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人到底怎麼了,動不動就檢舉??

如果樓主有違反板規...

我還真TMD想檢舉這篇文
(應該不用15分鐘)
我被檢舉過,但我一直很好奇,民眾用行車記錄器來檢舉的法源依據為何?有人可以開示一下嗎?

我自己的個案是因為真的違規,在上班時間趕時間跨雙白線到機車道去,但超車後又開回來,違規事實明確,因此乖乖繳錢認錯。那段路每天上下班時間,只剩一道汽車道,如果前面有車刻意放慢速度或是大型車輛擋住的話,大家都倒楣。

後來和附近當警察的朋友聊天發現,好像真的有車是真的在上下班時間故意放慢把車道堵住後,看後面的車切出去再來檢舉,這樣就不道德了。不知道他的心態是什麼?是因為也被人這樣檢舉過才陷害別人為樂嗎?

好好從基本國民素質做起,很多事情都在不言中,看很多三寶與改裝哥都是.......
大家都很支持胖胖糖的反串
希望您要堅持下去, 要是被愛違規的刁民, 發現您真實企圖...
台灣胖胖糖 wrote:
但假設檢舉一件要15分(詳情我不清楚)
那麼有人檢舉個百,千來件的
是都沒事做嗎?
單純好奇
把那些時間拿去做其實更有意義的事
不是更好??

別人的時間要怎麼使用, 是別人的自由
檢舉有沒有意義? 也是檢舉人自己決定
台灣胖胖糖 wrote:
還有,如果檢舉可以讓你很開心的話
那去考警察
應該可以讓你滿足
開單合法化,且還光明正大

當警察反而綁手綁腳
台灣胖胖糖 wrote:
原以為看到違停的
就下車全給他開一開
一定很爽
但,政府應該也不敢做吧…
想想各大夜市附近的違停
若天天都被開單的話
民眾應該會罵政府

當了警察, 反而被迫睜一隻眼, 閉一隻眼...檢舉人當然不想當警察
台灣胖胖糖 wrote:
若不幸被警察抓
至少,我不會拿菜刀出來拉

錢就能解決的事情, 不用拿菜刀
台灣胖胖糖 wrote:
若您是司機,或沒有司機這行業
其實很多東西都會短少的

我好怕沒有麥噹噹可以吃喔
台灣胖胖糖 wrote:
有誰敢在自己的後擋玻璃上寫著
我是檢舉魔人

1. 蝙蝠俠幹嘛變裝呢?
2. 違規魔人也沒寫他愛違規吧
台灣胖胖糖 wrote:
有時連法官都說
路上違規,會看輕重處罰
不一定違規就一定罰
之前那cc什麼的,不就這樣
被警察退貨一堆

檢舉人, 照規則玩, 檢舉過不過? 由交警、法官判斷
違規魔人呢? 有照規則來玩嗎?
CHOID wrote:
魔人還是很多...
自以為守規矩的卻是人家眼中的三寶
台灣你要不違規? 很難啊
拜託 台灣立的法就是要你違規的阿 你在那邊魔人幾點的
最後陰毛又出來了 上面最厲害的就是讓下面互咬!

若有follow胖胖糖, 就知道他在玩什麼
網路本來就是嘴砲, 大家打嘴鼓, 開心就好

台灣胖胖糖 wrote:
先聲明,我未被民眾...(恕刪)


《論語‧陽貨第十七》「子曰:鄉愿,德之賊也。」


台灣胖胖糖 wrote:
常看到網上有人被檢舉
被檢舉的人若是被警察抓到
也只會摸摸鼻子就走了
而檢舉者
居然只是看到對方被罰錢
心中有很爽的心態??
...(恕刪)


我沒檢舉過人
但有時候在路上真的很想檢舉
一堆闖紅燈, 逆向, 違規左右轉
檢舉他們只是希望能有個警悌
不要因為這種行為傷害到別人
違規人被警察抓到罰款只是剛好而己
檢舉人心中覺得爽又怎樣, 如果領到檢舉獎金當然爽

總歸一句話, 自己別違規, 何必怕別人檢舉
我自己也被罰過, 知道自己違規就乖乖繳錢
自己也曾差點被逆向的車子撞到, 一點都不想為這些違規的人講話

台灣胖胖糖 wrote:
先聲明,我未被民眾...(恕刪)


人不犯我, 我不犯人啊!

未打方向燈就突然變換車道到你車前距離不到一個車身, 這不檢舉?

大家下交流道排好好的, 有人就是要突然插隊, 這不檢舉?

塞車時, 大家乖乖等侯, 有人就是要走路肩, 這不檢舉?

自以為不是三寶的三寶,你好唷。

blue65 wrote:
未打方向燈就突然變換車道到你車前距離不到一個車身, 這不檢舉?



對阿,國家都債留子孫了,就看誰付得多啦哈哈哈哈。

ircnet wrote:
開放民眾檢舉很好呀!...(恕刪)


警察逕行舉發的要件都要按下列的規範,一般民眾用行車記綠器就能檢舉的法規法源依據在哪?

(一) 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1、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2、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3、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等措施(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參照)。惟若汽車駕駛人有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前述之逕行舉發方式為: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參照)。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條規定:「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應認真執行;其有不服稽查而逃逸之人、車,得追蹤稽查之。」、又按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肆、具體作法一、交通違規稽查(二)攔停舉發7.不服稽查取締事實之認定必須經攔停稽查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方得舉發:(5)警察以警鳴器、警笛、喊話器呼叫路邊停車,仍不靠邊停車接受稽查或逃逸者。
(二)依上開規定,警察人員發現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即得予以攔停,其攔停未限制動態或靜態形式。對以警鳴器、警笛、喊話器呼叫攔停對象路邊停車,而仍不靠邊停車接受稽查或逃逸者。則可依情形選擇採取逕行舉發或行追蹤稽查之方式行使取締告發之任務。又逕行舉發係對應攔停之違規者於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且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時,得為之舉發方式之一。是以,警察人員若欲行逕行舉發之職權,必先進行攔停,除非有不能或不宜攔停製單舉發時,才能依違規情況決定是否逕行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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