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小賢子 wrote:為改善壅塞問題,讓...(恕刪) 這是屈服於所謂的"民意"之下 , 所謂民意爭取之下, 違反車輛分流 ,引發沒必要的 車流擾動第 8 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一再強調交通標誌、標線 、號誌有標誌 放在那裏
herblee wrote:這是屈服於所謂的'...(恕刪) 照你的講法會變成~國道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才需要遵守「標誌」的規定嗎?你的標誌有沒有抵觸法律33-2的規定啊⋯⋯所以沒標示的路段就不是超車道囉⋯⋯
看到小賢子 wrote:你問官了嗎?為何要違反法律? 這跟小弟上01打嘴砲有任何關係?看到小賢子 wrote:繼續貼易經達到高潮? 既然是來"問卦"自然就要"八卦"既然要"八卦"不貼易經,要貼什麼呢?您上01是想"達到高潮"?這小弟辦不到....看到小賢子 wrote:只因為無法反駁主管機關的做法嗎? 因為無法反駁小弟所說的所以要小弟去問主管機關嗎?說大哥是對的又說不出大哥哪裡對
看到小賢子 wrote:照你的講法會變成~國道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才需要遵守「標誌」的規定嗎?你的標誌有沒有抵觸法律33-2的規定啊⋯⋯所以沒標示的路段就不是超車道囉⋯⋯...(恕刪) 法律是有位階的, 您知道嗎 ?麻煩依據法律 及 法律原則 來發言33-2的規定 沒有半個字"最高速限""高速公路"都有標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沒看到沒標示的高管規則第八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其車道之使用, 優先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本文)、標線或號誌之規定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已設置, 優先適用, 其次,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為下列 但書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1.這前後優先次序, 本文優先於但書,法規已有明文規定2.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還是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