車並非所有車輛。你不要故意不看前文只看你想看的。非慢速車開100/110就可以一直開中線。
諸葛小花
本文串70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01車神提倡超速者有路權, 其他的全都沒有路權, 跟某聯盟理念相似
herblee
doremicheng 您在奧地利被開單,是因為沒買Vignette,也沒注意接近Salzburg之前,路邊已經更換為奧地利國道標誌,然後再出現需要Vignette的收費標誌,
herblee
這時還有機會,因為前方是休息站Walserberg,那裏有殼牌石油的加油站能買Vignette, 或是立刻上網在線上購買, 沒買Vignette受罰和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的道路規則應該沒有關係
2025最佳笑話



已丟

herblee您好,

這你不用擔心,我們寫的東西邏輯差異那麼大,應該沒人會把你跟我搞混。


你堅持「內側車道無持續使用權」、「路權隨時會消失」,還有一套獨特的「中線也不能持續行駛」理論,這都是herblee的獨家招牌。


我這邊則是堅持「依照法條明文、符合條件即有權利」、「中線是小型車法定行駛車道」這種比較貼近台灣法規與判決實務的看法。


想了解herblee到底在講啥可點下列超連結:
1.都說台灣交通沒救,別不信
2.高速公路超速的人會檢討自己嗎
3.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4.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
不想爬文的請看本文串70樓懶人包。

(靠北,用太多複製貼上了,剛回頭一看才發現我前面key錯打成2024,後面引言又直接貼上2024)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70樓
諸葛小花
herblee 啊?誰不正視法律條文?大家都有看啊,是你自己看完瞎解釋+到處PUA人A,herblee神還沒睡醒?
諸葛小花
本文串70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herblee wrote:
《關於中線路權的問題,你引用的這套「中線也沒有持續行駛路權」的理論,其實已經完全脫離台灣的法規現實了》法規白紙黑字8-1-1『暫時利用僅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也能說成你引用的理論?脫離現實?
2025-12-29 12:40

herblee
《至於維也納公約,它確實強調「靠右行駛」的精神》?公約的條文說成"精神"?公約第三條: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道路規則)之規定。本國法律說成精神?
2025-12-29 12:50

herblee
《中線就變成「僅供超車」的禁區。台灣法規已經將中線劃定為小型車的合法常態行駛空間》這是毫無路權概念?混淆通行權VS路權?路權是第四空間『始用車道時間』的授權,超越前車時暫時使用,暫時利用並不是禁區!
2025-12-29 13:04

herblee
《你提到的「v2-v1=10」或「較慢者須去外線」,是用來處理「爭道」或「超車」時的比較原則,而不是用來否定小型車原本就擁有的中線行駛路權》您自認的路權根本就不是法律定義的路權!8-1-1明文暫時利用
2025-12-29 13:07

herblee
法規白紙黑字高管規則8-1-1明文『暫時利用』!已經明文『+利用』暫時授權的是第四空間的使用時間, 超出「暫時」,就超出法律授權之外,而利用..某某車道指定授權使用那一條車道,怎會誤解為禁止的禁區?
2025-12-29 13:25

herblee
《並賦予小型車在不堵塞時,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權利(但書)》明明設置規則85條:"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限制!限制車速行駛!是"依限行駛"毫無授權行駛的含義?其車道之使用已授權於本文
2025-12-29 13:58

herblee
明明上方高管規則8-1明文: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即本文規定超車者取得路權!我國根本沒有任何標誌寫但書的內容,因此但書屬於法條所述之無設置者,該速限規定不適用於車道之使用
2025-12-29 14:33



我還沒認識herblee神您之前,根本不知道啥是v2-v1呢,也不知道啥是維也納公約,也不知道原來台灣法官跟高公局都不懂法。







下面截圖是?








已丟

herblee您好,

你這裡還是陷入了對法規文字的「斷章取義」與對路權概念的過度演繹。我一條一條拆解給你看:

一、中線只能「暫時利用」?你看的是哪條法規?

