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edragon wrote:
向來只有檢討愚蠢的人...(恕刪)


什麼樣的人說什麼樣的話
很多年前看過差不多的案例,但轎車換成公車
當時判定是機車硬鑽,所以責任較大
不過事隔多年,加上不同法官就可能有不同判決...

別炮我,我也覺得汽車不對
單純想到以前的案例而已

Yang咩 wrote:
很多年前看過差不多的案例,但轎車換成公車
當時判定是機車硬鑽,所以責任較大


公車門是內開的, 而且說不定那公車停靠的地方剛好有畫停等區,
樓主影片的汽車是違停。
前幾天我也看到一個阿伯騎車差點被突開的車門擊落,阿伯反應好有閃過,但車身晃到連拖鞋都飛掉了一隻,那人開門後好像還不知道差點撞到人,因為他講手機講得很專心...
可惜那地方太暗了,我的錄影拍不到車牌,不然就可以幫阿伯出氣了。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其他燈光損壞要用這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
、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
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您專業的

firedragon wrote:
向來只有檢討愚蠢的人,沒有檢討被害人....
已經是被害人了...
您又補一腳是愚蠢的人....

hpvs19 wrote:
請告訴我該怎麼騎...

但不要告訴我停在那等他車開走,因為你自己也做不到!!!
但是...停在那等他車開走
是唯一正解
有方向燈,但是路權是誰的,先弄清楚這一點再來說。
hpvs19 wrote:
請告訴我該怎麼騎...

但不要告訴我停在那等他車開走,因為你自己也做不到!!!...(恕刪)


是的,停下來等狀況解除再走,我做得到
我做得到所以可以確保我不會發生事故
你做不到也不想改善沒關係,不過哪天發生事故就不要出來哭

這樣的縫隙為什麼還執著要鑽?
汽車是三寶且已經違規這點無庸置疑
但就算在肇責方面機車贏了又如何?
要是身體受到傷害拿到了賠償又如何?
為什麼不往避免受到傷害的方向思考?


都沒人幫路旁無辜被推倒的機車QQ嗎
車主要是有看到影片可以提告這兩位車主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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