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車前開門請注意後方來車

開門不看後面的真的是白癡.


阿智1517 wrote:
桃園中壢新生路三段開...(恕刪)
事實證明,路邊停車開車門不用去注意,反正死的傷的大部份都是別人,別擔心~還保證刑輕....
所以路上一堆開車門像要人命的,還敢怪你自己撞上來的咧~
手機越來越智慧....使用者越來越智障!!


說真的光是看中間車道的影片就覺得很恐怖
再看內車道的影片+音效,恐怖程度更勝恐怖片

還好騎車的人都很年輕,也脫離危險
這種造成他人嚴重車禍的應該永久吊銷並不得再考才對
所以騎車時我都盡量貼左側騎
汽車要超車他自己會換道再超
反正不要騎到路肩去就對了
路肩的危險太多了

lily4383 wrote:
說真的光是看中間車道...(恕刪)



拍謝了臺灣民眾



剛剛看新聞

過失致死 才判2年哦

男方在醫院說不會對汽車駕駛提告
因為對方很有禮貌的道歉


楊姓騎士把女生載出門
卻讓女生顱內出血?
原諒對方?


這麼大方的男生真好

AKB濕吧 wrote:
男方在醫院說不會對汽車駕駛提告
因為對方很有禮貌的道歉

後面應該還有"願意賠償"沒說...
wei1234 wrote:
大家上街頭說穿了就是看準政府好欺負,再加上大家一起來玩來交朋友的心態去湊熱鬧)

沒這麼簡單喔,在台灣發動者很重要,沒人發動台灣人永遠是一盤散沙
要夠力,會宣傳,有籌碼,有需求的發動者,台灣人才會去響應

記得幾年前有抗議中華電信費用太高的新聞吧,有人就說要去抗議
結果網路萬人叫好,一人報到,現場只有幾隻小貓,怎麼都不想去讓費用可以降低?
新聞有報
目前男、女生沒生命危險,男生腿被碾過痛到翻滾!女生頭部是直接著地!

看一下列出來的最重刑責
過失致死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業務過失致死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實際上這種開車門沒致死頂多算過失傷害或過失重傷害,好像才數個月不到一年的有期徒刑!

相對罰責太輕了,算過失?應該算蓄意謀殺吧!噴出去根本反應不及碾過去的車輛被判刑才夠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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