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開車在一縣道與一輛機車發生車禍,對方腳骨折,頭先我去醫院看視它就口頭上說,因是他不對他的醫療由我的強制險賠,我的車輛損壞由我自行修復(修了24000元),等他出院就簽和解書.
但他出院卻要我賠他無工作這段期間薪資,他說約2~3個月一個月薪資60000,我當場傻眼,我一個月才30000出頭
後來說我們等分析表出來再來講.
昨天拿到分析表,上面寫XXX涉嫌在未劃設行車分向標線之路段未靠右行駛(安 95-1)及超速行駛(未劃設行車分向標線之路段速限40公里,自承時速50公里行駛)(安 93-1-1).
而我沒有肇事責任.
跟對方聯絡他還是不和解,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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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調解,對方未到
委員會打電話問對方,下星期調解可以來嗎?對方說好
等待下星期第2次調解會....
個人積分:16分
文章編號:2044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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