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台中被開了未裝設後照鏡
然後警察跟我講要到案
就是要去驗車
可是我高三(現在剛大學畢業出社會)被開的時候就沒有這項規定
到網路其他地方查答案有要也有不用
我只要去郵局繳錢就沒問題了嗎?還是?
所以我想請各位車友幫我解答
謝謝
chun191 wrote:
第16條第一項第二款...(恕刪)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十六條 [函釋][修正前條文]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
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
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
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
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
並應沒入。
‧如未加註需至監理所,引用上敍罰鍰。
否極泰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