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我也看到一個阿伯騎車差點被突開的車門擊落,阿伯反應好有閃過,但車身晃到連拖鞋都飛掉了一隻,那人開門後好像還不知道差點撞到人,因為他講手機講得很專心...可惜那地方太暗了,我的錄影拍不到車牌,不然就可以幫阿伯出氣了。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其他燈光損壞要用這條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您專業的
hpvs19 wrote:請告訴我該怎麼騎...但不要告訴我停在那等他車開走,因為你自己也做不到!!!...(恕刪) 是的,停下來等狀況解除再走,我做得到我做得到所以可以確保我不會發生事故你做不到也不想改善沒關係,不過哪天發生事故就不要出來哭這樣的縫隙為什麼還執著要鑽?汽車是三寶且已經違規這點無庸置疑但就算在肇責方面機車贏了又如何?要是身體受到傷害拿到了賠償又如何?為什麼不往避免受到傷害的方向思考?
都沒人幫路旁無辜被推倒的機車QQ嗎車主要是有看到影片可以提告這兩位車主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