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支持廢除交通條例第七之一條連署!還我們祥和社會!

ggmet543 wrote:
檢舉人需每兩年一次,通過當地交通機關考核者,方具備準執法人員檢舉資格


剛剛看到,覺得大大思慮周延,我覺得不夠。
檢舉人需每兩年一次,通過當地交通機關考核者,方具備準執法人員檢舉資格
建議加入托福或雅思的成績標準?畢竟車牌辨識英文要有些程度。
心算也要超段位才具資格,因數字排列複雜難懂。
還有,智力測驗起碼要130以上,否則大家都說檢舉魔人腦袋有問題。

請問大大,人民去派出所報案筆錄時警察有沒有要求出示相關考核證明?是不是只有出示身分證?
警察有詳述誣告的刑責,交通檢舉也是一樣辦理就好。

還有還有,地檢署遞狀提告刑事犯罪時好像都不用這麼嚴格。
ggmet543 wrote:
建議修改條例即可,不(恕刪)

警政署和路政司目前是在研議修正
宙王 wrote:
你看你想?你有在現場(恕刪)




行駛於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被檢舉,表示那是大型車輛,只要懂一點法規,不用在現場就可以推敲出來了,你會問這種問題表示你法規懂沒幾條啊。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c.c.0110 wrote:
行駛於高速公路內側車(恕刪)

警方看過影片而你用猜的!不如你猜一下是幾公尺就行駛內側吧
再來!有幾位懂大型車碰到事故一定要從外側超車?何況你沒看到他寫僅剩內側車道可行駛嗎??笑死!
ryan00014875 wrote:
真棒,違規可以無限,(恕刪)


我應該沒說可以無限違規吧?
還是你哪邊理解有問題?
整棟樓看下來 您的回文最偏激
請理性討論 謝謝。
宙王 wrote:
警方看過影片而你用猜(恕刪)


呵呵呵呵!你也說警方看過影片嘛

為何會開出罰單呢?很近警方會開出罰單?還是又要說警方沒“裁量權”?
前幾天早上上班時,
一如往常要過馬路到中間的公車月台等公車,
我與前面的人大約間隔不到兩條斑馬紋的距離,
這時一個戴著瓜皮帽(帽帶未扣)的機車騎士,
右手控制油門,左手拿手機眼睛盯著螢幕,
從我與前面行人中間的縫細穿越呼嘯而過,
當下真的在心理問候他的媽媽是否安好,
請問一下,這樣算是什麼特性呢?
我是A-Shin
考核很合理阿.
garfieldp0 wrote:
考核很合理阿.(恕刪)


快去提案連署
本篇觀看次數高達8萬
再加上FB大力推動
結果連署才8千多⋯
看來很明顯
大多數的人還是支持檢舉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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