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肇逃了(4685-F6雅歌)(判決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一千元折算一日)

拘役50天

or

易科罰金5萬


見鬼了,要殺人的,看這篇喔!
我來上個香 台灣法律已死 請節哀 噹.........回音
好瞎的判決…在台灣感覺遇到這樣真的只能自認倒楣了嗎?
小弟人在國外…看到這樣的事越來越多…真的不太想回來了…

南區小許 wrote:
我那時是在提告後,偵...(恕刪)


我當時並不住在戶籍地址,警察有留我的連絡地址。而我不太記得到底是地檢署發的傳票先還是和解委員會先,兩者都有雙方的姓名、電話、地址。對方是肇逃,所以我也是到了這兩份文件才知道對方是誰。

只是地檢署那個寄到戶籍地址去,也沒人通知,所以我根本不知道要去(傳真去了兩次居然都沒改真是誇張)。而調解的部份,則是寄到我的通訊地址。

至於調解成不成立的證明書,因為對方三次都沒來,只想私了,因此算是不成立,但我沒收到任何的調解不成立的文件。
真的很扯..
警方聽起來就不想為人民服務的樣子!
法律己死..真的!

我覺得當初應該要告殺人未遂才對!不知道可不可以!
看到判決
真的為台灣司法感到寒心
完全不符民眾期待
像這種一直在違法的人
應該要重判才對
跟朋友砸車竟然朋友不詳.....
會判成這樣原因一定很複雜:

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問題是:「毀損」跟「肇逃」哪裡相牽連?
應該要個別論罪!這個新聞沒有記者追嗎?
依照下面這個函釋:
【裁判字號】:78年台上字第4174號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78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要旨】:
原判決以被告黃○火、黃○松、廖○益被訴偽造文書部分,早經檢察官終結偵查,為不起訴處分有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即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自訴。乃予維持第一審對各該被告部分所為自訴不受理之判決。而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檢察官於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時,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再行起訴。但此款規定並非自訴程序所準用,觀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甚為明白。上訴意旨以發見新事實新證據得提起自訴,資為爭執,殊不足據以辦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公訴追加部分,縱然不受理,您也可以就肇逃提起自訴。而前面毀損云云均未涉及肇逃情事,是以判拘役50天之際並未衡量入內,應視為新事證或者重新另外起訴。我覺得從報案到後面會拖這麼久,中間絕對案情不單純,早就該訴諸媒體了。

jacky571 wrote:
依照下面這個函釋:【...(恕刪)


我看判決書也是沒扯到肇逃,頂多是傷害的公訴

樓主研究一下就肇逃這部分當成新事證提起上訴,搞死那位殺人駕駛
重機喜好者
誠心建議把判決書裡面的名字部份打叉叉~

不然哪時候被他拿個資法來搞你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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