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速公路塞車重要元兇「佔用內車道」

herblee wrote:
明明 林俊憲 和你說的相反
..................................經系統自動研判 HERBLEE PO文皆為瞎掰 恕刪......






HELLO嘴硬瞎掰人...請看林俊憲委員寫的標題 :




附贈內政部2022年






其他請去前一頁看71樓 我不重複PO文。


當然
如果有人要自顧自的當林俊憲的論文指導教授
進行批改加注,以及詮釋。
我認為 這是網友的自由,因為網路有言論自由。我給予擁護。
歡迎充分表達網友自己的意見。
breeze01
給herblee。網路言論自由,自可任意提出各種法律見解與詮釋。然而若歷經多年,無論主管機關、行政機關或立委均未見採納,則該見解恐僅屬個人文學創見,未見任何實務支持,尚不足採也。
breeze01
給其他對法條堆砌見解與詮釋毫無興致者 :其實只要記住內政部寫的[如要持續行駛超車道,必須要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就好
breeze01 wrote:
breeze01
[如要持續行駛超車道,必須要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關於這句話, herblee 嘴硬瞎掰人, 如果您想學習了解,請逕洽內政部小編。




https://www.facebook.com/moi.gov.tw/posts/有民眾上網發問國道限速110開92又沒超速為何要罰經過國道公路警察局查證這名駕駛就是因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1項3款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線/483576437142728/

內政部的貼文
內政部

2022年10月21日
·
有民眾上網發問:「國道限速110,開92,又沒超速為何要罰?」
經過國道公路警察局查證,這名駕駛就是因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1項3款「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線車道」而收到罰單。
這句話看起來也許有點難懂,簡單來說,就是慢速車占用內線道,再簡單一點就是「龜速車占在超車道」。
也許有人考完駕照就忘了,提醒大家幾個關於國道的行駛規定:
1、內線道為超車道,非超車行為時,請勿占用。
2、完成超車後,應切回第二車道。
3、如要持續行駛超車道,必須要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4、慢速車及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使用隔壁車道作為超車道。
請大家一起遵守規定,不當超車道上的路隊長,保持國道上的行駛暢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1項3款「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線車道」?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1-3 根本就不是這樣寫的, 都不比對一下嗎 ?

法律條文必須以文字明確記載,不能僅憑過去的習慣說法?或法條不存在的模糊概念?我的法規見解?來規範人民行為
法條明確性原則-明文規定於 行政程序法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行政程序法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法條明明就不是寫這樣 , 貼文 不受 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嗎?
《刑法》第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即是明文規定的體現,與罪刑法定原則(含明確性原則)緊密相關。
真正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寫什麼 ?
33-1-3明明是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 沒有半個字寫 「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線車道」?

規定在那裏 ? 在這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規定在這裏
應依(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不存在「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線車道」這種東西?
這根本就不是法規 !
高速公路全都有設置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應依標誌 ! 『應』字什麼意思 ? 強制性無選擇之餘地 , 不是還能選擇去看無設置者?
高速公路 指示 內側車道 之使用 的 , 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一個標誌
法諺 『法律明示其一, 排除其它" 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意指法律條文明確列舉某事項時,通常就意味了排除未列舉的類似事項,是解釋法律用語和範圍時的常見原則 。
法規根本不存在未列舉的「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線車道」
有標誌明示其一不看 !
問題是我國根本沒有『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種標誌
沒有的東西能拿出來講嗎 ?
法諺「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Casus omissus proomisso habendos est)未被法律條文明確列舉之事項 , 即非法律效力所含括 。

就算應依標誌不看? 看錯看到 無設置者 的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1)適用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必先適用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未因超車取得路權 ? 該車無路權並不能在超車道(內側車道)上行駛 , 請問如何在無路權的車道上『依限行駛』?
毒樹毒果!以為能時空次序倒置?豈有先佔用車道違反路權在先, 卻事後加速依限行駛去符合速限自稱合法?以為法條只有但書單一速限規定? 無本文路權規定?
以為8-1-3只有但書沒有本文?

