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過螃蟹的人或許都知道,竹簍中放了一群螃蟹,不必蓋上蓋子,螃蟹是爬不出來的。因為當有兩隻或兩隻以上的螃蟹時,每一隻都爭先恐後地朝出口處爬。 但簍口很窄,當一隻螃蟹爬到簍口時,其餘的螃蟹就會用威猛的大鉗子抓住它,最終把它拖到下層,由另一隻強大的螃蟹踩著它向上爬。如此迴圈往復,無一隻螃蟹能夠成功。(http://td026544.pixnet.net/blog/post/32006215-%E8%9E%83%E8%9F%B9%E6%95%88%E6%87%89-%E4%BA%92%E6%89%AF%E5%BE%8C%E8%85%BF)
現在台灣的困境就是這樣
在產業界
既得利益者無所不用其極的扭曲法律去打擊想要超車的業者
在高速公路?
別傻了
你根本沒有超車道
在toyota後面,是你的錯;
在toyota旁邊,還是你的錯;
在toyota前面,沒有錯,加入吧!
pafupafu wrote:
可惜高公局和國道警...(恕刪)
法早就修了, 民國94年之後就改了! 是毫無路權觀念! 沒有依法行政, 仍然照著舊法規在解釋現行法規!
您的紅框不能切一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
及是兩者都有, 不是只截取一半
前面說太多了
1.不要弄錯時間發生的前後時序,"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個時空(行駛),是四個車輪都已經在內側車道上, 是進入內側車道 之後(之前是另外一個車道的不同路權!)
之前若發生
"最高速限行駛於中線車道"
"最高速限跨行駛內/中車道"
對不起, 這都不是 高管規則8-1-3 的內文, 這不是法規規定的車道分配!車道排序!
此非車道路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這句話是 道路的通行區分 ,將個車道劃為超車道, 供超車(車速高於中線)的車使用。
超車者擁有路權! 要剝奪此一路權! 請修法! 修法之前請依法行政!
即, 不能拿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為理由, 去跨行內/中車道線, 去侵入內側車道
無路權行駛內側車道,在侵入內側車道車道線時已違反路權! 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尚未發生之前,即已違反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這只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必須遵守的速限!
是局限於內側車道內的路權! 法規最多只分配"55m長的內側車道"給"最高速限行駛"的車使用!
(依據高管規則6,8,11的規定只分配『55m』長!,法規不只一條! 超車後超出55m之外不再超車就喪失路權,並不是永久不離開!)
(而且依據"最高速限"所取得之55m長內側車道之路權, 必須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生效)!!
2."速限"是什麼? 是寫在速限標誌上的數字! 並不是 駕駛人儀表上的數字 !
並不是你儀表的車速, 8-1-3但書是在說"速限"更改! 速限更改為最高速限, 不是最低速限! 所以不是最低-最高速限所構成的區間!
而是"最高速限" !
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律所授權之"最高速限"執法權? 還私自下放由用路人的儀錶之"最高速度"自行決定為"最高速限"??????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那裏能『因為遵守速限』反過來要求原本不存在的"車道路權"???
豈有"容許小型車駕駛人(自訂速限)於該路段以(自認之)最高速限行駛?
即, 法規已經將"內側車道"分配給超車者使用
身為下級的主管機關就應該依法行政, 不能違反法令規定,"毫無路權觀念",違法自行將內側車道分配給"最高速限行駛"的車?
卻忘了中/外車道同樣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最高速限"根本無法分配車道! 而是進入那個車道之後, 必須遵守的速限!
"最高速限行駛的車" 分配去那一個車道?? 主管機關說: 去內側車道!(內側車道變成行車道,牴觸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但法規規定: 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都相同要如何分配/排次序?
主管機關有分配等於沒分配????反而造成一團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