你引用的《高管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8-1-1)主詞是「大型車」。原文是:
「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這條是規範「大型車」的,因為大型車本來就只能走外側,所以中線對它來說確實是「超車時暫時利用」。


但我們現在討論的是「小型車」。小型車適用的是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8-1-2):
「小型車應行駛於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
這句話的意思是:除了內側是超車道外,中線與外線都是小型車的合法行駛範圍,並沒有寫「暫時利用」這四個字。你把規範大型車的條文拿來套在小型車身上,說小型車也不能持續走中線,這就是典型的張冠李戴,完全脫離法規現實。


二、維也納公約是「精神」還是「國內法」?

公約第 3 條確實要求締約國的國內法「實質上符合」公約規定,但這正說明了:實際運作要看「國內法怎麼寫」。

既然台灣的國內法(高管規則)已經針對小型車寫明「應行駛於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中線+外線),那就表示在台灣,小型車持續行駛中線是符合我國法律架構的。你不能跳過國內法明文,直接拿公約說「我有公約撐腰,所以台灣法律寫的不算」。在台灣開車、執法、判決,依據的都是《高管規則》,不是維也納公約原文。


三、關於「依限行駛」與「授權」

你又回到「最高速限行駛是限制、毫無授權含義」的老調。我再強調一次:
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但書的句型是:「小型車…得以…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句話本身就是授權(得以行駛),速限與不堵塞是附隨的條件。你硬要把「得以行駛」刪掉,只看「依限行駛」,那是你個人的閱讀選擇,但改變不了條文授權的事實。


四、「無設置者」的曲解

你說「我國沒有標誌寫但書內容,所以但書屬於無設置者」,這邏輯更是荒謬。

《高管規則》第 8 條第 1 項是一個完整的「標誌解釋條款」。也就是說:當主管機關設置了「車道線」與「速限標誌」後,第 8 條整條(包含本文、各款、但書)就自動生效,用來規範這些標誌下的行車規則。

難道你要在路邊插一支牌子把整段法條印上去,法條才算生效嗎?法律不是這樣運作的。標誌(速限牌、車道線)存在,法律(第 8 條及其但書)就隨之適用,不需要把但書文字印成路牌才叫「有設置」。


結論

你把針對大型車的「暫時利用」套到小型車頭上,宣稱中線也不能走。

你無視「得以行駛」的授權文字,堅持但書只有限制。

你誤解法律適用的機制,以為沒把法條印成路牌就叫「無設置」。

這些都是對法規的誤讀,實在不需要把這種誤讀包裝成什麼高深的路權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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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葛小花
本文串70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herblee wrote:
最高速限110得以行駛內側車道,中線車道,外側車道,所有主線車道, 這"最高速限行駛"是依限行駛的限制!根本就不是法律指定馬台車去那一條車道的"路權"不是車道使用的規定!到底誰法盲?亂解釋法規還不自知
2025-12-29 14:40


herblee神,當法官見解、高公局解釋函、AI解析、鄉民回答都一致的情況下,您為什要說出這段話呢?您現在的意思是說大家全都法盲?只有你herblee才懂法?

我先截圖起來等您回應,畢竟你多年來不斷說法官是錯的不懂法,高公局也是錯的不懂法,鄉民都錯了不懂法,AI有BUG不懂法,現在我懷疑您說我們全都是法盲,只有您才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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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葛小花
本文串70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herblee神,好心提醒你一下,台灣是有言論自由沒錯,但不代表說話不用負責任喔,你在01論壇上不斷說法官見解、高公局解釋函是錯的,你才是對的,一開始我看到這言論後只是笑笑帶過,直到你不斷引言我或跑來留言繼續跟我胡扯你的法規見解後我才去查證的,查證後發現你確實在玩"全世界都錯只有你對的遊戲"且已經很多年了,一開始我還想說你可能是孤單寂寞覺得冷要找人聊天就繼續回應你了,我也叫你去玩"麥塊我的世界"會更妥當,在那裡你也是創世神,全世界都必須聽你的,但你不會影響任何人,單純就是做你自己,可是你並不領情,你反而是開始不斷的狂洗留言對我述說的你法規見解,也因為我查證過我知道你完全是錯的,我也翻出法官或高工局解釋函...等資訊給你看,主要是想要點醒你,但你卻是如下列截圖這樣回應我:




