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ly4383 wrote:說真的光是看中間車道...(恕刪) 拍謝了臺灣民眾剛剛看新聞過失致死 才判2年哦男方在醫院說不會對汽車駕駛提告因為對方很有禮貌的道歉楊姓騎士把女生載出門卻讓女生顱內出血?原諒對方?這麼大方的男生真好
wei1234 wrote:大家上街頭說穿了就是看準政府好欺負,再加上大家一起來玩來交朋友的心態去湊熱鬧) 沒這麼簡單喔,在台灣發動者很重要,沒人發動台灣人永遠是一盤散沙要夠力,會宣傳,有籌碼,有需求的發動者,台灣人才會去響應記得幾年前有抗議中華電信費用太高的新聞吧,有人就說要去抗議結果網路萬人叫好,一人報到,現場只有幾隻小貓,怎麼都不想去讓費用可以降低?
新聞有報目前男、女生沒生命危險,男生腿被碾過痛到翻滾!女生頭部是直接著地!看一下列出來的最重刑責過失致死罪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業務過失致死罪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實際上這種開車門沒致死頂多算過失傷害或過失重傷害,好像才數個月不到一年的有期徒刑!相對罰責太輕了,算過失?應該算蓄意謀殺吧!噴出去根本反應不及碾過去的車輛被判刑才夠嘔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