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告我女兒毀損後視鏡 更新 2/18和解內容==3/24還要開庭

所以曾經有走路跌倒撞到停放路邊車子,
還要求過失傷害賠償成功的腦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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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有報過多次你多沒有在看嗎
我覺得樓主不用去想怎麼告對方的事,
畢竟對方也的確在權益上受到了損害,
樓主只要做"保護自己的權益"的動作就好,
這些非故意的賠償問題後續會如何常常會被很多網友以"自己認為的主觀意識"來提出看法,
但實際上並沒有那麼複雜,
如果樓主覺得對方的求償金額不合理,
那麼就是讓對方提出損害賠償要求走法律程序,
到時會先調解,調解不成立才會再移給法官判,
若雙方對金額認知不同則會送公會鑑定,鑑定費由要求鑑定者負擔,
最後得出的金額,還要再依使用年限扣除折舊(零件費每年折0.369,超過5年則直接算1/10,工錢和烤漆不折舊),才是需要賠償的金額。
樓主不妨以此跟對方好好談談,
因為真的要上法院,對方只能拿回一點點錢,但樓主這邊則可能要跑法院,
如果只是各讓一"小"步,那讓事情圓滿解決才最重要!

t3629655 wrote:
新聞有報過多次你多沒有在看嗎

有報過很多次?
抱歉沒看過..可以貼來看看嗎?
機車撞到停放路邊車子是蠻常看到...
行人自撞停放路邊車子的新聞還真的沒看過...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G-PLUS wrote:
有報過很多次?抱歉沒...(恕刪)

閒閒無聊去找 還真有類似案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交簡上字第39號
我是看到102,審交簡上,29這號判決拉
雖說這個判決是機車撞臨停的汽車
但對汽車停車有以下見解

又按汽車停車時,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亦不得併排停車,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112條第10款定有明文。
其停車處所顯已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並因而造成被害人受有前述之傷害,被告過失責任甚明,且與被害人之傷勢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判決書是沒寫該地段有沒黃紅線那些東西
但法院的認定就是只要你停車的地方會阻礙到該地方交通順暢就是ng
結果還是停停車格內會比較安全的
如果樓主女兒出事的地點如圖那樣的話
照這號判決來看對方過失傷害有成立的可能
我的見解
只要對方沒停在停車格
停在路邊被你撞到
他不一定贏

還有如果你女兒受傷
應該可以告傷害
以刑逼民

chuenjia wrote:
告到死..對方是鄉土...(恕刪)


chuenjia大

當時我還約了對方到警局和解呢

誰知道對方放我跟警察鴿子,到後來對方突然打電話過來(還不是本人),一直說你不是要來拿估價單嗎

怎麼沒有來,我回他說我跟你約好要去警局和解了,怎麼你沒來,他說我又沒說要來,我什麼時候說的

我都跟別人約好了,怎麼還會去警局談和解??對方現在連去調解委員會都不去了,說要直接告~

人身安全擺第一,財產損失倒是其次!

黃色小鸭 wrote:
車子只要不是停在路肩...(恕刪)



黃色小鴨大

對方一直肯定的說,我停的車子是對的沒有違規,錯的是你們來撞我的後視鏡

誰會無緣無故用身體去撞阿?難道撞的那個人腦袋有問題嗎??

raven77 wrote:
大大我知道你不是不想...(恕刪)



raven77大

我當初都有打電話過去約事主去警局談和解了

對方本來說有什麼好談的之類的,後面就說好我會叫車主過去??

很奇怪??講話的又不是事主?為何一直都他在講,難道說上法院也可以幫事主代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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