(2)但書限縮解釋,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這個8-1-3但書條文並不存在 「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線車道」這種東西
最高速限 不是 最高速度

兩者完全相反
高管規則2定義之 "內側車道" 也不稱為 內線車道 !
未被法律條文明確列舉之事項 , 即法律效力所含括 。

法條根本不存在 "持續行駛超車道"這種東西
何來
[如要持續行駛超車道,必須要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什麼 "持續行駛" ? 違反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 , 後行車始得超越 , 明確規定 須先取得路權
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 走左側的 超車道 )
行至安全距離後,駛入原行路線 (喪失路權)

依法, 路權是有範圍的 ! 行至安全距離後,法規是要求 "駛入原行路線",此時已經喪失路權了!
根本就不存在 什麼 "持續行駛" 的法條 ?
『法律明示其一, 排除其它" 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
「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Casus omissus proomisso habendos est)
未被法律條文明確列舉之事項 , 即非法律效力所含括

內政部為行政機關 ,必須遵守 行政程序法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 7 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 8 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第 9 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第 10 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怎麼能違反安全規則101條, 不知道從那來天外飛來一句法條沒有的「持續行駛」?。

(3)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法律用語「得」字的通常解釋,是授權裁量的意思;也就是包含「得」與「得不」的意思。
小型車 那一種速限 ? 是小型車自行決定得以A速限不得以B速限 嗎?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85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得以「某某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表示可能性/能力 , 實施 最高速限那面限5標誌 的可能與否 的 『裁量權』
得以最高速限的同時也意味 『得不』實施高管規則5之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得以」謂語動詞Predicate Verb , 負責陳述主語(小型車)的動作和性質、狀態
某某速限 (副詞/Adverbial形容狀態的語詞):受某某車速限制的行駛,修飾動詞「行駛」。
行駛 (動詞):表示動作。
於內側車道 (狀態語/介詞短語):說明動作發生的地點,「於」是介詞,「內側車道」是介詞詞組。

誰得以設置最高速限? 誰有裁量權? 裁量什麼?
誰『得不』實施高管規則5之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依據法律位階高於高管規則的法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不是駕駛人
再對照 高管規則8-1區分有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VS”無設置者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8-1-3但書 授權對象是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得不』實施高管規則5之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2 :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最高速限"行駛 , 之後 , 駕駛人依法只能無條件遵守
根本不存在駕駛人 有 最高速限 VS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的 選擇權 ?
還發明 自選 最高速限 後還能佔用車道 ?

內側車道使用權利已經白紙黑字寫於高管規則8-1(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該規定與8-1-3本文完全相同,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時空次序必先依本文規定”超車”取得路權(法規明示其一超車道), 進入內側車道後, 才有可能發生遵守那一種速限行駛的『裁量權』問題 。
不可能倒果為因
8-1-3本文授予內側車道使用權利,當然無關 8-1-3 但書的受到那一種車速限制之速限問題(無條件遵守義務)

8-1-3但書的”最高速限”規定, 當然不能推翻8-1-3本文的「超車道」之前後車互換位置的規定 !
本文規定授予路權(使用內側超車道) -句式『但..得』之但書附加補充小型車速限→得以實施最高速限(行車時速之限制) ,得不實施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
本文(授權使用車道之權利)VS但書(限制該車道之速限之遵守義務)是兩種同時存在, 但完全不同的規定

因此,8-1-3但書當然不是 [如要持續行駛超車道,必須要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因為”速限”只能無條件遵守!而並非取得法律授予之使用權利(路權)
不可能經由無關使用權利的”速限”(無條件遵守義務)?去取得法律授予之內側車道路權 (互換前後車位置)
breeze01
(大家是誰?)請看71樓,內政部2022.10.21 說明 : 如要持續行駛超車道,必須要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林俊憲2025.5.2 敘明 : 應修正法規,未超車時無論車速均不得占用。
breeze01
herblee,網路言論自由,您盡可揮灑法律「創見」。然歷經多年,主管機關、行政機關、司法實務立委諸公,無一採納,連腳注都不值一賜,則所謂見解實與同人小說無異,惟同人小說尚有讀者共鳴,您呢?
不懂這串文在講啥的小夥伴們可以直接看超連結。

====我是分隔線====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70樓


不知道法條改了沒有
breeze01
herblee,網路言論自由,您盡可揮灑法律「創見」。然歷經多年,主管機關、行政機關、司法實務立委諸公,無一採納,連腳注都不值一賜,則所謂見解實與同人小說無異,惟同人小說尚有讀者共鳴,您呢?
breeze01
請看71樓,內政部2022.10.21 說明 : 如要持續行駛超車道,必須要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__林俊憲2025.5.2 敘明 : 應修正法規,未超車時無論車速均不得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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