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檢舉浮濫跟被檢舉的民眾哪有什麼直接關係?要哀也是負責收件處理的警察在哀,不知樓主在介意什麼?
要限制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也行,那請警察大人多費心多作為,站出來執法。其實這本來是警察的責任,警方若能徹底執法,民眾若對法規或執法方式有意見也可有對話窗口。少些民眾檢舉的介入,品質也較可控管。不可否認有些人是為檢舉而檢舉,利用一些法令上的漏洞設陷阱搞人,並無助於交通秩序。
CCL wrote:
不對喔, 如果只是認為"可能"違規, 那就真的浮濫了... ,
常作檢舉的朋友們, 絕大部份(除了所謂浮濫檢舉)都會確認為違規才會花時間來檢舉.
檢舉蠻搞工的, 沒有明確違規+可辨識的車號, 不想浪費那個時間.
我的意思是,違規事實的判定權力在警方,只有經警方認定並開單才是真的違規,檢舉人只是自認為有違規的採証資料送件,並無權做判定,所以才說是"可能"違規。
至於浮濫與否真的不關一般民眾的事,所有檢舉案件都要經過警察過濾,要哀浮濫也是警察先哀。
不過,我還是比較認同另一棟樓一位朋友的說法,美國政府認為交通管理是公部門的責任,做不徹底就是加預算加人,不是把責任推給民眾。台灣這種以民眾檢舉當做管制交通違規主要手段的做法,個人並不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