你想要不斷說"herblee才是對的"我是沒有意見,但請你自己去開樓發文,請不要在別人的樓層亂入傳教,你這行為只是不斷在拉低01論壇討論水平,且大概只剩01網路管理員可以制裁你了,根據我在其他論壇打混的經驗來看,你這行為或是講法盲之類的用詞是不會被告沒錯,但基本上高機率會被水桶(01是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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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葛小花
本文串70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herblee wrote:
國一五甲交流道372K至漁港路373K80,漁港路373K以南60,國二大園交流道1K以西80,國道5號坪林15K以北80,國8南133區道4K以西80,國10仁武交流道6K以西80,皆非90?
2025-12-29 17:55

已丟
herblee您好,

你列的這些路段,正好證明了「應依標誌」的靈活性,以及法規適用的層次感,而不是你說的死板板。


這些路段證明了「標誌優先」
高管規則第 8 條開宗明義就是「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當特定路段(如國道末端、銜接市區段)因為線形或車流需求,設置了低於 90 或 100 的速限標誌(如 80、60),駕駛人當然要遵守現場標誌。這跟我們討論的「內側車道使用規則」並不衝突,反而是在印證法規架構的運作。


但這不代表「90」這個數字沒意義
你列這些例外,是為了反駁誰?如果是針對「高速公路最低速限」或「內側車道車速」的討論,那高管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但書講的「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就會隨著你列出的這些標誌而變動。

在速限 110 的路段,內側合法行駛速度就是 110。

在你說的速限 80 路段,內側合法行駛速度就是 80。
這正是「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這句話精妙的地方:它會自動適應現場標誌,而不是寫死一個數字。

所以呢?
你舉這些例子,只是想證明「不是所有路段速限都是 90 以上」,這點沒人反對。但這跟我們爭論的核心——「小型車在符合該路段速限(無論是 110 還是 80)及不堵塞條件下,是否有權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完全無關。
無論速限是 110、100 還是 80,只要小型車符合該路段的標誌速限且不堵塞,第 8 條的授權(得以行駛內側)就依然有效。你舉再多不同速限的路段,也推翻不了這個授權邏輯。

AI你到底會不會?蝦米咧舉例?他不是一路都在立法嗎?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70樓
諸葛小花
本文串70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herblee wrote:
《你堅持「內側車道無持續使用權」、「路權隨時會消失」,還有一套獨特的「中線也不能持續行駛」理論,這都是herblee的獨家招牌》對不起,這句話是諸葛小花 說的!而路權來自於法規!法規有授權就能使用,
2025-12-29 22:11

herblee
法規沒有授權?超出授權範圍?或法律收回路權,當然是喪失路權!無路權當然有禮讓的義務!路權依法律規定何來隨時消失?能否進入中線車道是依據路權,同樣是取得法律許可授權為擁有路權,當然能夠使用中線車道!
2025-12-29 22:16

herblee
當下的法律事實無法涵攝法條構成要件「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線車道)超越前車」當然是未取得路權,當然有禮讓離開的義務!根本和持續不持續無關!這是法條的白紙黑字,怎麼會是herblee的獨家?
2025-12-29 22:25


herblee神你看看你,又在甩鍋了,法官、高公局、AI、鄉民、我對這條法規的見解全都一致,我或是其他鄉民也跟你說過了,你的法規見解是錯誤的,你不聽就算了,你還不斷在01論壇上說我們才錯,你herblee才是對的,這些內側車道沒有持續使用權、路權隨時會消失的來源全都是由你herblee亂解釋法規後才誕生出來的喔,現在還敢說是我說的呢。








已丟

herblee您好,

先把幾個概念整理一下,其實你自己寫的內容,已經在幫忙證明「路權會隨條件變動」這件事了。


一、「路權來自法規」這點大家都同意

你說「路權來自於法規!法規有授權就能使用,沒有授權或超出範圍就喪失路權」,這句話本身完全正確,跟前面講的「路權不是永久持有,而是隨事實條件變化而生滅」是一樣的意思。唯一差別只是用語上,你不用「隨時消失」這四個字,但實際描述的狀態就是:條件沒了,路權就沒了。


二、「暫時利用中線超越前車」是針對大型車,不是小型車

你現在引用的「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出自《高管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主詞是大型車:

