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小巷子被開了這張罰單,是45條1款
左上角打勾了"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應到案日期是99年6月21日前
查了查交通管理的法規,是罰900
但是不太確定是要到哪裡繳交罰鍰,也不確定有沒有要去監理所之類的地方
麻煩知道的01板友幫忙解答一下
(我有在右上角搜尋那邊搜尋過,但還是不清楚,麻煩了。)
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構成要件不同,以致裁決結果均有所不同,某些條款因不須另行吊扣(銷)牌照、駕照或其他處分,僅須繳納罰鍰即可結案,故可至其他委託代收機構繳納;相反的,其餘案件不能採代收方式繳納罰鍰之案件,即須持相關資料(紅單或牌照、駕照)至管轄之監理、裁決所、站到案。
違反處罰條例第12-68條內不得採郵局、富邦銀行、上網、語音、ATM、超商、民營銀行等委託代收銷案方式繳納之限制條款。
所以請至裁決、監理所櫃台繳納。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四段92號7~8樓
http://www.judge.taipei.gov.tw/public/MMO/TAO/98本所地理位置圖.bmp
否極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