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積分:338分
文章編號:93020305
kopin0720 wrote:
合法超車,這個前提,...(恕刪)
結論 a只要速度足夠,就可以合法開在內車道。
b後車如果逼車,後車會有紅單。
我說a :
實務上國道內車道速度足夠了,你一直開一直開一直開不回中線,即便前、後、右都沒車,並不會有紅單,從來沒有過。
我說b :
我開車在內線(或中線、外線,皆相同),如果我速度不足夠,其實只有警察能決定我速度是否足夠。
若在內車道我速度不足, 我誠心迎接警察的紅單,但,與旁車無關,旁車請墊墊。
當然,旁車你要開多快,也是你家的事,我也不會認為你超速,因為超速是你家的事,
以及是否超速事警察決定的,與我無關。
至於,你在我後面貼屁,我需要禮讓嗎? 靠
是要國道警察講一萬次嗎?

國道公路警察局 臉書 2017.2.9
·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
【#規定及罰則】
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同條第1項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同條第2項:「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款之限制。」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另按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說明】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三、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 #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呼籲】
本局在此呼籲駕駛人應遵守高速公路車道使用及速限相關規定,切勿超速行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勿占用內側車道,#應行駛外側車道」,本局將持續強化勤務規劃及警力派遣,並利用各項科技執法設備,嚴正執法,確保國道交通安全與順暢。
【#重申】
慢速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罰則如下:
一、時速逾80公里,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二、時速低於80公里,占用內側車道行駛,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三、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是不是需要要國道警察講一萬次?
針對一樓影片 我給出結論 :
(A)後面的逼車,紅單。
(B)前面的車,如果速度足夠了,不管前、後、右是否有車,就放心一直開在內車道吧,不用回中線的,不會有紅單。不會有,NEVER
個人積分:119分
文章編號:93021872
pc8801 wrote:
義務: 超越前方車輛後,只要有安全距離,就應該駛回原車道,不得持續占用
處罰金額:
違規占用高、快速公路內側車道,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處新臺幣 3,000~6,000元 罰鍰
警方不抓是一回事
但違規是事實
我查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
而第9款是「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你怎麼會拿未依規定使用路肩的法規來要求內車道的車駛回原車道?
另外我也查了所有相關法規,並沒有任何一條的內容是
「超越前方車輛後,只要有安全距離,就應該駛回原車道,不得持續占用」
該不會是你自己編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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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覺得影片這樣沒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