大型車要走外側車道,只能「暫時利用」中線超車,所以大型車在中線的路權確實是「暫時的」。

但小型車適用的是第 2 款:「小型車應行駛於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也就是中線+外線是小型車的一般行駛車道,並沒有寫「暫時利用」。你把大型車的「暫時利用」搬來套在小型車身上,才會得出「中線不能持續行駛」這種結論,這部分才是你個人的獨家解讀。


三、「能否進入中線」和「當下是否要禮讓」是兩個層次

你說「當下事實無法涵攝『暫時利用中線超越前車』,就是未取得路權,當然有禮讓離開義務」,這一段放在『大型車想進中線超車』的情境裡沒有問題:

沒有要超車的大型車 → 不符合 8-1-1 的「暫時利用」構成要件 → 沒有中線路權 → 應回外側。

但你現在把這套邏輯整包搬到「小型車在中線」身上,就會出現法條主體錯置的問題:

小型車本來就依 8-1-2 取得中線行駛路權,不需要用「暫時利用」去涵攝。

是否要禮讓、變換車道,是在已有路權的前提下,依其他規範(超車、車距、安全)調整行為,不能一概說成「未取得路權」。


四、為什麼說是你的「獨家招牌」

內側「永遠不能持續行駛」、中線「只能暫時利用」、路權「只認單一瞬間、非此即彼」,這一整套組合,是你在 01 上長期堆疊出來的一套詮釋。

法條原文是分車種、分車道、再加上但書條件來配置不同情境下的路權,你則是把「大型車的暫時利用」與「小型車的中線行駛」混在一起,再加上自己的路權哲學,因此才會被形容為「herblee 的獨家招牌」。這並不是否認「路權源自法規」,而是說你對法規適用對象與條件的組合方式,和一般解讀差異很大。


換句話說:

「路權來自法規、要件不符就喪失」這點,雙方立場沒有不同;

真正的落差在於:你把不同款、不同車種的條文混用,再延伸出中線不能持續行駛這種結論,這部分才是別人說的「你的獨家理論」。

======我是分隔線======

AI說的這點才是重點:
為什麼說是herblee的「獨家招牌」

內側「永遠不能持續行駛」、中線「只能暫時利用」、路權「只認單一瞬間、非此即彼」,這一整套組合,是你在 01 上長期堆疊出來的一套詮釋。

法條原文是分車種、分車道、再加上但書條件來配置不同情境下的路權,你則是把「大型車的暫時利用」與「小型車的中線行駛」混在一起,再加上自己的路權哲學,因此才會被形容為「herblee 的獨家招牌」。這並不是否認「路權源自法規」,而是說你對法規適用對象與條件的組合方式,和一般解讀差異很大。

這段話就是我說的:『這些內側車道沒有持續使用權、路權隨時會消失的來源全都是由你herblee亂解釋法規後才誕生出來的喔』詳細解說版本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70樓
諸葛小花
本文串70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慘喔,卡到陰。簡直是跟新聞版沒兩樣。

花哥,還是隨他去吧。
sagat
他的文我基本都懶得看,廢話一大堆,想洗腦別人可能還差點功力。
諸葛小花
sagat 他跟某些二輪前輩很像,只是二輪前輩不會這樣文謅謅講幹話,h神才會不斷用文法、專業術語包裝自己的幹話,但幹話終究還是幹話,不會因為包裝過後就會變成真理[笑到噴淚]
覺得左側是超車道的,不應該是去反應給交通部嗎?民主是討論的過程,不是執行。既然上面有這條法例,正常民主國家應該是先遵守,有意見就提出來討論。

一堆自以為正義的駕駛在高速公路上逼車就只是遲早害死自己而已。無論如何,開車最重要的不是安全嗎? 你都超速了,為什麼還要別人禮讓你?自己沒道德,你還有資格說什麼別人沒道德嗎?
sagat
因為在01超速是我的事,不算違規喔,吱吱
bbboywind
贊同!沒錯,我大聲的說只要立法是超車專用我絕對遵守超車專用,不過到時我也希望開放檢舉非專用車輛。然後我敢說會崩潰的將是同一群人。現在哪個超速仔逼車超車後,會自行離開內線去中線的。不就一直說在超車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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