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咖 wrote:完全正確!幾乎是不可...(恕刪) 要把政府最大的罰單來源抽掉,政府會跳腳的拉。那些買了好相機的警察也會哭的拉(以後沒得拍了)天橋跟地下道後面那麼涼的地方,怎麼能取消呢?殊不知,紅線臨停與並排的金額比禁行機車還高,但怎麼不去抓呢?
makenaide wrote:之前有聽人說,他贊成取消禁行機車,但兩段式還是維持,因為直接左轉很危險,會被撞,看來政府長年洗腦的錯誤觀念不是短時間可以扭轉的。 取消禁行機車的同時,50cc以下的機車還是要兩段式左轉啊!否則你要最高速只有40km/h的50cc機車與自行車怎麼跟上車流左轉?
makenaide wrote:他是說所有的機車都要兩段式左轉,因為在路口等待左轉會被撞。...(恕刪) 我們每天都看到汽車在路口等待左轉,也沒看到被撞;如果因為這樣就危險,那機車直行時也會與對向左轉汽車交叉,那乾脆連機車也禁止直行好了,真搞不懂官員的腦袋裝什麼啊。
被說中了,真的是收到制式回文阿。發文字號:管字第0990010955號主旨:反映有關開放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公路總局99年4月6日路養交字第0990014725號電子郵件轉台端反映事項敬悉。二、旨揭議題立法院已排入議程討論,本局將視其決議及指示辦理。三、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正本:XXX副本: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反正電子郵件又不痛不癢,下次連同立委一起轉寄。
刁民今天收到交通部公路總局的回文摟:交通部公路總局 電子郵件回覆函機關地址:10041 台北市忠孝西路1段70號承辦人及電話:楊進彥 (02)23113456-6133傳 真:(02)23318099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發文字號:路養交字第0990016042號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一、首先感謝您再次的來信,有關您質疑不會有機車以外的駕駛人理會「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之優先路權,且也不見警察依據此條文開單占用慢車道車輛1節,本局將再轉請警政署依權責卓處,建議加強違規車輛之勸導與取締。二、至於您反映劃設「禁行機車」車道,是要將所有機車趕到慢車道1事,經查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項暨其第2款規定:「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故一般道路之車道佈設,除有特殊因素考量(如:道路寬度受限、機慢車流量較低、多事故路段...等)外,為使機車有超越停等車輛之空間,除慢車道外,(快慢車道以標線分隔時)將允許最外側快車道供機慢車行駛,其餘之快車道再繪設「禁行機車」標線,故並無全面將所有機車趕至慢車道之情形,尚請 諒察。三、惠請 台端仍應依相關道路交通標誌及標線規定行駛,以共同維護整體道路行車安全。台端關心交通建設,特致謝忱。交通部公路總局 敬啟正本:OOOO君副本:內政部警政署(權責部分惠請 卓處逕復)、本局秘書室〈研〉、養路組〈交〉、各區養護工程處發文文號:路養交字第0990016042號 發文日期:99/04/13如有任何疑問請回信至以下信箱:交通部民意信箱<motceyes@motc.gov.tw>晚點來想想該怎麼繼續刁那些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