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今天早上上班途中騎機車與一名婦人發生擦撞,當時我騎在對方後面,但因為我要超對方機車,結果我的右
邊後視鏡不慎撞到對方左邊後視鏡,結果婦人當場摔倒,我是沒事,事後我有停下來查看對方傷勢,後面也有幾名
騎士停下來幫忙,結果錯誤來了,我當時整個人慌了,也一心想趕著上班,結果我看對方傷勢不嚴重,我就忘記留
資料給她,就在眾目睽睽之下先行離開了

事後家裡接到警察局的電話,說有人報案110看到我肇事逃逸,我下午就跟家父直接請假到案說明,處理員警說
我已構成肇事逃逸刑責,等了一會,傷者也來了,我當下先對她表示歉意,後來得知對方並無機車駕照,但我有表
示後續賠償我會處理,對方有受到輕傷及挫傷,後來我們就做了筆錄,對方說等傷勢好轉再來談和解,但員警說肇
事逃逸部分,要函送給檢察官了,目前是給我們2個星期的時間談和解。
小弟想想當時應該馬上報警的,結果自己卻做出這種行為,實在慚愧,我願意接受大家的批評

小弟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大大
1. 家父在做完筆錄後有包給對方紅包壓壓驚,星期日我們會找個時間去探望對方,請問這麼做符合道義上的責任
嗎? 有點怕到對方家裡被打或是怎樣...
2.請問如果對方答應和解,那麼過失傷害可以不起訴,但肇事逃逸部分,檢察官會怎麼裁定呢? 會吊銷機車駕照
嗎?
3.事發後是否要告知保險公司呢?需要找員警提供事故鑑定書嗎?
請各位大大解答,感恩感恩