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把之前開的三菱那台2.4用很廉價的價格賣出沒辦法該品牌車係2手價向來不好~開一年虧30w賣出賣出後約3個多月~在家中找到之前所買的機油卷~剩下3張=5瓶想想自己也沒開三菱的車了~於是就把它送給了朋友~2個禮拜後朋友電話call我,說機油卷根本不能用~還說廠長特地跟他說明,說機油卷是跟車的,若不是原車就不能使用想跟板大請教一下ˋ是這樣嘛?機油卷是提前用錢買的但是非原車就不能使用此機油卷嘛??
給你參考一下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消費者保護法第 14 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總之,加上什麼”按公司規定”之類的條款法律上是沒有任何的作用,這種條款根本是企業主想規避責任的一相情願做法。下一步就是去找主管機關對於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經濟部公告訂定「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九十六年四月一日生效。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本事項適用之行業別包含:零售業(食品、服飾品、家庭電器及設備、電腦資訊設備、運動用品、百貨公司、超市、便利商店、量販店、加油站等)、洗衣業、視聽歌唱業、一般浴室(三溫暖)、理髮美髮業、K書中心、遊樂園業(僅營利性兒童遊樂園,如:湯姆龍親子堡等)等行業。本事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前項所稱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以下禮卷不可記載的事項: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一、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二、 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三、 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四、 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五、 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六、 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七、 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八、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油卷是跟車的,若不是原車就不能使用:就算寫在油卷上都是違法 ,既然是花錢買的,等同有價償的支付工具簡單點 就如同樓上大大所說 用手領出來就解了(soft way)(hard way) 就看你以前跟這家車廠的過往歷史了
要是不想要他的機油 只要上述油卷有不符下列應列事項 事可以要求退錢的這年頭現金比較實在一、 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一) 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二) 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三) 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四) 使用方式。二、 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1年)。上開履約保證內容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5%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 其他經經濟部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三、 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例如:電話……;網址……;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