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當時網路買手機被拿山寨機交貨所以提告詐騙,檢察官最後判決因原告也是跟人購買手機,而那個人是在賣假貨的.所以他也是在不知情情況下才將手機與我交易,所以無罪.但偵查過程中,LINE紀錄交易後對方說他有將手機還原,還建議我google商店不好用不要安裝,建議裝別的,請問這是不知情手機狀況嗎?而檢察官也沒查證原始交易的人,單憑原告陳訴就相信,更蝦的是原告拿LINE的紀錄是用截圖,而且是把名字都截掉的影印本,我當庭都反駁這也能當證據?檢察官最後判決書上也相信.最後還是我聲請再議,檢察官才判原告須賠償我手機費用.
這不是恐龍是啥,每種行業都有天兵,不是書讀得多,邏輯就清楚的.權益還是要自己爭取.
BlackDragon wrote:
不同方式貼文,記者...(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