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3629655 wrote:
禮讓後車有那麼難嗎?
超速是後車自己要付的責任
您故意阻擋它是違反上面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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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沒有違法的權力,我有違法的權力
我違法被抓是我的事,
這是什麼世界
..(恕刪)
問題就是, 違法的人, 總是指著別人違法
自己表明要阻擋後車,車輛也一直在內線, 不管心態和行為,都已經明顯違反上面的條文
此舉足以造成高速公路壅塞
已經違法卻武斷指責別人超速?, 只因為--比我快就是超速?
請問此時,如何證明後車是超速的?
如果他超速,當然要吃罰單.
後車超速,您可以去舉發他, 但無權當"活動路障"去阻擋他
後車有超車行為,所以有合法的內線路權
後車超車後,一樣要回到中,外線, 不能持續行駛
持續行駛內線,就是讓內線變成行車車道,就是排成一列,就是壅塞.
這是什麼世界 ? 就是毫無"路權"觀念的世界,不必考慮它人,以自我為中心的世界 吧!
Willkommen in Taiwan
內線為超車道,如果不是要超車,為何要擠在內線 ?
中,外線是行車道, 可以排成一列慢慢開
如果內線排成一列,就是行車道, 內線還能超車嗎?
請看一下69樓的解釋
已經說那麼多了...........
看看日本自動車道是怎麼寫的
請看圖

渋滞は追越車線から発生します 走行車線 のご利用を
下面聯結解釋了 渋滞の原因
http://www.driveplaza.com/traffic/jyutai/jyutai_hassei/jyutai1-3.html
往下拉有動畫及短片解釋
"超車道" 為何不能拿來當 "行車道"
下面動畫是說明" 內線不可能維持定速"
http://www.driveplaza.com/traffic/jyutai/jyutai_hassei/jyutai1-1.html
一爬坡,速度就往下掉
對策
http://www.driveplaza.com/traffic/jyutai/jyutai_hassei/jyutai2-1.html
在爬坡道之前, 以LED 看版, "速度回復 願います" , 提醒加速,跟上車流速度
交流道過多, 進入車速太慢, 造成車流阻塞
http://www.driveplaza.com/traffic/jyutai/jyutai_hassei/jyutai1-2.html
對策
左車線キープ (保持在左車線, 避免左線車匯入內車道) , 日本是走左邊,和台灣相反
http://www.driveplaza.com/traffic/jyutai/jyutai_hassei/jyutai2-2.html
高速公路上最怕...有路隊長引導的"車羣"出現, 會造成壅塞
不幸
一台接一台車走,一串接一串走
就是會造成道路 壅塞
herblee wrote:
看看日本自動車道是怎麼寫的
目前台灣國道幾乎每個天橋都掛上紅布條
但是幾乎沒有什麼效果
我昨天從高雄一路開回台北
車流算是蠻大的
但很多路段不至於到壅塞程度
國道最大的問題是併排龜車
如果只是慢慢開在內線還可以從中外線超車
但車速相同的併排車真是無解
假設前方都是一望無際的車龍,且保持適當距離
那我會定義成壅塞,沒有爭議
但TERCEL龜擋在內線遲遲不完成超車
前方車流的尾燈已經看不見了(前方內線中線外線通通沒車)
不要說我沒耐心,我等在烏龜後頭太久才忍不住閃一下遠燈
但一如往常的無動於衷
我最後還是只能從最外側找空檔超車
這位龜車車主是怕黑嗎?
前方沒車太暗不敢開?
中線車一定要這樣並排下去嗎?
即使內側錯較大,但並排行駛是毫無防禦駕駛的觀念
兩者一樣糟糕
要守日本的法就要學人家的全部,像日本人一樣守法。
三)小型車輛低於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 正常車流。
(2) 無特殊原因。
(3) 小型車輛。
(4) 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5) 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違規態樣如下:
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且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離內側車道。
(四)小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 正常車流。
(2) 無特殊原因。
(3) 小型車輛。
(4) 使用內側車道超車。
(5) 未駛回原車道。
(6) 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 正常車流。
(2) 無特殊原因。
(3) 行駛於內側車道。
(4) 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 有超車行為。
(6) 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
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小民我覺得:亂源似乎出自我們的政府 --- 訂法不明、執法又不嚴!
在友站,有某些「絕對速限派」引用「交通隊」的解釋說:
『當前車已經以最高限速行駛時, 便不構成「堵塞行車」的要件』---
如果按照那種邏輯的話,
那麼,在內側車道只要「以最高限速行駛」就一切合法,有沒有在進行超車行為都無所謂,
是否擋到別人超車也沒關係,那所謂的內側「超車道」還有什麼意義可言??
再說,如果按照那種邏輯的話,
小型車在內側車道「合法行駛」的條件,只要滿足「以最高限速行駛」這一項就可以了,
那麼,當初那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3 款」的條文
應該這樣寫「三、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就可以了,
現行法規又何必「多此兩舉」地加上這兩句「內側車道為 超車道」、「但小型車於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我們再回到現行法規的條文字面:
「三、內側車道 為 超車道。但小型車於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它的邏輯很清楚地告訴我們:
「內側車道 原則上是做為 超車 之用。但小型車於 不阻礙別人超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另外附帶一提 ---
他們 (絕對速限派) 所引用的都只是所謂的《違規構成要件及違規態樣》,
那似乎只是一種「判斷取締與否的內規標準」、而不是「對於有爭議的法規條文的正式解釋令」!
再說,在民主社會裡,如果「交通隊」對法規的解釋不符合「邏輯與常理」的話,
廣大的小民我們還是 有權利(但無義務) 去提出質疑的!!
(碰到某些情況,問題嚴重時還可以鬧到「釋憲」)
(但是像小民我天天忙於養家糊口,就 沒有義務 去提出質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