鴨奇馬 wrote:
因為前方煞車燈亮,我就緊急煞車?若後車因此追撞我,我再去追究後車的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你也看過了,法規上確實如此啊!
鴨奇馬 wrote:
對了,責任歸咎的部分,已經無須你或T先生來解答了,敝人就讀法律相關科系,昨日亦向教授請益,雖過去判決都趨向後車應注意,但時代變遷,路權意識上升,不再單單考量誰撞誰,依信賴原則,駕駛人(騎士)信賴其他駕駛不會違法,故難以去預期上述情形的發生,此時追撞者反成被害人,於法庭上也可憑此抗辯,被撞者若因急煞造成嚴重後果,甚至可依公共危險罪追訴,也許你與T先生年紀不小,故對這類事故的想法仍留在撞人者恆錯之,但就如你好心提醒我要保持距離,我也提醒你一句,時代在改變,法律在進步(大概)
除非你能"證明"對方的不良意圖,不然要如何用公共危險罪追訴?
之前volvo的事件,就是在於能夠證明對方的不良意圖,不然直接第一個面對的,就是交通法規上的前、後車問題啊!
這種爛法規早該槍斃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