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小巷子被開了這張罰單,是45條1款
左上角打勾了"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應到案日期是99年6月21日前
查了查交通管理的法規,是罰900
但是不太確定是要到哪裡繳交罰鍰,也不確定有沒有要去監理所之類的地方
麻煩知道的01板友幫忙解答一下
(我有在右上角搜尋那邊搜尋過,但還是不清楚,麻煩了。)
文章關鍵字
逆向行駛嗎?

紅單上應該有一個選項大概意思是是可到代繳機構例如郵局還是哪裡的地方代繳

如果有打勾就可以去郵局繳,或是監理站都可以

我上個月繳過了ZZZZZZZZ
denis79791 wrote:
今天在小巷子被開了這...(恕刪)




你勾至左上角下方格中的"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只能至裁決所繳納。台北市嗎!地址知道嗎?
否極泰來。。
海十二有人用了! wrote:




你勾至左上角...(恕刪)


他勾在兩個中間,不過看起來像是下面那個"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
我是現場被開的,那時忘記順便問警察了...
是在台北市被開的沒錯,不太清楚裁決所跟監理所是不是一樣的?(意思是地址也不知道)
所以結論是:我違反45條1款這個法規,只能去裁決所繳納
有錯的話麻煩糾正一下,感謝
去監理站繳就對了,有罰單監理站就能繳
到案處所聽候裁決是什麼意思?

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構成要件不同,以致裁決結果均有所不同,某些條款因不須另行吊扣(銷)牌照、駕照或其他處分,僅須繳納罰鍰即可結案,故可至其他委託代收機構繳納;相反的,其餘案件不能採代收方式繳納罰鍰之案件,即須持相關資料(紅單或牌照、駕照)至管轄之監理、裁決所、站到案。


違反處罰條例第12-68條內不得採郵局、富邦銀行、上網、語音、ATM、超商、民營銀行等委託代收銷案方式繳納之限制條款。

所以請至裁決、監理所櫃台繳納。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四段92號7~8樓
http://www.judge.taipei.gov.tw/public/MMO/TAO/98本所地理位置圖.bmp
否極泰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置條例 第45條第一項第3款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應到案處所: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也就是郵局無法繳錢必須去裁決所繳錢!

不是監理站喔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感謝l0919022554、海十二有人用了!還有米咖的幫忙
讓我吸收了一些新知識
五天後我會帶好錢乖乖去裁決所繳納的,剛好離學校不太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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