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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blee您好,
關於中線路權的問題,你引用的這套「中線也沒有持續行駛路權」的理論,其實已經完全脫離台灣的法規現實了。
台灣《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明文規定:
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利用中線超車。
小型車應行駛於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即中線或外線)。
並賦予小型車在不堵塞時,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權利(但書)。
這表示:中線與外線就是小型車的法定「主要行駛車道」。只要依速限行駛,小型車當然有權在中線持續行駛,這不需要什麼額外的「暫時利用」理論來解釋。
你提到的「v2-v1=10」或「較慢者須去外線」,是用來處理「爭道」或「超車」時的比較原則,而不是用來否定小型車原本就擁有的中線行駛路權。如果連中線都不能持續行駛,那全台灣的小型車除了超車時能進內側、慢速時去外側,平常到底要開在哪裡?難道都要懸浮在半空中嗎?
至於維也納公約,它確實強調「靠右行駛」的精神,但這不代表在三車道的道路上,中線就變成「僅供超車」的禁區。台灣法規已經將中線劃定為小型車的合法常態行駛空間,這才是駕駛人每天上路遵循的依據,而不是那些去脈絡化的公約條文。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70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