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放看,順向機車已紅燈時,對向藍車只行進至斑馬線處機車應該是看到黃燈時,想搶黃燈更加速通過,結果還沒過路口時就已轉為紅燈通常燈號設計,是己向轉紅燈後幾秒,對向車道的綠燈才會亮起片頭時機車向為黃燈,之後變成紅燈時,藍車已經穿越斑馬線. 研判此時藍車車道的左轉綠燈尚未亮起下圖:此時機車向車道之左轉綠燈還沒亮,對向車道應也是如此下圖:撞擊當下,此時機車向車道之左轉綠燈剛亮,對向車道應也是如此,也就是左轉綠燈應是撞擊當下才亮起所以,看似汽車也是闖了紅燈
以台灣的畸形法律和交通條例:無論肇責汽車車主當然在刑事上將被以過死致死起訴,另者死者騎士家屬也會提民事損害賠償。由於鮮少有無肇責比例的判例,所以汽車車主恐賠高額的金額來達成和解。和解後過失致死應得以緩刑。不知道會求償多少,一千萬? 二千萬? 然後法庭參酌肇責比例來折價?由這個案例而言,任意險若加保超額責任險至千萬,是否足以因應呢?
看好多人都用其他車輛移動判斷左轉燈是不是有亮明明影片就在那裡不看....要撞上的剎那左轉燈才亮 ,亮起的瞬間已經占用對向一半車道(84樓的圖)然後又有人懷疑燈號不同步(明明就同一座紅綠燈...方向相反而已)兩台都闖紅燈,超過停止線就是闖紅燈跟著大家走還是闖紅燈沒必要幫汽車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