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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40184097
【裁判字號】:78年台上字第4174號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78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要旨】:
原判決以被告黃○火、黃○松、廖○益被訴偽造文書部分,早經檢察官終結偵查,為不起訴處分有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即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自訴。乃予維持第一審對各該被告部分所為自訴不受理之判決。而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檢察官於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時,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再行起訴。但此款規定並非自訴程序所準用,觀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甚為明白。上訴意旨以發見新事實新證據得提起自訴,資為爭執,殊不足據以辦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公訴追加部分,縱然不受理,您也可以就肇逃提起自訴。而前面毀損云云均未涉及肇逃情事,是以判拘役50天之際並未衡量入內,應視為新事證或者重新另外起訴。我覺得從報案到後面會拖這麼久,中間絕對案情不單純,早就該訴諸媒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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